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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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 (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 (9)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本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三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四农民家庭手工业;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六农业技术服务;七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可以参照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章程的约定;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本市农业人口户口簿;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应当计入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30%;成员超过500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0%;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章程规定;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150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设执行监事1人;成员151人至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超过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或者返还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将其真实完整地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九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可分配盈余的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依法将该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向其返还;成员资格终止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将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国家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财务报表;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帮助成员增强法律意识、合作意识、自律意识,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指导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三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推广交流活动;五其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建设项目;三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提供咨询、指导和登记代办服务;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税务、科学技术、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园林绿化、水务、旅游、知识产权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纳入本市法人基础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组织统一提供基础数据的共享交换服务;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信用监管;第三十二条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的,登记机关不收取登记费用;第四章扶持与促进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市场营销、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农村金融和保险等服务;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项目:一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四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五信息服务、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和培训;六其他重点扶持项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扶持范围:一与本社成员的交易量额不足全部交易量额50%的;二可分配盈余未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三未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及其他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承担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指导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本市应当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强仓储、流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产品销售的市场环境;市和区、县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销售和会展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联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和展览展销;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开拓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联合农民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资本、劳动等方面合作,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利益;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多种服务;第三十九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第四十一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相关贷款,符合市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给予贴息支持;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第四十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商业性保险机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第四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支持农业技术专家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以咨询、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第四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机械服务场所、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述项目相关用地,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藏和人员培训及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乡镇集体企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第四十七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相关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和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侵占、挪用、截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应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三非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或者摊派的;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本社或者其他成员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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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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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条例草案
目录
02 条例内容 04 修改情况
05 初步审查
07 相关报道
目录
06 审议结果 08 相关新闻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经2015年3月31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设立与运行、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7条,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于扶持、服务、规范我省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汇总了常委 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为进一步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法工委组织调 研组赴连江、马尾等地开展调研,实地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10月24日,召开了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 直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12日, 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对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的《福 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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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福 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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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版本(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概述二、2006 年版本的主要内容三、2006 年版本的主要亮点四、2006 年版本的实施效果正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概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一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运营的专门法律,旨在鼓励和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该法从 1998 年开始实施,先后经历了 2006 年和 2017 年的两次修订。
二、2006 年版本的主要内容2006 年版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作社的设立、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和指导、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部分。
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性质和宗旨;合作社的设立部分规定了合作社的设立条件、程序和登记;合作社的组织机构部分规定了合作社的组织架构、职权和议事规则等;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部分规定了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策略等;合作社的财务管理部分规定了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财务报告和盈余分配等;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和指导部分规定了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等;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合作社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附则部分规定了法律的施行日期和历史法律的处理等。
三、2006 年版本的主要亮点2006 年版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对于 1998 年的版本,有以下几个主要亮点:1.更加明确了合作社的性质和宗旨,强调了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互助合作和风险共担等基本原则。
2.增加了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允许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技术服务等多元化经营。
3.强化了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和指导,规定了政府应当为合作社提供政策支持、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等。
4.增加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财务报告和盈余分配等。
四、2006 年版本的实施效果2006 年版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合作社的数量、规模和质量都有了显著提升。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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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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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致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激发其活力,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社)是由自愿组成的,以从事农、林、牧、渔和农村经济中的其他产业活动为主的农民经济组织,依法注册成立,由其成员按照经营业务的大小、贡献等比例认缴、出资,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其经营范围和从事的专业。
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以及每个成员认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五成。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注册地政府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颁发营业执照。
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履行授权的最高管理机构。
理事、董事人选应当代表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最大利益,不得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最高监督机构。
监事人选应当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受监督管理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
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有若干名,必须由会员代表会员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选举,并应当设主席。
第四条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和成员退社时的资产应当依照成员协议约定分配,若协议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成员认购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成员的贡献和实际利益分配收益,教育和引导成员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确保成员利益不受损害。
专业合作社应当公开其收支情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分配方案以及组织活动等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专业合作社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
专业合作社享有政策支持,有权在行政、税收、信贷、财政、土地等方面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专业合作社应当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发挥团体效应和经济规模效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提高组织效率,增强经济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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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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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法规,其目的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并规范其运营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登记管理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具有专业经营特色,以提高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依据合同和章程,进行经济活动、共同分担风险、共享经济利益、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加强农村经济发展。
二、登记管理要求1、基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理事会成员80%以上为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合作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元,注册地址应在农村。
2、经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应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让社会公众了解其运营和经营情况。
3、规范管理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订合作社章程,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约束自身行为,规范管理、堵塞风险漏洞,防止危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发生。
此外,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该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农村社会公共资源。
三、管理制度1、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工商登记。
同时,应当将合作社名称、社员名单、章程、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登记备案,并进一步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信息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人民政府网站、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登记备案信息、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51d0c33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1e.png)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与分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 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 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
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
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
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
审议; • 4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 5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6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 7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
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
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八专业合作社破产
•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 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 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c76de22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09.png)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1.引言1.1 概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利益而颁布的一项法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按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分享风险和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和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与指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以下提纲进行撰写: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篇文章将按照以下结构来进行叙述和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1. 引言部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进行简要概述,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发展背景,说明本文的研究目标和重要性。
2. 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多个要点,分别介绍和阐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
2.1 第一个要点:详细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中的第一个要点。
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成员资格、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说明,阐述该要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和发展的意义。
2.2 第二个要点:深入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中的第二个要点。
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和合作原则、决策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分析该要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影响。
3. 结论部分:对前文进行总结,概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重点内容,并强调其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
同时,对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完善和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和思考。
通过以上的文章结构,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本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分析和探讨。
每个部分都有其独立的内容,同时也与整篇文章的主题密切相关,使读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1.3 目的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一种,其目的在于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2f8eb2d9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8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7b4451b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7c.png)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这部法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设立条件、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它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民主管理等原则。
在成员权利方面,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等。
同时,成员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等。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规范作用。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设立和规范运营提供了保障。
在税收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在金融支持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竞赛题-无答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竞赛题-无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6ee3e3860508763231121299.png)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A.2007年1月1日B.2006年10月31日C.2006年10月1日D.2006年11月30日2. ( )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
A。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B。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C。
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D。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13.30,0.17,1.29%)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A。
提供者、组织者B。
组织者、利用者C。
提供者、利用者D。
提供者、惠顾者4.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 )资格。
A。
企业B。
社团C。
法人D。
合作经济组织5.不属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的措施是( )。
A。
提拔任用B。
财政支持C。
税收优惠D。
产业政策引导6.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下列财产不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是( )。
A。
成员的家庭财产B。
成员出资C。
公积金D。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
A。
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B。
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承担有限责任C。
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
无限责任8.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 )。
A。
全体成员可以不出资B。
全体成员必须出资C。
全体成员必须以现金出资D。
章程规定成员出资方式及出资额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 )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A。
业务性质相同的B。
发展目标相同的C。
同一乡镇内的D。
同一县域内的10.( )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文件。
A。
户口本B。
登记申请书C。
设立大会录像D。
验资报告11.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 )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问答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问答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d5675a9f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94.png)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 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 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 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 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 精神。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 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 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 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 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 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 “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一、为什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立法的目的,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 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 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现民主管理。近几年,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和扶 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 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 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 些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这 是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 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 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 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 农业产业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 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 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 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 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合作社法课件
![合作社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17b4c7a8a26925c52cc5bfe5.png)
3、有利于党和国家扶持“三农”政策的落实。制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把党和国家支持农民 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加 一条扶持“三农”的渠道。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立 法,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上个“户 口”,有利于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党和国家对 “三农”的扶持政策。
四、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 要内容和核心。
调整对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即: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 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 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内容。 第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第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
这部法律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 ,借鉴了国外合作社法律制度及发展的成功做法,是一部符合 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于完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等,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
目录
一、为什么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立法的基本着眼点是什么? 三、为什么要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四、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
责任形式。第六条规定了合作社的责任形式是一 种有限责任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 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 合作社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 第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成员; 第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第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
产业分布广泛。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 主要农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 艺、旅游休闲农业、电子商务等多领域多业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73dd7b2aaeaad1f346933fd7.png)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理事长的职权
• (1)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 (3)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 • (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五)设立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a9d5522a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a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民的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种,是由农民自愿组成、共同经营、共同分配、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和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原则,加强组织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经营和解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程序,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自愿加入的自然人组成;(二)具有明确的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计划;(三)有完整的章程和管理机构;(四)有足够的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五)能够确保成员的民主管理和共同利益;(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召开成立大会,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二)向县级农村经济部门备案注册;(三)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经过成员大会决定,向上级部门备案注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自愿原则,尊重成员的意愿,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合作原则,发挥合作优势,提高效益;(三)坚持公平原则,公正合理分配收益;(四)坚持民主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规定相符,不得违法经营,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https://img.taocdn.com/s3/m/2c05644431b765ce0508145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村合作社法律法规
![农村合作社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37ce82b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44.png)
农村合作社法律法规农村合作社法律法规1. 引言农村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2. 农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农村合作社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法律上与其他主体平等对待。
3. 农村合作社的设立条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合作社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农民自愿参加,实行自愿入社和自愿退社的原则;合作资金和个人资金应当依法合规;具备符合社员实际需要的场地、设施和技术设备;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经过合法的决策程序;农村合作社的设立条件的落实,旨在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合作社设立进行非法活动。
4. 农村合作社的运行管理要求为了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运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主要包括如下内容:4.1 合作社章程的制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条的规定,农村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
章程是合作社的内部规范,包括合作社的名称、地点、宗旨、业务范围、财务管理、社员权益等内容。
章程的制定需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批准,并报当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备案。
4.2 合作社财务管理农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方面。
合作社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合作社应当定期对财务进行审计,确保财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 合作社社员权益保护农村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营应当依法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机构,确保社员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同时,合作社还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开合作社的业务运营情况,接受社员的监督。
4.4 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障农村合作社的合法运行,我国建立了一套监督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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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概述▪自从1844年12月24日“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诞生以来,合作社作为一种理念,一种思潮,更作为一种运动已经席卷全球。
▪在全世界范围内,以合作社为主导的农业组织模式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力量。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民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社)。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专业合作社)正在并必将成为我国新的农业组织化的主流形式之一。
合作社▪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
”▪简言之,合作社是社员联合所有、社员民主控制、社员经济参与并受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从业者为了谋求、维护和改善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互利等原则,通过共同经营活动建立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类型各异,称谓颇多,如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产业化协会、研究会、联合体等,强调组织成员的同业性是其共性二地位与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市场主体经济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一部新型的市场主体法,它创设了一种新的市场主体,新的法人形式,创设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而且简便易行的登记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ª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ª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ª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ª促进农业结构调整¡ª稳定增加农民收入¡ª落实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新渠道三国外农业合作社简介▪丹麦:98%的农民都是农业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3.6个合作社❑法国: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在全国80万农户中,有130万农业合作社社员▪美国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达90%以上法国农业合作社出口产品比重❑南美的巴西、智利80%左右的农户都是合作社社员;❑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泰国等亚洲国家,入社农民占30%-60%❑在非洲一些国家,如肯尼亚、坦桑尼亚、毛里求斯、乌干达等,入社农民亦达10%-30%。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实践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质上是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合作社,是区别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型合作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
(一)内容简介1.定义----调整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或者生产服务为纽带专业化、标准化的生产沿着产业链条发展壮大2. 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的基本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ICA对合作社原则的表述▪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社员的民主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自治、自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合作社原则合作社原则①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②民主的成员控制;③成员经济参与;④自治和独立;⑤教育、培训和宣传;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心社区①成员以农民为主体;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③入社自愿、退社自由;④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⑤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合作社是成员的利益共同体是所有者和使用者同一的企业共同利益是一致行动的基础共同利益也是谋求全体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前提▪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合作社是成员的利益共同体是所有者和使用者同一的企业共同利益是一致行动的基础共同利益也是谋求全体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业务范围的核定原则是:▪登记机关应当本着宜宽不宜严、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核定其业务范围。
3.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不同于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文件:相对于其他法人—简化登记程序▪登记不收费▪变更登记4.设立条件五项条件:⏹5名以上成员;成员的条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自治的基础,十项法定内容⏹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必设的机构:理事长、成员大会⏹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名称——预审,住所——与公司不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无法定最低出资额,也无须法定机构验资5. 成员:资格、条件、数量▪资格:个人——中国公民。
行为能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法人条件: 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单位: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数量:农民占80%,单位:5%以下(小于20人:1个)。
权利与义务:法定与章程规定7.关于章程▪章程,是成员设立和维持合作社的契约,也是规范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内部性外部性——登记文件:公示。
享受国家支持政策:审查▪章程是实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原则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的关系10项法定内容以外,法律给了合作社充分的自治权关于示范章程8.关于法人机关▪权力机关:成员大会(必设),法定职权7项,开会条件成员代表大会,150成员以上可设,职权由章程规定法定职权:(1)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关:理事长(必设),理事会——可设▪监督机关:不是必须设立。
成员直接监督执行监事、监事会▪竞业禁止与任职限制9.关于名称和住所▪经过登记的名称是法人人格的体现。
法人名称的专有使用权——排他性不一定非得在名称中有”合作社“字样▪住所:法人必须得有住所合作社的住所,合作社有权使用的场所——不同于公司,有使用权的场所10.关于成员出资▪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无法定最低出资额业务类型、规模大小不同,资金需求不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合作社的认识不同,促进合作社发展第一。
章程自主规定: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出资清单。
无须法定机构验资▪宽松的设立条件体现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要适度,在发展中规范,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
▪设立大会强调设立人的意思一致11.财产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必须要有独立所有权的财产?什么是“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共有?公有?联合所有?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的方式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没有独立所有权的财产如何保障交易安全?—责任制度—登记制度—合并、分立时的债务承继制度—解散、清算时的公告制度、债务清偿▪合作社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产权关系具有特殊性,是由其设立目的和功能决定的,合作社的本质在于成员对组织的利用,而不是追求资本报酬▪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是对成员财产的支配权利(占有、使用、处分),而不是所有权。
12.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民主控制保护成员的经济利益保护合作社的财产权益和自主权第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的最低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法人成员数量限制----成员不足20人的,法人成员1名成员超过20人的,法人成员5%以下如何看待农民与企业的结合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资金约束,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样存在这些问题,从现实看,企业与农民结合是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普遍的现象,允许企业介入合作社,符合国际上合作社的发展趋势,符合我国的客观现实和需要,也体现了法律的包容性第二,民主控制----成员通过成员大会(代表大会)和民主程序,直接控制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人一票。
同时设立附加表决权民主监督,财务公开,有权查阅第三,保障成员的经济利益①合作社的财产属于成员联合所有。
每个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记载在其成员账户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通过成员账户保护成员财产权利▪通过成员账户保护成员财产权利,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更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的需要13. 盈余分配制度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为什么要有惠顾返还原则?▪惠顾返还原则需要绝对化吗?▪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是由其特殊的组织目的和内部规定性决定的15. 合作社的分立、合并、解散与清算▪解散原因:▪(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15. 政策扶持▪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第八条▪政府职责及指导机关——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