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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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菌种来源及菌种检定报告 2. 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3. 国内外该菌种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4. 发酵终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及含 量)
其他类别
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保健食品的,需提供 的特殊资料:
1. 提供明确的化学结构式、理化性质,配体与金属离 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
真菌类
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 :
1. 生产企业应建立有关的档案资料。
2.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
3. 对生产菌种及工艺变更的相应规定。 4. 冠名规定。 5. 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 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
6. 不能使用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
益生菌类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
功效成分
通过检验和评 价,加以控制
第二部分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 检验及评价
主 要 内 容
检验评价依据 审评基本要求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实验动物的选择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毒理学试验项目要点介绍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时应考虑的问题
审评结论的判定
毒性及功能检验评价依据
1996年3月卫生部《保健食品的管理方法》
2. 提供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及验证报告。
3. 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后空腹一次灌胃试验 和30天喂养试验的组织病理报告。 4. 国内外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保健食品质量控制
安全,无毒、副作用
理化、微生物特性:
功能,保健功效
有害成分物质和污染物
毒理学特性: 剂量反应(效应)关系
生物活性物质
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
⑤ 已知化学物: ⑤-1 可只做二阶段实验的包括 已有权威机构进行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有资料证明所用原料与其一致 ⑤-2 如试验结果与权威机构进行的评价不一致, 需进入下阶段的试验
⑥ 有新原料的保健食品: 根据试验结果综合分析。
对受试保健食品的要求
单一已知化学成分,应提供物理和化学性质
水量为受试物的10倍,提取2次,2次提取液合并浓缩至 所需浓度 标明该浓缩液与受试物的比例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4.含乙醇类
(1)不需浓缩的受试物
核酸类
真菌类 益生菌类 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直
接以微生物发酵的
中草药类
中草药作为原料应注意:
1. 不 能 采 用 有 明 显 毒 副 作 用 的 中 药 材 、 获国家药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成药、 受国家中药保护的中药成方
2.用量应控制在临床用量的50%以下
新资源类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类
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有关限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 其产品,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 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 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 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 5. 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 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 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出口 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
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有关限制:
1. 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2. 禁止使用自然的、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 一级和自然的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 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 物及其产品,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提供省级 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核酸类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时需提供的特殊资料:
1. 具体成份名称、来源、含量; 2. 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的科学文献依据;
3. 企业标准中标出核酸各成份的含量、纯度和相应的 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
4. 详细生产工艺(包括加工助剂名称、用量); 5. 核酸原料纯度的检测报告。
核酸类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具有国际性毒理学评价结果的已知的化学物质,产 品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
国外广泛食用且能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 卫生部规定允许使用的动植物及其提取物或微生物。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5.需进行一至三阶段毒性试验的情况:
一、二阶段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不一致的
国外少数国家或地区食用的原料或成分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
①无食用史 ②局部地区有食用史 需做四阶段试验 需做三阶段试验
需做第四阶段试验
其中 ,100倍<摄入量<300倍
③ 有食用史
经评价后
需做二阶段试验
下一阶段试验
④ 广泛食用的原料
二阶段试验
(食用史包括地区、年代、人群、食用量、频率等情况)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2.一般无需进行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质: 采用传统的工艺及食用方式 水提取物,常规服用量,无不安全性报道 来源、工艺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营养强化剂 或营养素补充剂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3. 需进行一阶段和三项致突变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 检验及评价
仲 伟 鉴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11
第一部分
中国保健食品简介
保健食品定义
保健食品(Functional Food)系指具 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适宜特定人群食用、 不以治疗为目的的一类食品。
特
点
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 无毒副作用,食用安全; 有别于食品和药品; 增强体质、预防疾病为主; 适用于特定人群。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在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过,或卫生部已批准为 新资源食品的原料,符合以下情况的仍按新原料进行管 理: 未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 品的物品名单;
尚未列入卫生部公布或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 品名单内;
卫生部已批准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但保健食 品注册申请人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 明的申报单位不一致。
特 定 功 能
由国家管理部门指定
允许申报的功能目前有27种
27种以外的功能,生产企业在获得足够 的技术资料后(包括评价方案,试验数据 及结果)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受理申请,
接受评审。
特 定 人 群
正常成人以外,包括婴幼儿、孕妇、乳
母、青少年、中老年、特殊工种的工作
者以及常见病病人
对于营养保健有特殊的需要
膳食结构的不同
营养素需求的不同
保健食品的发展历程
第一代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管理方法》颁布 以前市场上已有的保健食品。 第二代保健食品:经动物和人体实验证实具有某种 生理调节功能的食品。 第三代保健食品:不仅需要经人体及动物实验证实 具有某种功能,而且需要研究提 供该功能因子、含量及其作用机 理。
多种原料的配方产品,应提供配方
配方产品,必要时还应提供各组分,功效成分的 物理和化学性质及其检测报告 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人的可能摄入量。使 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受试物应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
实验动物的选择及给样量
1.根据各项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
常用的介质有:蒸馏水、食用植物油、淀粉、明胶及羧甲基 纤维素等。
2.液体类
受试物浓缩倍数应符合试验要求。 浓缩方法不应破坏其有效成份,常用的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70℃减压或 常压蒸发、冷冻干燥。 按工艺要求。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3.袋泡茶类
处理方法与产品推荐饮用方法相同
推荐用:80℃--90℃ 常压用水浸泡30min
经口急性毒性试验:LD50,联合急性毒性,一次最大耐受量试验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体内试验和体外试验相结合 Ames或基因突变试验;微核试验或染色体畸变试验;精子畸变试验等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
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8. 不能使用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
其他类别
对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 直接以微生物发酵为原料限制的部分规定:
1.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 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酶制剂不得用于保健 食品的生产。 2. 不再审批以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其他类别
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的,需提 供的特殊资料:
将功能学、毒理学、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评价方法三者合一
审评的基本要求
1. 配方 原(辅)料、用量、理化性质
2. 剂量
食用方法及用量
3. 工艺
规格化产品 4. 批号 注意批号是否一致,益生菌、奶制品等保质期短的除外 符合配方、工艺、质量标准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1. 毒理学评价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1. 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
2. 单一原料纯度应大于80%。 3. 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免疫调节功能。如申报其他功能, 需向卫生部提交申请并纳入审批范围后,方可申报。 4. 核酸成份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g-1.2g。 5. 不得以“核酸”命名。 6. 说明书及标签中的“不适宜人群”除按保健食品相关规 定标注外,应明确标注出“痛风患者”。
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质且用水 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 (1)服用量与常规用量相同 急性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 (2)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 还需加做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 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4.需进行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文献显示无危害,人群长期食用;
保健食品的标准、功能评价、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GB1519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仅包含了12项功能检验及评价方法
2001年7月 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可受理和评价的功能调整到31项
2003年2月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发 展 趋 势
根据新的疾病谱和健康问题,开发新的保健功能
根据新的养生保健概念,开发新的保健功能
根据现代营养科学理论,开发新的膳食有效成分 根据中医药理论,开发中药类有效成分 根据生命科学理论,开发新的人体所需营养素
保健食品开发中的注意点
中草药 新资源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1. 生产用菌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2.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一定条件。
3. 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否则产品必须重新申报。
4. 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活菌产品。 5. 在保存期内活菌数目不得少于 106cfu/mL(g) 。
益生菌类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
6. 如需在特殊条件下保存,应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示 7. 所用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 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物质
新资源作为原料时必须具备的有关资料:
1. 名称及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 2. 名称、配方及生产工艺; 3. 产品成分(包括营养物质、有生物效应物质及有毒 有害物质等)的分析报告;
4.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
5. 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应提供有关食用历史的证明 资料; 6. 质量标准。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类
水提取物,大于常规服用量
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大于常规用量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6.需进行一至四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和成分
国内外均无食用先例
7.敏感指标及敏感试验的保健食品
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8.保健食品新原料 保健食品新原料(以下简称新原料)是指不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 卫生部公布或批准可以食用以及生产普通食品的范 围内,拟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以及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 为新原料。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
2.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
动物合格证号及动物实验室合格证号
3.灌胃量
大鼠:10 ml/kg•BW(若以水为溶剂,推荐 20 ml/kg•BW) 小鼠:20ml/kg•BW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1.介质的选择
应选择适合于受试动物的溶剂、乳化剂、助悬剂,要求无毒、 与受试物不发生反应、稳定性好。
3. 国内外该菌种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4. 发酵终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及含 量)
其他类别
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保健食品的,需提供 的特殊资料:
1. 提供明确的化学结构式、理化性质,配体与金属离 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
真菌类
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 :
1. 生产企业应建立有关的档案资料。
2.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
3. 对生产菌种及工艺变更的相应规定。 4. 冠名规定。 5. 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 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
6. 不能使用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
益生菌类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
功效成分
通过检验和评 价,加以控制
第二部分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 检验及评价
主 要 内 容
检验评价依据 审评基本要求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实验动物的选择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毒理学试验项目要点介绍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时应考虑的问题
审评结论的判定
毒性及功能检验评价依据
1996年3月卫生部《保健食品的管理方法》
2. 提供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及验证报告。
3. 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后空腹一次灌胃试验 和30天喂养试验的组织病理报告。 4. 国内外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保健食品质量控制
安全,无毒、副作用
理化、微生物特性:
功能,保健功效
有害成分物质和污染物
毒理学特性: 剂量反应(效应)关系
生物活性物质
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
⑤ 已知化学物: ⑤-1 可只做二阶段实验的包括 已有权威机构进行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有资料证明所用原料与其一致 ⑤-2 如试验结果与权威机构进行的评价不一致, 需进入下阶段的试验
⑥ 有新原料的保健食品: 根据试验结果综合分析。
对受试保健食品的要求
单一已知化学成分,应提供物理和化学性质
水量为受试物的10倍,提取2次,2次提取液合并浓缩至 所需浓度 标明该浓缩液与受试物的比例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4.含乙醇类
(1)不需浓缩的受试物
核酸类
真菌类 益生菌类 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直
接以微生物发酵的
中草药类
中草药作为原料应注意:
1. 不 能 采 用 有 明 显 毒 副 作 用 的 中 药 材 、 获国家药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成药、 受国家中药保护的中药成方
2.用量应控制在临床用量的50%以下
新资源类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类
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有关限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 其产品,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 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 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 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 5. 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 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 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出口 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
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有关限制:
1. 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2. 禁止使用自然的、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 一级和自然的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 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 物及其产品,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提供省级 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核酸类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时需提供的特殊资料:
1. 具体成份名称、来源、含量; 2. 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的科学文献依据;
3. 企业标准中标出核酸各成份的含量、纯度和相应的 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
4. 详细生产工艺(包括加工助剂名称、用量); 5. 核酸原料纯度的检测报告。
核酸类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具有国际性毒理学评价结果的已知的化学物质,产 品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
国外广泛食用且能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 卫生部规定允许使用的动植物及其提取物或微生物。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5.需进行一至三阶段毒性试验的情况:
一、二阶段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不一致的
国外少数国家或地区食用的原料或成分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
①无食用史 ②局部地区有食用史 需做四阶段试验 需做三阶段试验
需做第四阶段试验
其中 ,100倍<摄入量<300倍
③ 有食用史
经评价后
需做二阶段试验
下一阶段试验
④ 广泛食用的原料
二阶段试验
(食用史包括地区、年代、人群、食用量、频率等情况)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2.一般无需进行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质: 采用传统的工艺及食用方式 水提取物,常规服用量,无不安全性报道 来源、工艺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营养强化剂 或营养素补充剂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3. 需进行一阶段和三项致突变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 检验及评价
仲 伟 鉴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11
第一部分
中国保健食品简介
保健食品定义
保健食品(Functional Food)系指具 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适宜特定人群食用、 不以治疗为目的的一类食品。
特
点
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 无毒副作用,食用安全; 有别于食品和药品; 增强体质、预防疾病为主; 适用于特定人群。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在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过,或卫生部已批准为 新资源食品的原料,符合以下情况的仍按新原料进行管 理: 未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 品的物品名单;
尚未列入卫生部公布或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 品名单内;
卫生部已批准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但保健食 品注册申请人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 明的申报单位不一致。
特 定 功 能
由国家管理部门指定
允许申报的功能目前有27种
27种以外的功能,生产企业在获得足够 的技术资料后(包括评价方案,试验数据 及结果)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受理申请,
接受评审。
特 定 人 群
正常成人以外,包括婴幼儿、孕妇、乳
母、青少年、中老年、特殊工种的工作
者以及常见病病人
对于营养保健有特殊的需要
膳食结构的不同
营养素需求的不同
保健食品的发展历程
第一代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管理方法》颁布 以前市场上已有的保健食品。 第二代保健食品:经动物和人体实验证实具有某种 生理调节功能的食品。 第三代保健食品:不仅需要经人体及动物实验证实 具有某种功能,而且需要研究提 供该功能因子、含量及其作用机 理。
多种原料的配方产品,应提供配方
配方产品,必要时还应提供各组分,功效成分的 物理和化学性质及其检测报告 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人的可能摄入量。使 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受试物应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
实验动物的选择及给样量
1.根据各项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
常用的介质有:蒸馏水、食用植物油、淀粉、明胶及羧甲基 纤维素等。
2.液体类
受试物浓缩倍数应符合试验要求。 浓缩方法不应破坏其有效成份,常用的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70℃减压或 常压蒸发、冷冻干燥。 按工艺要求。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3.袋泡茶类
处理方法与产品推荐饮用方法相同
推荐用:80℃--90℃ 常压用水浸泡30min
经口急性毒性试验:LD50,联合急性毒性,一次最大耐受量试验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体内试验和体外试验相结合 Ames或基因突变试验;微核试验或染色体畸变试验;精子畸变试验等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
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8. 不能使用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
其他类别
对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 直接以微生物发酵为原料限制的部分规定:
1.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 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酶制剂不得用于保健 食品的生产。 2. 不再审批以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其他类别
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的,需提 供的特殊资料:
将功能学、毒理学、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评价方法三者合一
审评的基本要求
1. 配方 原(辅)料、用量、理化性质
2. 剂量
食用方法及用量
3. 工艺
规格化产品 4. 批号 注意批号是否一致,益生菌、奶制品等保质期短的除外 符合配方、工艺、质量标准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1. 毒理学评价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1. 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
2. 单一原料纯度应大于80%。 3. 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免疫调节功能。如申报其他功能, 需向卫生部提交申请并纳入审批范围后,方可申报。 4. 核酸成份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g-1.2g。 5. 不得以“核酸”命名。 6. 说明书及标签中的“不适宜人群”除按保健食品相关规 定标注外,应明确标注出“痛风患者”。
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质且用水 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 (1)服用量与常规用量相同 急性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 (2)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 还需加做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 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4.需进行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文献显示无危害,人群长期食用;
保健食品的标准、功能评价、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GB1519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仅包含了12项功能检验及评价方法
2001年7月 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可受理和评价的功能调整到31项
2003年2月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发 展 趋 势
根据新的疾病谱和健康问题,开发新的保健功能
根据新的养生保健概念,开发新的保健功能
根据现代营养科学理论,开发新的膳食有效成分 根据中医药理论,开发中药类有效成分 根据生命科学理论,开发新的人体所需营养素
保健食品开发中的注意点
中草药 新资源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1. 生产用菌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2.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一定条件。
3. 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否则产品必须重新申报。
4. 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活菌产品。 5. 在保存期内活菌数目不得少于 106cfu/mL(g) 。
益生菌类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
6. 如需在特殊条件下保存,应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示 7. 所用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 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物质
新资源作为原料时必须具备的有关资料:
1. 名称及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 2. 名称、配方及生产工艺; 3. 产品成分(包括营养物质、有生物效应物质及有毒 有害物质等)的分析报告;
4.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
5. 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应提供有关食用历史的证明 资料; 6. 质量标准。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类
水提取物,大于常规服用量
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大于常规用量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6.需进行一至四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和成分
国内外均无食用先例
7.敏感指标及敏感试验的保健食品
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8.保健食品新原料 保健食品新原料(以下简称新原料)是指不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 卫生部公布或批准可以食用以及生产普通食品的范 围内,拟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以及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 为新原料。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
2.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
动物合格证号及动物实验室合格证号
3.灌胃量
大鼠:10 ml/kg•BW(若以水为溶剂,推荐 20 ml/kg•BW) 小鼠:20ml/kg•BW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1.介质的选择
应选择适合于受试动物的溶剂、乳化剂、助悬剂,要求无毒、 与受试物不发生反应、稳定性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