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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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户内设计
• 第一节 套型 • 第2.1.2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 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 45m2。 •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 第2.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 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 12m2。 •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 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 第2.2.3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 不宜小于10m2。 •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五节 面积计算 第2.5.1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 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 除; 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总建筑面积 (m2)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 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 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九节
门窗
第2.9.1条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m时, 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 户,其窗台高度低于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 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 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 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 措施。 第2.9.5条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 规定。
•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 第2.4.1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 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m2; •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m2; • 三、外开门的厕所1.10m2; • 四、内开门的厕所1.30m2。 • 第2.4.2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 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 第2.4.3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 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 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 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 第2.4.4条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 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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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 表2.9.5
类别 门洞口宽度(m) 门洞口高度(m) 共用外门 1.20 2.00 户门 0.90 2.00 起居室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70 2.00 卫生间、厕所门0.70 1.80 阳台门 0.70 2.00 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0.60m。
• 第三节 厨房 • 第2.3.1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 于3.50m2; •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 •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 •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 第2.3.2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 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 第2.3.3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8m、 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 第2.3.4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 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 不得小于0.50m。 • 第2.3.5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 第2.3.6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 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 气回流积串烟。 • 第2.3.7条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 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 第六节 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 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 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 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 第四节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3.4.1条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 措施。 第3.4.2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 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 第3.4.3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 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 的设施。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 内容有:总则、户内设计、共用部 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章 总则
• 第1.0.1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 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 第1.0.3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 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 第1.0.4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 第1.0.5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 改造的可能。 • 第1.0.6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 第1.0.7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五节 附建公共用房 第3.5.1条 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 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 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第3.5.2条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等 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3.5.3条 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 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 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 第3.5.4条 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
• 第七节 阳台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 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 于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 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 用 实体栏板。 第2.7.4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 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 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三章 共用部分
• 第一节 楼梯和电梯 第3.1.1条 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受平 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 施。 第3.1.2条 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 下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m。 注: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7条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 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 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 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 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通。 第3.1.9条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 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 第二节 走廊和出入口 第3.2.1条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 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垂直 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3.2.2条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 并应设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第3.2.3条 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 温外门。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他 防寒设施。 第3.2.4条 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和外廊的下部时, 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2.5条 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 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 第八节 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2.8.1条 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 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过道在拐弯处 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 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吊柜净高不应小 于0.35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靠外墙、卫生间、 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 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 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 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 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 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 小于0.22m。

第三节
垃圾管道
第3.3.1条 四层及匹层以上的住宅宜设垃圾管道。 第3.3.2条 垃圾管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布置。必 须布置时,应采取防潮、防尘和隔声措施。 第3.3.3条 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 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 线穿越。 第3.3.4条 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 关闭严密。每层宜设倒垃圾口。高层住宅宜设例垃圾小间。 第3.3.5条 垃圾管道顶部应有排气管道伸出屋面,底部应 设封闭垃圾箱(或小间),高层住宅底层应设垃圾室。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2.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 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 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 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 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 第2.2.3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 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 宜小于5m2。 • •
第四章

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
第一节 室内环境 第4.1.1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 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 除外。 第4.1.2条 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 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 4.1.2的规定。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4.1.2 房间 名称 窗地比 卧室、起居室、厨房 1/7 厕所、卫生间、过厅 1/10 楼梯间、起廊 1/14 注:①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 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②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m。距楼地 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 第3.1.3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m。 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条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注: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5条 楼梯井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 施。 第3.1.6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底 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①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 算; 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 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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