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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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违反物权公示的法律后果
• A、物权存在不公示,不能期待广大义 务人对物权的义务的履行
• B、物权变动不公示:

或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或有关结果不能对抗第三人
讨论案例
• 1.某甲有一套房子,他先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 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将20万元房款交付给了甲, 甲同时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去居住, 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后来,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甲就背信 弃义地撕毁了与乙签订的合同,又与丙签订了合同,将上述 房屋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这时,丙拿着房产证找到乙,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 在先,并且实际取得了该房屋,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于 是拒绝搬出。
• 3.设定的物权虽无效,但该法律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 的生效要件的,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讨论案例
• 1.甲与邻居乙订立眺望地役权合同,约定:乙不得加高建 筑,使甲尽情观瞻风景,作为对价,甲每年向乙支付金钱 若干。但合同成立后,双方未进行登记。后乙将土地使用 权转让给丙,丙重修房屋,加高建筑。
定。” • 注意:物权法定中的“法”,不是指广义物权法的一切渊
源形式,在通常情况下仅仅是指民事基本法与民事单行法 (物权法)(未来的民法典)
• 2.包括: • 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 当事
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
型,如当事人设定不动产质权
• 类型固定:各种具体物权的内容也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能任意变更,如当事人创设不移转占有 的质权
• 【问题】 • 甲的权利如何维护?
讨论案例
• 2.1998年某单位实行公有住房改革,将单位的房子出售给 职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限制性条款:“职工出售房屋时, 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03年,购房职工 甲欲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给乙,单位知道后向法院 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受理后认为约定的优先购买权 并非法律规定,认定该条款不发生物权效力,驳回了单位 的诉讼请求。
物权法学
单邦来 讲师、律师 2020年2月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区分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第一节 物权法定原则
• 一、物权法定原则 • (一)含义 • 1.含义 •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等事项均由法律规
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或变更。 •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
• 如甲先与乙订立A房的买卖合同,但未登记,后又与丙订 立A房的买卖合同,则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产生物 权移转的法律效力,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丙,丙可以甲、 乙未经登记为由,否认甲、乙间的物权变动。
• ②公示要件主义:公示为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当事人间 的合意未经公示,不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在当事
• 4.公示的效力
• (1)公示的效力,即公示会对物权变动产生何种效力。
• (2)两种立法例;
• ①公示对抗主义:公示并不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仅使物 权变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间关于物权变动的 意思表示,即可导致物权变动,如未公示,仅在当事人间 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立法例的 典型为法国、日本。
• 问题:
• 争议如何解决?
分析
• 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显然,由于乙购买了房 屋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 移,因此乙虽然交付了房屋价款,但并没有从法律 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相反,丙虽然没有实际占有 房屋,但由于他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 第9条的规定,丙已经从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 权。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 (3)我国的公示效力
• A.动产:以要件主义为原则,对抗主义为例外;
•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 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24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B.不动产:要件主义为原则
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 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来自百度文库
• (1)物权存在的公示
• A、目的,在于使不特定的社会义务人知悉特定物权的存 在,以向特定物权人尽到物权法上的义务
• B、为达上述目的,要求物权人按物权法定原则之要求进 行公示,即采用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 两种形式
• 4.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若允许自由创设,当事人 可能对物权进行各种限制,如设定房屋抵押权时,抵押权 人约定所有人不得使用或出租房屋,将妨碍物尽其用;
• (三)违反物权法定的后果
• 1.非依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创设的物权,不认定为物权 ,如不动产质权;
• 2.非依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创设的物权,无物权的效力 ,如在禁止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
• 问题:
• 该案如何解决?
分析
• 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权具有物 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 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 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 约定的“终身居住权”、“优先购买权”等物权类型,由于 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院,要求保护 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 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1. 当事人的合同是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因此约定的优 先购买权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2. 双方约定虽然没有产生物权效力,但只要不违反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善良风俗,则 应当认定有效。
3. 单位若提起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仍会 得到法律的支持。
• 3.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 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 须支付给甲16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付给了甲。后 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 甲知道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 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 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 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l996年,张 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 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 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 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 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 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 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张先 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 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 腾退房屋。
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 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D
分析
• (二)理论依据
• 1.物权本质使然:物权为支配权,除物权人以外的其他 一切人均为义务主体,若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物权,将有 害于他人行为自由,侵害公益;
• 2.物权公示的需要:只有采取法定原则,才能简化公示 ,否则物权种类繁多,内容各异,不易公示
• 3.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若允许当事人自由创 设,则当事人创设个人土地所有权将改变我国土地公有的 经济体制;
• 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 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 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 权效力。
• 因此D项正确。
第二节 公示公信原则
• 【问题】 1.单位对出售房屋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能否产生物权效力? 2.售房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是否有效?
分析
• 【法律关系】 • 1.单位与职工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优先购买
权”条款; • 2.职工甲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 3.职工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 4.单位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

[注意]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一点和债权是完全不
同的。债权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往
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合 同的内容,承认并保障其效力的实现。
• 5.(07年卷三第11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 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
• 进一步思考:
• 物权种类法定的效力(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
• 4.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 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 )

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
有质押给乙

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

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
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

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
屋归乙所有

[答案]BC
分析
• 在本案中,B、C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其内容也 符合法律的规定。而A则创设了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
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
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 使名为质权,也是不允许的。D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 是无效的。
人间也不发生效力。此立法例的典型为德国、我国台湾地 区。
• ③评价:公示要件主义较为可采,理由:
• A.公示对抗主义与物权性质矛盾:依公示对抗主义,未 经公示的物权变动仍发生物权移转的后果,只是新权利人 取得的物权不具有对抗力而已,这与物权的对世性矛盾;
• B.公示对抗主义易滋生纠纷:物权变动若不公示,第三 人无法知悉权利状况,出让人容易一物多卖,诱发纠纷。
• 占有:作为公示手段的占有,不是指物权的“占有权 能”,而是指对事物的事实管理,这种管理应达到社会观 念公认的直接、有效与可见的程度。
• (2)物权取得、变动的公示
• 交付(针对动产物权)、变更登记(针对不动产物权)。
• 对于不动产来说,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为:有 效的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 而对于动产来说,它的物权变动模式则为:有效的债权行 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例外规定
• 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生效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 • 一是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第
2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可以不登记。” • 二是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参考28-31条 • 三是大部分用益物权,都不需要进行登记,除建设 用地使用权外都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127条),地役权(158条)
• 一、公示原则 • 1.含义 • 公示原则,是指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须以一定方
法加以表现,才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 2.公示方法 • 1)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 一般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
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 2)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 3.理论依据
• (1)维护静态物权秩序的需要:只有将物的权属状况公 之于众,才能使义务人明确不作为的义务范围,保障物权 人的物权
• (2)维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需要:只有将物的权属状况公 之于众,才能使他人知晓物上权利的真实状况,防止善意 受让人因权利瑕疵而受损;
• 如:甲以其房屋(价值20万)为债权人乙(债权额20万) 设定抵押权,又以该房为债权人丙(债权额20万)设定抵 押权,若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则丙对于乙的抵押权无从知 晓,依据物权优先效力,当甲不能向乙、丙清偿债务时, 丙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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