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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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霍布斯看来,人生而平等、自由的。因此,人类的自然状态就是完全平等、绝对自由状态,或者说就叫做享有充分的自然权利的状态。霍布斯相信人类的能力是平等的。人们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产生了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当两人欲得同一物而不能均分时,彼此便成仇敌。另外,霍布斯认为人性有恶的一面。这种恶表现为人是自私自利和贪得无厌的动物。能力的平等和性恶,使霍布斯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自然状态下,“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有拿取每样东西的权利。但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就有持续的,基于权力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而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并非是对人最有利的状态。霍布斯认为人因为自利和对物质的欲求,会想要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枕其实是怕死,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东西额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
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以“自然状态”为起点,通过“权利的互相让渡”构建起来的。可以说,离开了契约论的范式,就没有“利维坦”的诞生。“自然状态”是契约理论的起点,也是契约论政治学说大厦的基础。他用代理的理论来阐述国家起源的理论,这就是他的社会契约的理论。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约定,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一个人或者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不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霍布斯认为,具有主权的人或者议会都具有双重人格,即兼具政治的身份和自然的身份。
回想一下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理论:他把个人比做钟表的部件,通过发挥个人作用达到社会和谐的功能;把个人作为社会契约的主体,并且保留个人追逐财富和名利的权力;主权者只是为保护个人的安全而存在,不能限制他们的其他自由,这些都预设了自由、自利、快乐和理性的人的成分。沿着个人自保,到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再到追求快乐和利润,霍布斯的理论超越了专制集权,清晰地指向了未来的自由资本主义。尽管至今人们对霍布斯是否是自由主义着争论不休,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思想仍给我们深刻的启示。
霍布斯是近代唯物主义的杰出代表之一,他从根本上否认神的存在,彻底揭示宗教的实质,摧毁以旧约和新约作为真理的信仰,从而动摇了整个封建制度的一大精神支柱,这是霍布斯在人类发展史上的又一重大建树。从政治理论上看,霍布斯是一个划时代的人物,他的《利维坦》可以同古代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遥相匹比,他的全部政治理论是从他的人性观和自然法学说两个出发点推导出来的。他从人性论出发,以一个虚构的自然状态为起点,提出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基本原理,系统地论述了以和平为目的的自然法学说。《利维坦》是霍布斯自然法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完整得提出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分别为“论人”、“论国家”、“论基督教国家”、“论黑暗王国”。该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在书中霍布斯陈述他对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关于人的论述中说道:“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极终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所以他在分析人的情感、欲望的基础上,得出了人的本性是自私、利己的结论。他认为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必要。
《利维坦》中主要的也是核心的部分即第二部分:国家。在第一部分“论人类”中,霍布斯解释了关于“人”的相关问题,即人的感觉、想象、语言、推理学术以及激情等,同时阐述了自然律、契约法及自然法的内容,其目的是为后面国家理论的构建做一个铺垫和辅助引导作用。从人本身出发,将人与宗教的神分离开来探讨,逐步论述一个巨大的“利维坦”即国家的形成过程,循序渐进地构建起自己的一套国家理论。
霍布斯认为社会要和平就需要有社会契约。社会是一群人在一个权威之下,而每个人都将所有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权威,让他来维持内部和平和进行外部防御,只保留自己免于一死的权力。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权威。
对霍布斯而言,法律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人对人的攻击以及保持国家的统合方面是有无限权威的。至于其他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在国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国家主权也要保持内部的平等。
《利源自文库坦》读后感
中世纪以来,欧洲经历了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的洗礼,以及神权到人权的巨大转变。羽毛丰满的资产阶级不再沾沾自喜于已有的经济地位,迫切要求政治上的权力,一场不可阻挡的社会革命在所难免。这个时候,人们需要一种针对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的合适的理论,于是改造后的“自然法”变应运而生,随之诞生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之一便是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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