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许政[2012]52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6

【实施日期】201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许政[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

“老有所养”为目标,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稳步推进国有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探索国有民营等运作形式。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培养和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中,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城乡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需求,面向社会公众,照顾特定人群,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长期

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优先解决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老人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计划生育老人、劳动模范等困难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同时面向全社会老年人开展服务,最大程度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到“十二五”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升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的能力。

(一)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有统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