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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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分权原则 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 不同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 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 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人权宣言》 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 就没有宪法。
分权原则运用的三种基本形式 1、典型的三权分立模式——美国式 国会节制总统: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参 议院审理对总统的弹劾案;批准总统提出的预 算案; 总统节制国会: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 决权; 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对行政的司法审查;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总统弹劾案件审判。 国会和总统只能影响最高法院人员的构成,不 能影响审判活动——审判(司法)独立原则
富勒 法治的八项原则: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不溯 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 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行动要 与法律一致。 法治的基本内涵 (1)法律之上: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统治;宪法之 治——国家权力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 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 (2)良法的实体内容: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 利等基本人权。 (3)良法的程序内容:确定、不溯及既往、公开、普 遍;公民的正当程序权利。 (4)法治的基本制度:分权制衡、司法审查、司法独 立等。
2、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式 议会主权: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角度而言 下院对内阁不信任:内阁必须集体辞职;首相可以提 请首相解散议会。 3、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式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向议会负责;任命总 理、主持内阁会议、任命政府官员、统帅全国武装力 量;签署和颁布法律、在法定期间内要求议会重新审 议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涉及公共权力 组织的法案提交公民复决、与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磋 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
人民主权原则:作为现代宪法和现代国家产生的基础 宪法(契约)
国家(国家机关)
法律(制定、执行)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全部国家权力来自 人民。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 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 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人民—— 宪法——国家的三种权力)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 人民主权:直接(创制权和复决权、全民公决 和直接选举)和间接(代议制)的形式;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 民主权。
2、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让波丹(让博丹)及其“最高权力” 1576年,《国家论六卷》,公开目的是为加强国王的地 位:波丹把主权定义为“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 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波丹关于主权原则的阐述一般被认为是他的政治哲学 中的最重要部分。他认为最高权力的出现是把国家同 包括家庭在内的其他一切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于是, 他开始把公民身份规定为对主权者的服从。”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下册), [美]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刘山等译,南木校,商 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2页) 君主是事实上的最高统治者——君主主权
“人民主权”:作为革命的武器 人民主权对抗君主主权;至于人民的范围则是被 忽略的问题; 国家及宪法、法律的阶级属性:在在革命胜利后 革命胜利后,权力仍属于统治阶级
பைடு நூலகம்
3、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政府的正当权力得 自被统治者得同意; 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整个国家 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 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精髓,也是宪法产生的一 个基本前提。
荷兰思想家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的意 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 对内主权与对外主权;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主权属于人民, 国家的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转让。 卢梭及社会契约论 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主权不外是公意 的运用,意志不可转移; 权力可以转移:国家的统治权——人民的主权意 志
第三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历史发展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 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直接动因是控制权力的扩张和权力的滥用, 间接的效果是保障公民权利。 亚里士多德 人性恶:“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 内在的恶性。” 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选举、限任、 监督和法治等权力制约方法。
第四节 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 法律得到普遍服从,大家服从的法律是制定得良 好的法律,即普遍守法与良法 戴雪 法治的标准有三项:人民非依法定程序、并在普 通法院面前证明其违法,不受处罚;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宪法为法院保障人权的结果,而非 人权之来源。
《德里宣言》 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专 门以法治为议题形成的《德里宣言》把法治归 纳为如下四个方面:①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 和维持个人尊严得到维护的各项条件。②法治 原则不仅要求规范行政权力的滥用,也需要一 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但赋予行政机关以 委任立法权要有限度,不能取消基本人权。③ 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辩护权, 受公开审判全,取消不人道和过度处罚。④司 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补充:(1)主权与人权历史发展的差异 人权:作为与君权和神权的对立物、作为革命的 武器; 人权范围的不断扩大:享有人权的主体范围、人 权的内容 人民主权的真实性有赖于人权原则的实现、人权 作为普遍性权利的确立
(2)基本权利的意义: A.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 主权到人权:从抽象的整体到具体的权利和自由 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宣称“弗吉尼亚人民的代表们制定 了权利宣言……这些权利永远属于他们和他们的子孙, 并且是政府的基础和源泉。” ([美]爱德华S考文著:《美国宪法的“高级法” S 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5页) 不再是抽象的公意,而是具体的权利和自由 B.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2款:“基本权利的基本内容在任 何情况下都不得受侵害。”
3、人权在各国的体现 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独立宣言》, 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美国宪法前十 条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法国宪 法》 在宪法中的形式:基本人权原则和权利列举;基 本人权的列举;基本人权原则 德国宪法第一章即规定基本权利:人的尊严、自 由的权利、法律面前的平等、信仰自由和信念 自由、言论自由
波利比阿(Polylbiu, 公元前205-公元前125) 通过仔细考察罗马历史认为,罗马的强盛主要得益于它 独具特色的政体,这就是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会议 三者权力互相配合与制衡的政治体制。 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避免权力专横和蜕变,保持 权力的稳定。 洛克 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虽然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 力,但是受人民委托条件的限制。 孟德斯鸠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 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 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宪法中的法治原则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 自由。 (4)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权力 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
比较:我国宪法中法治原则与法治原则一般标准 从规范上:我国的法治缺少司法独立的规定 (司法政治化)、缺少人权保障程序的规定 (人权保障程序胜过哪怕无数的具体人权的列 举) 从实施上:缺少有效的司法审判实践——对法 治的具体内容阐述不够。 (德国、美国的司法经验)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人民主权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 又称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 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 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第57页) 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 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的来自国民的权力。 ——《人权宣言》
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 1、基本人权原则的含义 基本人权原则,是指宪法必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为根本目标。 “基本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而且必需享有得 固有权利,它不可被转让与剥夺,它是其他一 切权利的核心与基础。”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第220页)
2、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斯多葛学派:人人具有理性而确认人的平等权利观点;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人的普遍权利”;私 有财产不可侵犯 洛克的人权体系: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人权的 基点是个人,个人人权高于一切;人权是超阶级的, 人人都有;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平等权、健康权、自由 权和财产权;按照社会契约,如果国家权力被滥用, 人民可以收回最高权力。
麦迪逊 “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 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 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 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人的 利益必然是与当地的法定权利相联系。用这种方法来控制 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 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 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 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 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 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 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 施。”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 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第51篇,汉密尔顿或麦迪逊——课本第64页:汉密尔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