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电梯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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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电梯协议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电梯委托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泰安广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泰安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友好协商后,就甲方将电梯交由乙方管理使用事宜达成协议。为明确甲乙双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又务,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协议对象:电梯
所在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富公馆小区
机种及台数:“巨人通力”,电梯12台。
第二条乙方责任、又务和权利
(1)乙方:须委派专门的电梯管理人员管理电梯,且委派的电梯管理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2)承担因不可抗力对电梯设备造成的各种或间接损坏。
(3)承担电梯年检费、建档费、维修保养费,等费用(质保期内应由电梯生产「家进行质保的除外)。
(4)负责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做好电梯年检工作,保证电梯年检合格。如年检不合格,承担电梯复检的费用,直到年检合格。
(5)负责与维保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维保公司定期进行巡视、检査和维修保养;维修要有记录,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
(6)应做好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在发生电梯出现异常现象或临时故障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同时乙方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公司人员,并及时告知乘客及住户。
(7)在电梯管理使用中,承担电费,所有配件、部件损坏的修理和更换费用。
(8)提供每天24小时值班服务,并有通讯联系方式(电话号或手机号)。
(9)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电费,登记注册,确保电梯的合法使用。
(10)保持电梯轿厢、机房等部位的清洁卫生,防止轿箱及井道进水造成电梯故障,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重地。
(11)经常听取用户的意见,不断改善和加强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条甲方责任、又务和权利
(1)应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乙方移交电梯出厂合格证、验收证明资料等有关资料。
(2)移交前负责做好轿箱防护,移交后防护设施由乙方进行维护、更换。
(3)移交前负责安装好电梯轿厢内五方通话等设施,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4)甲方有权监督、考核乙方的服务质量、査看电梯维护保养及运行记录,发现问题有;权通知乙方并限期整改,发现乙方不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年检等行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权益受到损害,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若乙方对本协议所指定的电梯进行没有进行日常规范化管理及使用、没有照规定进行电梯保养和年检等,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3)乙方应对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性能进行期察、检査和调整,若没有对电梯在运位程中的各种性能进行观察、检査和调整,导致另一方权益受到损害,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4)乙方应在国家法定节日前夕,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査,排除电梯安全隐患,若通反约定,由乙方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5)如发现电梯出现异常现象或临时故障,乙方电梯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公司,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恢复电梯正常运行,若违反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提前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7)因执行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城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纠纷应提交有关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委托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第五条、费用说明
(1)由乙方负责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协议,自电梯移交使用超出保修期后电梯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2)维保期到期后由乙方自行选择维保单位进行维保,维保费用由乙方白行承担。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章):授权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