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释放量的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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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参考欧洲EN312-1 1997《刨花板》、欧洲中密度纤维板厂商协会技术委员会,《中密度纤维板》、欧洲标准ENV717-1、《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气候箱法》、日本农业标准JA-MAFF,Notification No.920《普通胶合板》、日本农业标准JAS MAFF,Notification No.990<《地板》。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本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本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肇庆康蓝中密板企业集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太尔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环球木业有限公司、新乡平原人造板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维新、杨帆、许文、马虹、何励贤、李本初、杨虹、楼明刚。
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的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甲醛释放量--穿孔法测定值the perforator test value
用穿孔萃取法测定的从100g绝干人造板萃取出的甲醛量。
3.2 甲醛释放量--干燥器法测定值the desiccator test value
用干燥器法测定的试件释放于吸收液(蒸馏水)中的甲醛量。
3.3 甲醛释放量--气候箱法测定值the chamber test value
以本标准规定的气候箱测定的试件向空气中释放达稳定状态时的甲醛量。
3.4 气候箱容积volume of the chamber
无负荷时箱内总的容积。
3.5 承载率loading rate
试样总表面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6 空气置换率air exchange rate
每小时通过气候箱的空气体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7 空气流速air velocity
气候箱中试样表面附近的空气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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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类
按试验方法分:
a)穿孔萃取法甲醛释放量(简称穿孔值);
b)干燥器法甲醛释放量(简称干燥器值);
c)气候箱法甲醛释放量(简称气候箱值);
5 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6 试验方法
6.1穿孔萃取法测定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甲醛释放量
按GB/T 17657-1999 中4.11规定进行。
6.2 (9-11)L干燥器法测定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甲醛释放量
按GB/T 17657-1999中4.12.1-4.12.6规定进行。
6.2.1 试件数量:10块。
6.2.2 结果表示
甲醛溶液的浓度按式(1)计算,精确至0.1mg/L。
c=f*(As-Ab) (1)
式中:
c??甲醛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f??标准曲线斜率,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As??待测液的吸光度;
Ab??蒸馏水的吸光度。
6.3 40L干燥法测定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
6.3.1 原理见GB/T 17657-1999中4.12.1。
6.3.2 试剂按GB/T 17657-1999中4.12.3的规定。
6.3.3 溶液配制按GB/T 17657-1999中4.12.5的规定进行。
6.3.4 仪器
6.3.4.1 检测容器,材料:丙烯酸树脂,容积40L。
6.3.4.2 吸收容器,材料:聚丙烯或聚乙烯,直径57mm,深度50mm-60mm。
6.3.4.3 除金属支架、干燥器、结晶皿外,其他按GB/T 17657-1999中4.12.2的规定。
6.3.5 试样
试样四边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密封,被测表面积为450cm2。
密封于乙烯树脂袋中,放置在温度为(20+1)`C的恒温箱中至少1天。
6.3.6 试验程序
6.3.6.1 甲醛的收集
吸收容器装入20mL蒸馏水,放在检测容器底部,试样置于吸收容器上面,测定装置在(20+1)`C下放置24h,蒸馏水吸收从试件释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为待测液。
6.3.6.2 甲醛浓度的定量
按GB/T 17657-1999中4.12.6.2进行。
6.3.6.3 标准曲线绘制
按GB/T 17657-1999中4.12.6.3进行。
6.3.6.4 结果表示
按6.2.2。
6.4 气候箱法测定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
6.4.1 原理
将1表面积的样品放入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和空气置换率控制在一定值的气候箱内。
甲醛从样品中释放出来,与箱内空气混合,定期抽取箱内空气,将抽出的空气通过盛有蒸馏水的吸收瓶,空气中的甲醛全部溶入水中;测定吸收液中的甲醛量及抽取的空气体积,计算出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量,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抽气是周期性的,甲醛浓度达到稳定状态为止。
6.4.2 设备
6.4.2.1 气候箱
容积为1 m3,箱体内表面应为惰性材料,不会吸附甲醛。
箱内应有空气循环系统以维持箱内空气充分混合及试样表面的空气速度为0.1m/s-0.3m/s。
箱体上应有调节空气流量的空气入口和空气出口装置。
空气置换率维持在(1.0±0.05)h-1,要保证箱体的密封性。
进入箱内的空气甲醛浓度在0.006mg/m3以下。
6.4.2.2 温度和相对湿度调节系统
应能保持箱内温度为(23+±0.5)ºC,相对湿度为(45±3)%。
6.4.2.3 空气抽样系统
空气抽样系统包括:抽样管、两个100mL的吸收瓶、硅胶干燥器、气体抽样泵、气体流量计、气体计量表。
6.4.3 试剂、溶液配制、仪器
6.4.3.1 试剂按GB/T 17657-1999中4.12.3的规定。
6.4.3.2 溶液配制按GB/T 17657-1999中4.12.5的规定。
6.4.3.3 仪器除金属支架、干燥器、结晶皿外,其他按GB/T 17657-1999中4.12.2的规定。
试样表面积为1?(双面计。
长=1000mm±2mm,宽=500mm±2mm,1块;或长=500mm ±2mm,宽=500mm+±2mm,2块),有带榫舌的突出部分应去掉,四边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密封。
6.4.5 试验程序
在试验全过程中,气候箱内保持下列条件:
温度:(23±0.5)ºC;
相对湿度:(45±3)%;
承载率:(1.0±0.02)?/m3;
空气置换率:(1.0±0.05)h-1;
试样表面空气流速:(0.1-0.3)m/s。
试样在气候箱的中心垂直放置,表面与空气流动方向平行。
气候箱检测持续时间至少为10天,第7天开始测定。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每天1次,直至达到稳定状态,当测试次数超过4次,最后2次测定结果的差异小于5%时,即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最后2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即为最终测定值。
如果在28天内仍未达到稳定状态,则用第28天的测定值作为稳定状态时的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空气取样和分析时,先将空气抽样系统与气候箱的空气出口相连接。
2个吸收瓶各加入25mL蒸馏水,开动抽气泵,抽气速度控制在2L/min左右,每次至少抽取100L空气。
每瓶吸收液各取10mL移至50mL容量瓶中再加入10mL乙酰丙酮溶液和10mL乙酸铵溶液,将容量瓶放至40`C的水浴中加热15min,然后将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约1h),在分光光度计的412nm处测定吸光度。
与此同时,要用10mL蒸馏水和10mL乙酰丙酮溶液。
10mL 乙酸铵溶液平行测定空白值。
吸收液的吸光度测定值与空白吸光度测定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线的斜率,再乘以吸收液的体积,即为每个吸收瓶中的甲醛量。
2个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即得甲醛的总量。
甲醛总量除以抽取空气的体积,即得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值,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
由于空气计量表显示的是检测室温度下抽取的空气体积,而并非气候箱内23`C时的空气体积。
因此,空气样品的体积应通过气体方程式校正到标准温度23`C 时的体积。
分光光度计用校准曲线和校准曲线斜率的确定按GB/T 17657-1999中4.11.5.5.2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本标准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
按试验方法规定的样品数量在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随机
抽取3份,并立即用不会释放或吸附甲醛的包装材料将样品密封后待测。
在生产企业抽取样
品时,必须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标识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在经销企业抽取样品时,必须
在经销现场或经销企业的成品库内标识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
在施工或使用现场抽取样品
时,必须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产品内随机抽取。
7.3 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在随机抽取的3份样品中,任取一份样品按本标准的规定检测甲醛释放量,如测定结果
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如测定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对另外2
份样品再行测定。
如2份样品均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如2份样品中只有一份样品达到规定要求或2份样品均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定为不
合格。
参照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GB18580-2001) ; ---见下(仅供参考)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
GB186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neq ISO3696:1987 )
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 " 可溶性 " 金属含量的测定第一部分:铅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idt ISO3856-1:1984 )
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 " 可溶性 " 金属含量的测定第四部分:镉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
5试验方法
5.1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
5.1.1 原理
利用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基于下面两个步骤:
第一步:收集甲醛: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馏水的结晶皿,在其上方固定的金属支架上放置试件,释放出的甲醛被蒸馏水吸收,作为试样溶液。
第二步:测定甲醛浓度: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溶液的吸光度,由预先绘制的标准曲线求得甲醛的浓度。
5.1.2 仪器
5.1.2.1 金属支架
5.1.2.2 水槽
5.1.2.3 分光光度计
5.1.2.4 天平
——感量 0.01g ;
——感量 0.0001g 。
5.1.2.5 玻璃器皿
——碘价瓶: 500mL ;
——单标线移液管: 0.1mL , 2.0mL , 25mL , 50mL , 100mL ;
——棕色酸式滴定管: 50mL ;
——棕色碱式滴定管: 50mL ;
——量筒: 10mL , 50mL , 100mL , 250mL , 500mL ;——干燥器:直径 240mm ,容积( 9 - 11 ) L ;——表面皿:直径为( 120 - 150 ) mm ;
——白色容量瓶: 100mL , 1000mL , 2000mL ;
——棕色容量瓶: 1000mL ;
——带塞三角烧瓶: 50mL , 100mL ;
——烧杯: 100mL , 250mL , 500mL , 1000mL ;——棕色细口瓶: 1000mL ;
——滴瓶: 60mL ;
——玻璃研钵:直径( 100 - 120 ) mm ;
——结晶皿:直径 120mm ,高度 60mm ;
5.1.2.6 小口塑料瓶: 500mL , 1000mL 。
5.1.3 试剂
——碘化钾( KI ):分析纯;
——重铬酸钾:优级纯;
——硫代硫酸钠:分析纯;
——碘化汞:分析纯;
——无水碳酸钠:分析纯;
——硫酸 ( H 2 SO 4 ) :ρ =1.84g/mL, 分析纯;
——盐酸( HCL ):ρ =1.19g/mL, 分析纯;
——氢氧化钠:分析纯
——碘:分析纯;
——可溶性淀粉:分析纯;
——乙酰丙酮:优级纯;
——乙酸铵:优级纯;
——甲醛溶液:浓度 35% - 40% 。
5.1.4 试件制备
5.1.4.1 试件取样
试件应在满足试验规定的出厂合格品上取样。
若产品中使用数种木质材料则分别在每种材料的部件上取样。
5.1.4.2 试件应在距家具部件边沿 50mm 内制备。
5.1.4.3 试件规格:长(150 ± 1 ) mm ,宽(50 ± 1 ) mm 。
5.1.4.4 试件数量
试件数量共 10 块。
制备试件时应考虑每种木质材料与产品中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每种材料部件上的试件数量。
5.1.4.5 试件封边
试件锯完后其端面应立即采用熔点为 65`C 的石蜡或不含甲醛的胶纸条封闭。
试件端面的封边数量应为部件的原实际封
边数量,至少保留 50mm 一处不封边。
5.1.4.6 试件存放
应在实验室内制备试件。
试件制备后应 2h 内开始试验,否则应重新制作试件。
5.1.5 试验步骤
5.1.5.1 溶液配置
5.1.5.1.1 硫酸溶液( 1mol/L ):配制方法见 GB/T 17657-1999 中 4.11.5.2 。
5.1.5.1.2 氢氧化钠溶液( 0.1mol/L ):配制方法见 GB/T 17657-1999 中 4.11.5.2 。
5.1.5.1.3 淀粉溶液( 1% ):配制方法见 GB/T 17657-1999 中 4.11.5.2 。
5.1.5.1.4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 0.1mol/L ):配制方法见 GB/T 17657-1999 中 4.11.5.2 。
5.1.5.1.5 碘标准溶液( 0.05mol/L ):配制方法见 GB/T 17657-1999 中 4.11.5.2 。
5.1.5.1.6 乙酰丙酮溶液(体积分数为 0.4% ):配制方法见 GB/T 17657-1999 中 4.11.5.2 。
5.1.5.1.7 乙酰铵溶液(质量分数 20% ):配制方法见 GB/T 17657-1999 中 4.11.5.2 。
5.1.5.2 甲醛的收集
在直径为 240m ,容积为( 9-11 ) L 的干燥器底部放置直径为 120mm 、高度为 60mm 的结晶皿,在结晶皿内加入 300ml 蒸馏水。
在干燥器上部放置金属支架,金属支架上固定试件,试件之间互不接触。
测定装置在(20 ± 2 ) C 下放置24h ,蒸馏水吸收从试件释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作为待测液。
5.1.5.3 甲醛浓度的定量方法
量取 10mL ,乙酰丙酮(体积分数为 0.4% )和 10ML ,乙酸铵溶液(质量分数为 20% )于 50Ml ,带塞三角烧瓶中,再从结晶皿中移取 10mL 待测液到该烧瓶中,塞上瓶塞,摇匀,再放到(40 ± 2 ) `C 的水槽中加热 15min ,然后把这种黄绿色的反应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 18`C-28`C ,约 1h )。
在分光光度计上 412nm 处,以蒸馏水作为
对比溶液,调零。
用厚度为 5mm 的比色皿测定该反应溶液的吸光度 As ,同时用蒸馏水代替反应溶液作空白试验,确定空白值为。
5.1.5.4 标准曲线的绘制
按 GB/T 17657-1999 中 4.11.5.5.2 绘制标准曲线。
5.1.5.5 结果表示
5.1.5.5.1 甲醛溶液的浓度按式( 1 )计算,精确至 0.1mg/L 。
式中: c = f ×(A s –A b ) (1)
c ——甲醛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 mg/L );
f ——标准曲线斜率,单位为毫克每升( mg/L );
As ——反应溶液的吸光度;
Ab ——蒸馏水的吸光度。
5.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5.2.1 原理
采用一定浓度的稀盐酸溶液处理制成的涂层粉末,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或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该溶液中的重金属元素。
5.2.2 仪器
5.2.2.1 不锈钢金属筛孔径 0.5mm 。
5.2.2.2 酸度计:精确度为± 0.2pH 单位。
5.2.2.3 滤膜器:孔径0.45 μ m 。
5.2.2.4 磁力搅拌器,搅拌器外层应为塑料或玻璃。
5.2.2.5 单刻度移液管: 25mL 。
5.2.2.6 白色容量瓶: 50mL 。
5.2.2.7 刮刀:具有锋利刀刃的刀具。
5.2.3 试剂
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所有水均符合 GB/T 6682-1992 中三级水的要求。
5.2.3.1 盐酸溶液 0.07mol/L 、 1mol/L 、 2mol/L 。
5.2.3.2 硝酸溶液质量分数为 65% - 68% 。
5.2.4 涂层粉末的制备。
在家具产品的涂层表面上用刮刀刮取适量涂层,在室温下通过磁力搅拌器粉碎,使其能通过 0.5mm 的金属筛网待处理5.2.5 试验步骤
5.2.5.1 样品处理
将过筛的粉末样品称取 0.5g (精确至 0.0001g ),放入白色容量瓶中,加入 25mL 0.07mol/L 盐酸溶液,搅拌 1min ,测定其酸度,如果 PH 大于 1.5 ,应一面摇动一面滴入浓度为 2mol/L 的盐酸溶液直到 PH 下降到 1.0 - 1.5 为止。
在室温下连续搅拌该混合液 1h 后,再静置 1h ,然后立刻用滤膜器过滤后避光保存。
应在 4h 内完成样品处理。
若 4h 内无法完成,则需加入 1mol/L 的盐酸溶液 25mL 对样品处理,处理方法同上。
5.2.5.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测定
5.2.5.2.1 可溶性铅含量的测定按 GB/T 9758.1-1988 中第三章的要求进行。
5.2.5.2.2 可溶性镉含量的测定按 GB/T 9758.4-1988 中第三章的要求进行。
5.2.5.2.3 可溶性铬含量的测定按 GB/T 9758.6-1988 进行。
5.2.5.2.4 可溶性汞含量的测定按 GB/T 9758.7-1988 进行。
5.2.5.3 结果计算
可溶性重金属的含量用式( 2 )计算,精确至 0.1mg/kg 。
C = .(a 1 –a 0 )×25×F / m (2)
式中:
C——(铅、镉、铬、汞)可溶性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mg/kg );
a1—— 0.07mol 或 1mol 盐酸溶液空白浓度,单位为微克每千克(μ g/mL );
a0——从标准曲线上测得的试验溶液(铅、镉、铬、汞)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千克(μ g/mL );F——稀释因子;
25 ——萃取的盐酸溶液,单位为毫升( mL )。
m ——称取的样品量,单位为克( g )。
6 检测规则
6.1 本标准中第 4 章所列的全部要求内容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应进行一次周期性型式检验。
周期一般为一年。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时;
——生产的工艺及其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客户提出要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时。
6.2 检验结果的判定
6.2.1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6.2.2 若对检验项目的结果有异议要求复验时,应从原封存样品或备样中进行复验,应按 6.2.1 规定判定,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 复验合格 " 或 " 复验不合格 " 。
6.3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6.3.1 本国家标准编号及名称;
6.3.2 样品名称和其他说明;
6.3.3 检验结果和结论;
6.3.4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