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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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为推动首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遵守本细则,并依法办理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的规划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行政许可行为。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应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报建窗口如实填写《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报建申请表》,提交报建须具备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准予受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一书两证》规划许可手续,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办理《一书两证》的程序:申请、受理、审定、发证。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第九条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报建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发改委立项报告或备案登记(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4、与项目有关的批文、协议、图件等(原件加盖公章);
(1)选址意向的用地位置示意图;
(2)建设项目的说明文件等;
5、涉及军产土地转民用或商业开发需提供军队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7、1:500或1:1000的现势性地形图。
第十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经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
(4)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发改委备案原件;
(5)高层建筑需要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原件);
(6)1:500或1:1000电子现势地形图;
(7)与项目有关的批文、协议、图件等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4)高层建筑需要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原件);
(5)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6)1:500或1:1000电子现势地形图。
(7)与项目有关的批文、协议、图件等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
件1份,核原件);
3.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4.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市消防部门审查的建筑设计红线(原
件);
5.征迁蓝线范围内涉及拆迁的,应有经规划部门现场踏勘后确认已完成拆除工作的确认单;
6.建设工程技术审查意见单;
7. 与项目有关的批文、协议、图件等。
第四章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办理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承诺时限: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个工作日(不包含技术审查时间)。
凡市规划和土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作出的办理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
属出让类土地3个工作日内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划拨类土地,3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核发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间:
(1)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时间;
(2)建设项目需要专家评审、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听证的时间;
(3)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修改时间;
(4)建设项目需上报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的时间;
(5)凡涉及未按规划要求完成拆迁、违法处理,以及建设项目的配套公建(如社区用房)未落实等需要整改的时间;
(6)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提高容积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的,经审查同意的应按程序重新进行
土地“招、拍、挂”的时间。
(7)其他因特殊情况所需的时间。
第五章简化的程序、环节
第十六条简化、合并办理的事项:
(一)凡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合一”办理;
(二)凡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摘牌项目,依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对涉及征求消防、人防、环保、绿化、民航、房产、供热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项目,后置在市建委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阶段,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六章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措施
按照“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特事特办、信息共享”的要求,进一步挖掘潜力,创新制度,完善措施,力促审批效率提速、服务质量提升。
(一)对大气污染治理、棚户区综合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民生工程,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方式,对已获取项目建设信息的,主动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对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二)对我市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指定业务骨干全程参与、全程指导、全程协调、全程落实,确保规划审批环节无障碍,力促建设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推行规划前移服务,提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建筑设计要点,避免业主设计的盲目性。
同时,主动收集申报单位的反馈意见,解答好规划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依据市政府安排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主动与市土地部门对接,提前编制跨年度拟出让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为土地“招、拍、挂”和项目开发建设超前服务;对在尚未编制控规的片区审批建设项目,按2009年底市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保建设项目审批提速。
(四)凡拟上报市规划和土地领导小组研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前做好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初审和会审工作,提出规划意见,提高联审会的效率和质量。
(五)实行规划验收和违建查处“一案制”。
对规划验收时发现的违法建设案件,待违法建设单位按规划意见整改后再给予规划验收。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九条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完成拆迁确认单》
第二部分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审查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