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试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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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乡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试点协议书

为顺利推进我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明确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所辖村卫生室的责、权、利以及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经双方同意,特制定如下试点协议。

一、乡镇(中心)卫生院职责

1、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解决村卫生室业务用房,确保业务用房达标,“一村一室”到位。

2、乡镇(中心)卫生院应有专人负责村卫生室管理工作,有设置规划、人员花名册、管理制度、业务培训计划,并建立例会和督导制度。

3、乡镇(中心)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村卫生室负责人例会,对村卫生室的督导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次督导应有详细记录。

4、省财政厅对每个村卫生室的补助和不少于30%的公共卫生经费考核后按月拨付70%。

5、村卫生室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后,乡镇(中心)卫生院必须代村卫生室采购基本药物,保障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供应。

6、为村卫生室统一制作各项规章制度及信息平台、宣传栏、宣传资料,费用在村卫生室经费中列支。

7、对村卫生室目标任务进行考核,确保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认真圆满完成目标工作任务。

8、接受村卫生室委托代管村卫生室财务。

9、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关于村卫生室试点改革的工作。

二、村卫生室职责

主要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步诊治。

1、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及卫生院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尽责。

2、按时参加所在乡镇(中心)卫生院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不得无故迟到和缺席。

3、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疫情处理和重点传染病病人管理,协助做好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及寄生虫病、地方病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4、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老年人保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机构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

6、参与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与记录。协助做好居民健康免费体检。

7、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

8、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9、完成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以备考核检查。主动积极订阅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杂志征订任务,通过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10、8月1日起,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所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从所在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购进和配送,(每月1日-3日报采购计划)不得购进非基本药物,现有库存非基本药物在8月31日前过渡使用。违规使用非基本药物的,根据金额大小每次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乡村医生从业资格。

11、实施一般诊疗费,标准统一定为4元,一般诊疗费报销必须提供病人签字的处方。每月10号将农合补偿及一般诊疗费上报所在卫生院录入,每隔10天上报一次,当月未上报录入的一律不予报销。

12、积极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包括:一般诊疗费和药费报销情况,并公示监督举报电话。对违规套取新农合资金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3、村卫生室的业务开展收支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服从乡镇卫生院财务统一管理,每月末必须及时上解基本药物采购经费,做好收支账目、药品调拨等资料的存档。

22、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在开展诊疗,预防接种及其他活动时产生的风险和一切安全责任(包括医疗安全、交通安全、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等)由村卫生室及相关工作人员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卫生院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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