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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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

1、论民法的性质

2、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3、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4、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5、论民法的公平原则

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

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

8、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

10、论人格权的性质

11、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如何?

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

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

17、论债的发生原因

18、试述债的履行原则

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

20、试述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3、试述要约的效力

24、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

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

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

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

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

场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

等的;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

民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都不得侵犯。

要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

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

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如对借款利率的限制。

3、《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的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4、《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通常说的诚信属于道德规范,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

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5、《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

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公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设立的相互的权

利与义务应当三平衡的,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民事主体在利益关系上,也贯彻公平原则;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负担与风险的平衡,当发生意外风险时,风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6、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可能受到他人的侵害,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用

民事方法保护民事权利,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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