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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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
批复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4]33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19
【实施日期】2004.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
(闽政文[2004]33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请示》(闽公厅〔2004〕71号)文收悉。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调整
(一)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划归同级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为同级公安局的直属机构,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警察业务部门的指导。
(二)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级垂直管理。现已设立的各设区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成建制划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建制序列。拟新增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编制问题由省公安厅报省委编委研究确定。
二、关于人员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
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调整后,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交警专项编制进行分解,原核定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人员编制统一划为省级管理,其他人员编制划归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局管理。
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实行垂直管理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为主管理、考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任免、调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正、副职,须征求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局的意见,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调整后的各设区市、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组织人事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公安局直接管理。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