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实施 背景下如何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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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如何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问

摘要:
刑讯逼供问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顽疾,新刑诉法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作出了重大改革。

在基层检察院,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加之法律有待完善的漏洞及实际操作中的薄弱环节,杜绝刑讯逼供问题发生任重道远。

必须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增加基层检察机关科技投入,坚持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加大对刑讯逼供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问题发生。

关键词:新刑诉法;基层检察机关;刑讯逼供;遏制措施
保障人权是新刑诉法修改的重大亮点,尤其是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这一刑诉顽疾作出了重大改革。

第50条对收集证据提出明确要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特别作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54至58条结合近年来司法成果,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内容、排除程序和法律后果,为从源头上减少刑讯逼供问题发生起到重要作用。

但在基层检察院,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再加上一些法律规定中的漏洞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仍存有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应引起高度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以杜绝刑讯逼供问题发生。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在思想认识和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
是在执法理念上还没有彻底转变。

有的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规定太多,相反对受害群众的保护涉及的不多。

保护了坏人,压制了好人。

有的认为保护人权相关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设置了很多阻碍,给案件查办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很大可能会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

尤其对口供证据的要求门槛过高,对原来由供到证到现在的由证到供的办案方式不适应。

二是由于新刑诉法未承认沉默权,并且在118条里规定仍然承袭以往坦白从宽的一贯做法,要求嫌疑人不仅要回答,而且必须要如实回答,因此为办案人员在理解上出现偏差,为刑讯逼供埋下了隐患。

三是当前刑讯逼供在现实当中真的被打的皮开肉绽、遍体鳞伤的是极少数,更多的是采取变相刑讯逼供的手段,最典型最常见的就是熬夜,不让休息。

但法律中只是规定保障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但休息多少时间算适当没有明确规定,以此为基层干警非法取证留下空间。

四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在落实中大打折扣。

在基层院发生的刑讯逼供问题大都是先打服了,背熟了提前说好的供词再录音录像。

最高检及法律要求的全程同步不间断录音录像在现实中由于重视程度和技
术条件等原因很难做到,从而留下了刑讯逼供的漏洞和缝隙。

刑讯逼供问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顽疾,特别是由于基层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习惯和执法条件的影响,要消除刑讯逼供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刻学习理解新刑诉法精神,克服官本位思维定势,强化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切实转变理念,改进方法,采用零容忍态度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问题发生。

一、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充分认识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

检察干警、特别是基层检察干警要真正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由于信息化水平提高,一些冤案的增加导致整个社会公众不满,因此在基层检察机关要全面开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教育,克服片面追诉犯罪的思想,树立综合的证据观。

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既调动干警侦查办案的积极性,又要防范为了强调提高侦查办案成案率而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二、加大基层检察机关科技投入,提升侦查办案信息化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更趋于信息化、智能化,同时新刑诉法对证据要求更高更严。

这就需要基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强化侦查办案信息化水平。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经费紧张等问题突出,科技信息侦查手段相对滞后,因此要进一步想千法设百计加大投入,全面满足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真正实现侦查办案手段信息化、现代化。

三、坚持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减少办案人员非法获取证据的可能性。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录音录像,对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障嫌疑人人权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保护侦查人员不被诬陷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重视不够,需要设备条件较高,基层
检察机关在执行中与法律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因此基层检察院要提高重视程度,提高技术装备条件,严格按要求执行。

同时制定严格的制度、标准和规则,确保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切实发挥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

四、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新刑诉法第54到58条具体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的内容、程序和后果。

针对检察机关执法需要,特别是自侦办案的需要,检察机关积极采取了自侦办案逮捕权上提一级,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审查案件等措施。

上级检察机关和本级案管部门要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敢于负责,勇于坚持原则,使侦查部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和相关证据因为违反了程序规定,如果不能有足够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该证据就不能进入下一步司法程序,不能成为定案证据,以彻底打消办案人员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五、加大对刑讯逼供人员的责任追究,增加非法取证的成本和代价。

基层检察机关要坚持将刑讯逼供行为作为从严治检的重要内容,增强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办案人员规范执法意识。

同时把该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要求,强化责任追究。

对检察机关发生的刑讯逼供问题不但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党政纪及法律责任,对其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刑讯逼供的领导也要追究相应责任,切实增加非法取证的成本和代价,以有效遏制此类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贾柏轩:《刑诉法修订后对刑讯逼供进一步遏制的思考》。

[2]田文昌:《刑诉法设置沉默权有难度,刑讯逼供恐难遏制》。

(作者通讯地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北阜城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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