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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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016~2017年定期报表)
重庆市民政局制定
2015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6)
二、报表目录 (7)
三、调查表式
1.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渝民政1表) (8)
2.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渝民政2表) (9)
四、主要指标解释 (10)
一、总说明
(一)目的
为全面描述、科学监测、动态评估重庆城乡低保发展状况和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统计,为科学制定社会救助政策提供依据,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和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对原有统计报表进行保留,形成本制度。
(二)主要调查内容
本制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低保家庭人口状况、低保家庭总户数、低保资金支出状况、低保补差支出状况、临时补贴支出状况、等5个部分。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实施范围为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乡镇(街道)起填报。
(四)本制度资料来源于低保资料的行政记录,由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低保业务部门加工整理上报。
(五)报送日期及方式
本制度报表为月报。
《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为月报,于次月5日前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汇总上报;《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为月报,于次月5日前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汇总上报。
(六)其他事项
1、本制度报表所涉及财务指标解释分别以《行政事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准。
2、本制度报表所涉及金额、百分比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两位小数。
3、低保业务部门要加强与计财部门的衔接,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建好低保统计台账,做到同口径的数据一致,确保报表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
4、每月5日前各单位必须将上月报表打印校对,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市局每月将通报各地社会救助统计上报工作质量,并作为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5、统计上报数据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填报,做到数据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6、本制度实行全国和重庆市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统计规定,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7、本统计制度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
表号:渝民政1表
制表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批准机关:重庆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渝统函〔2015〕50号
审核关系: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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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
表号:渝民政2表
制表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批准机关:重庆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渝统函〔2015〕50号
20 年月
审核关系: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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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指标解释
(一)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
城镇人口数:按《重庆统计年鉴》公布的城镇人口数据填列。
低保总户数:指当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
低保总人数:指当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
低保补差支出:包含重点保障资金支出。
1-当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含临时生活补贴支出。
临时生活补贴:是指从低保资金中安排的节日慰问金、价格补贴,不包括从低保资金账户支出的其他资金。
(二)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
乡村人口数:按《重庆统计年鉴》公布的乡村人口数据填列。
低保总户数:指当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
低保总人数:指当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
低保补差支出:包含重点保障资金支出。
1-当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含临时生活补贴支出。
临时生活补贴:是指从低保资金中安排的节日慰问金、价格补贴,不包括从低保资金账户支出的其他资金。
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2015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