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格权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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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格权及其保护

目录

一、人格权概述 (2)

1、目前法学界对人格权概念的几种不同表述 (2)

2、人格权的完整定义及其应有含义 (3)

二、人格权的保护措施与方法及其现状 (5)

1、保护措施与方法 (5)

2、人格权保护的现状 (7)

三、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格权保的几点看法 (8)

1、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对自身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8)

2、扩大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完善人格权保护的立法 (8)

3、加强思想政治修养,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10)

参考文献 (11)

附录;论文提纲 (12)

浅论人格权及其保护

内容摘要:人格权作为人类对自身关怀的人文思潮的产物,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对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会和司法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的现阶段,完善人格权的保护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依法治国,实现民主政治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本文拟通过明确人格权的含义即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专属于主体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了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对人格权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措施与方法;了解我国现今在人格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而探索如何进一步从广大民众,法律制度,司法人员等三个方面去完善人格权的保护。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保护

一、人格权概述

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1、目前法学界对人格权概念的几种不同表述

(1)从人格权客体角度给人格权下定义。

此种观点从权利客体角度来认识人格权,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发展要求人类对关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人格利益加以重视。主体身体的完整和健康,精神活动的完整和自由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而上升为权利即人格权。

(2)从专属性角度给人格权定义。

此种观点认为,人格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人格权和财产权不一样,它

与主体人格联系在一起,不能与主体相分离。如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等是专属于主体且不能与主体相分离的权利即人格权。

(3)从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角度给人格权下定义。

此种观点从权利与其产生的基源的关系来认识人格权。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必需具备如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人格要素,也只有具备了这些要素主体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因此,为了使主体具备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必须具备如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权力即人格权。

上述三种观点或从主体,或从客体,或从产生的根源等各自不同的角度揭示了人格权的定义,都有其合理性,但是都不能完整的表达人格权的应有含义。

2、人格权的完整定义及其应有含义

综上所述,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专属于主体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主体所必备的权利。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人格权始终与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是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主体从其诞生或成立时就平等地享有人格。不论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种族,信仰,社会地位存在多大差别;不论法人的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等方面存在什么区别,一旦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而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人格权专属于主体,主体不得转让、抛弃,也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始终随着主体的存在而存在,直到主体消灭(如自然人死亡,法人解散终止。)为止。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是指主体之能作为独立主体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自然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1]以这些人格为基础而形成的人格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形成诸多具体的人格权,如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所以保护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主体自身的存续和健康,如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就对主体身体的完整和健康给予了保护;而且也要注重主体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主体的自由和发展,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就对主体的尊严和价值,自由和发展等给予了切实的保障。

另外,一般认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大都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而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已经不具有自然人的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精神活动,所以法人的人格利益体现为财产利益。(连很多赞同法人具备人格的学者,也持这样的观点。)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法人的人

格利益也包含了精神上的利益。诚然,“法人不具自然人的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但是却具有一种来自其成员个人又高于个人具体思维活动而形成的精神上的共同利益。很浅显的例子,比如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法人,它们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其成员有一种精神上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那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理应在理性昌明的现代社会受到尊重与保护,而成为法人的人格利益。(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主体要想成为法律上的人就必须具有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权利,或者说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主体成为法律上的人,就是为了保障主体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且这种保障的程度和范围要达到能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要求。独立而健全的人格是主体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有了独立的人格主体更能发挥自身的创造性活力为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所以作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人格权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就显得更加重要。人格权是主体独立人格存在的前提和条件。例如,个人的生命权益被人侵犯,那么,连主体自身都不存在,那么主体怎么还能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上的人呢﹖随着社会的发展,笔者相信人格权的内涵也会随着文明的进步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格权的法律意识和观点必将更进一步促进健全主体的人格,培养他们作为法律上的人的独立人格。

(4)人格权是法定的权利。

正如法律是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一样,人格权也是随着时代潮流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根本没有人格权的存在。所以人格权,不是上天的旨意或者是天赋的人权,而是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才能成为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例如,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尽管是客观而且很早就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以确认和保护,则这种人格利益不能够成为主体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即使在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这说明人格权是相对的权利。又例如,即使是法律确认的人格权,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常常从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出发,对人格权的权能及行使方式等作出适当的限制,这也表明,人格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权利。从上面这两个例子所看见的相对性和受限制性其实就是人格权的法定性的体现。

上面对人格权的定义及其应有含义的揭示,我们对人格权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那么再通过对与人格权相关且常见的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力的异同的比较,我们对人格权会有一个更加清晰而深刻的认识。人格权与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最主要的共同点在于两点:第一,都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主体人身的存在为其权力存在最本源的基础。如配偶权,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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