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驻三级公司财务总监的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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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三级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公司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中华人民XX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担任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财会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守财务XX和商业秘密;

(二)熟悉业务,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维护企业利益,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符合上述任职资格的人员,经过公司考核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任命、公司财务部派驻所属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二、岗位责任:(派出财务总监行使的职权)

(一)遵照派出财务总监规定事项与被派驻公司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做好财务日常会计处理工作监督,审核业务经营发生的各项费用;(二)出席被派驻公司班子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公司财务部要求,制订被派驻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被派驻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拟订被派驻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五)参与审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参与对被派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以及预算、决算,向派出公司提出书面财务管理意见,作为派出公司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参与审核被派驻公司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等相关事项;

(七)审核被派驻公司工资、绩效考核和相关消费性支出;

(八)制止、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可能造成经济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九)认真履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完善财务管理,对财务核算工作的规X合法进行检查监督;

(十)保证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担的责任:

(一)对重大项目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二)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XX乱纪,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参与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凡是重大的资金支出、资金贷款、资金担保等重大事项,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等,必须做到按程序请示、报告。不请示、不报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集团财务核算管理制度以及公司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财务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规X管

理。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情况,凡是知情不报告出现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公司一旦发现其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有权选择给予警告、纪律处分、解除总监职务、扣发工资、赔偿造成的损失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触犯刑法的,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理与考核:

(一)签订派出责任书

依据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公司每年度与派出财务总监签订风险管理责任书。

(二)定期汇报制度

每月终了,应向派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月份工作汇报,报告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效益情况、经营情况、资金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对公司财务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三)定期检查制度

上级公司监事、财务总监、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每半年对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上级公司报告。对监督不到位、工作失职或不作为的行为可提请公司给予批评、警告及相应的处罚。

(四)定期考核制度

对各单位财务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总监的经营财务管理进行绩效考核。

(五)奖罚制度

1、奖励方面

一是对派出财务总监实施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二是派出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福利由上级派出公司统一规定进行发放,不得领取和享受被派出公司的工资以及奖金、福利待遇等;

三是对三级公司财务总监中工作考核优秀的人员,由派出公司发放年度奖金的标准不低于每年三万元;

四是对有效控制风险在50-100万元以上的,对挽回损失的,公司给予奖励。(具体事项情况根据公司会议讨论的金额进行奖励)。

五是工作考核称职的人员,由派出的公司发放奖励或发放业绩考核工资,标准由派出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确定发放。(每年向被派单位收回)

2、处罚方面

派出财务总监违反财务总监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是违反法律和会计制度,造成会计数据不实、会计工作混乱、会计资料数据丢失的;

二是对派驻公司的XX违纪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

三是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串通进行弄虚作假,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是在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给公司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是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解除其职务。

五、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六、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有权对本暂行办法进行修正,修正案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七、本暂行办法自二0一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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