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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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名称 硫酸盐造纸厂
氯丁橡胶厂
黄磷厂
铜治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聚 氯 乙
生产规模 <10000t/a


生产规模

≥10000t/a

卫生防护距离
风速m/s
距离m
<2
1000
2~4
800
>4
600
<2
2000
2~4
1600
>4
1200
<2
1000
2~4
800
>4
600
<2
1000
2~4
800
>4
600
V5——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 量,m3; V5=10qF q——降雨强度,mm;按平均日降雨量; q=qa/n qa——年平均降雨量,mm; n——年平均降雨日数。 F——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 积,ha;
中石化出台了“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 导则”,其中规定:
罐区防火堤内容积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 积。 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进水的事故池最 高液位以下的容积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积。 在现有储存设施不能满足事故排水储存容量要求 时,应设置事故池。 V事故池=V总-V现有 V现有——用于储存事故排水的现有储存设施的 总有效容积。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 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 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 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 一、科学制 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 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 学品处置,并将发展布局的相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中。有关县(市、 区)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化工行业 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 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从2010年起,对没 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 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 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企业投资 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审批部 门负责)
风速m/s
距离m
<2 2~4 >4
<2 2~4 >4
<2 2~4 >4
700 600 500 800 600 400 1000 800 600
100
<2 2~4 >4
<2 2~4 >4
1000 800 600 800 600 500
标准号 GB18070-2000 GB18071-2000 GB18072-2000 GB18073-2000
<2
1000
2~4
800
>4
600
<2 2~4 >4
1200 1000 800
标准号 GB11654-89 GB11655-89 GB11656-89 GB11657-89
GB11658-89
工厂名称

生产规模

<100000KVA


生产规模

≥100000KVA
炼铁厂
焦化厂
烧结厂
硫酸厂
卫生防护距离
一、化工企业厂址选择要点 总平面布置要点 总平面布置 有关规范防火间距及适用范围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当 地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 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 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 方便、符合环保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2000: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550平方米及以上) 应与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 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2 年9月28日化学工业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发布):
标准号 GB11665-89 GB11666-89
GB18068-2000 GB18069-2000
工厂名称
油漆厂
制氯 碱碱 )厂
( 电 解 法
生产规模 <10000t/a
生产规模 ≥10000t/a
塑料厂(生产规模≤1000t/a)
年产石墨电极

>10000t


年产石墨电极
>10000t
卫生防护距离
工厂名称
汽车制造厂
石灰厂
石棉制品厂 肉类联合加工厂
班屠宰量(头) <2000
班屠宰量(头) ≥2000
工厂名称
卫生防护距离
风速m/s
距离m
<2
500
2~4
400
>4
300
<2
300
2~4
200
>4
100
<2
300
2~4
300
>4
200
<2
700
2~4
500
>4
400
<2
800
2~4
600
>4
500
V2——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消防水量,m3; V2=∑Q消t消 Q消——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 防设施给水流量,m3/h; t消——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h;
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他储存或处理 设施的物料量,m3;
V4——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 产废水量,m3;
400
>4
300
标准号
GB18082-2000
详见 GB18083-2000
7、化工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11654-GB11666、 GB18053-GB18083等),或按有关部门批准 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确定的卫生防护距 离要求。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 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3093-1999),或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 求。
根据《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 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监总局、环保总 局 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文件精神
对于化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都要充分考虑事 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处 理不合格不得排放。
中石化出台了“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 导则”,其中规定:
应设置能够储存事故排水的储存设施。储存设 施包括事故池、事故罐、防火堤内或围堰内区域 等。 事故储存设施总有效容积:
请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着手制定或规范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请安全监管总局督促地方政府,确定需要搬迁的企业, 制订分阶段搬迁计划;
请发改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 源部、环保总局、劳动和社保障部门,在企业搬迁补偿、 土地使用、职工安置等方面研究提出配套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 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这里出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安全防护距 离的问题,国家已经着手制定或规范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但难以出台。
在国家安监总危化136号文(关于印发《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 要》的通知的第三项(一)提出了加快制定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的要求: 根据《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 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81号)要 求.
第十条 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范围内不得 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 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一)居民区
(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
(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
(四)自然保护区
(五)畜牧区 (六)风景名胜旅游区 (七)军事设施
•注:本细则已作废,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风速m/s
距离m
<2
600
2~4
400
>4
300
<2
800
2~4
500
>4
400
<2
1400
2~4
1200
>4
1000
<2
1400
2~4
1000
>4
800
<2
600
2~4
500
>4
400
<2
600
2~4
600
>4
400
标准号 GB11659-89
GB11660-89 GB11661-89 G的威胁。凡可能 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必须 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他工矿企业、交 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 火规定。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气体的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 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 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 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
卫生防护距离
标准号 GB18075-2000 GB18076-2000 GB18077-2000
GB18078-2000
标准号
工厂名称
生产规模

≥1500t/a


生产规模
<1500t/a
缫丝规模

≥5000绪


缫丝规模
<5000
年焚尸量

>4000具


年焚尸量
≤4000
卫生防护距离
风速m/s
工厂名称
普通过磷酸钙厂

合成氯(万吨率)

2.5


合成氯(万吨率)

≥2.5
生产规模

年产水泥≥50×104t


生产规模
年产水泥<50×104t
硫化碱厂
卫生防护距离
风速m/s
距离m
<2 2~4 >4
<2 2~4 >4
<2 2~4 >4
<2 2~4 >4
<2 2~4 >4
<2 2~4 >4
800 600 600 1200 800 600 1600 1000 800 600 500 400 500 400 300 600 500 400
距离m
<2
700
2~4
500
>4
400
<2
600
2~4
400
>4
300
<2
250
2~4
200
>4
150
<2
200
2~4
150
>4
100
<2
700
2~4
600
>4
500
<2
500
2~4
400
>4
300
标准号 GB18079-2000 GB18080-2000 GB18081-2000
工厂名称
生产规模
尚无细则颁布。
化工企业的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 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方向。(前者上风向,后者下风向)
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气体的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 供水水源防护区;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 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 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 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 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 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 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V总= (V1+ V2- V3)max + V4+ V5
注:(V1+ V2- V3)max是指对收集系统范围 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V1+ V2- V3,取其 中最大值。
V1——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个罐组或一套 装置的物料量。
注: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装置物 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

≥20万张/年


生产规模
<20万张/年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棉纺织厂.机械 厂.轧钢厂等)
卫生防护距离
风速m/s
距离m
<2
600
2~4
500
>4
400
<2
500
2~4
400
>4
300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生产规模

≥20万张/年


生产规模
<20万张/年
<2
600
2~4
500
>4
400
<2
500
2~4
第第十十条条 除除运运输输工工具具加加油油站站、、加加气气站站外外,,危危险险化化 学学品品的的生生产产装装置置和和储储存存数数量量构构成成重重大大危危险险源源的的 储储存存设设施施,,与与下下列列场场所所、、区区域域的的距距离离必必须须符符合合 国国家家标标准准或或者者国国家家有有关关规规定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 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 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 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 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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