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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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事项、项目)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出现工作积压、延误、遗漏,推动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县督查督办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重点工作(事项、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条督查(办)工作范围

(一)州、县委年度立项督查的重点工作及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县委常委会、全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决定事项和县委、县政府领导现场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不按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导致群众不满的事项。

(四)其他认为必须督查(办)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对象

坚持督事和督人相结合。重大工作事项和重点项目督查督办对象为:各重大工作事项和重点项目涉及的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县属各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被督查督办事项的分管副乡镇长和分管副局长,责任单位一把手是责任领导、负全责,各乡镇或部门分管领导协助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条督查(办)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督查(办)工作要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既要报告成绩,也要反映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了解和反映贯彻执行中无法落实的问题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讲求速度,注重实效。及时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并按承办时限督促检查,跟踪调查,反馈汇报。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求质量、讲效率、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对列入督查(办)的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六条督查(办)工作方式

(一)催办督查。凡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发布或重大工作部署后,根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督促各级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按期如实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凡是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催报;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根据内容提出报送要求并搞好催报。

(二)专项督查(办)。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事项、项目)部署及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通过发放督查(办)通知单的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办结。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办)事项,督查组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实行动态跟踪,督查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县重点工作(事项、项目建设)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督查(办)工作组在督查(办)过程中,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告、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第八条督查(办)事项要严格按照办理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决不允许久拖不办,不了了之。同一事项累积两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办结的,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督办工作未办结的,取消相应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县重点工作(事项、项目建设)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有权予以当即制止,并对违规违纪情况书面报县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视情况对相关单位违纪违规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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