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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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20)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夏达凌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
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级改造项目位于洛江区双阳室仔前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现有厂区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一套型号DXY-70-A/B的焚烧炉生产线,医疗废物日处置能力为20吨,配套建设医疗废物暂存冷库和烟气脱硝设施等,拆除原有闲置焚烧炉。
本项目属于违规建设项目,已于2017年8月接受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的处罚。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目标,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新医疗处置中心建成前,从保障泉州市医疗废物的处置能力,实现医疗废物的全量无害化处理和保障社会医疗卫生体系的角度出发,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控制、生态保护措施,切实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前提下,其对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从环保角度,同意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级改造项目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但同时要求:本项目作为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新厂建成前过渡使用,属于应急措施,年日均焚烧医疗废物规模应控制在16吨以下。
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该厂址没有继续扩大处理规模的环境容量,无法适应泉州地区医疗废物日益增长的需求,应尽快实施迁建。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废污水经处理规模为20t/d的“絮凝沉淀+生化+过滤+消毒”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焚烧尾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中和系统、消石灰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组合工艺处理达标后经35m高的烟囱排放。
医疗废物暂存冷库废气引入焚烧炉处理。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项目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中处理规模为3002500kg/h对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3、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各类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项目飞灰(含脱酸循环液滤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污泥、滤袋、
废弃防护用品、废转运桶在厂内自行焚烧处置。
炉渣送垃圾填埋场填埋或专业建材企业资源化利用。
生活垃圾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5、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
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及土壤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要求安装排污口在线监测设备、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项目应根据已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过程中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级改造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SO2:5.003t/a、NOx:19.828t/a。
提级改造后,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SO2:5.793t/a、NOx:22.978t/a。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300m的厂界外区域。
你单位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你单位应按项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3、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按照《泉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泉州市“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抓紧另行选址,实施整体迁
建。
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双随机管理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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