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改革及其对各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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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改革及其对各行业的影响
前言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西方发达国家竞相对本国的企业所得税制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趋势是税制的简化和税负的降低。与国外的公司所得税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不足之处表现为:一是多税种并存;二是对不同的企业规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三是优惠太多太滥,近于失控状态。因此,此次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主要可概括为“四个统一”和“一个过渡”,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的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外资企业实行五年的过渡期。本文通过数据分析,认为这一变化对各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即:税率变动将导致递延税款的变动,按照会计准则该变动将一次性计入明年第一季度企业的业绩,因此,某些微利企业可能会出现业绩激增的机会;然而某些高科技较为集中的行业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2007年3月16日,呼吁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为吸引投资一直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低于国内企业税率的优厚待遇将取消,尤其是被部分观察人士视为“超国民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颁布)将寿终正寝。当初,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双轨制,原因很简单:就是以发展的名义,如今两税合一,原因也很简单:以公平竞争的名义。从此以后,内资企业将与外来的竞争对手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平等较量。“两法合并” 后必会对国内及国外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新所得税法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及经营活动中,做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使企业真正从此次改革中受惠。怎样在这样一场税改中,及时了解政策并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政策从而收益,成了各行业的决策者所关心的问题。
1.2 本文研究的基本方法
本文根据前人研究的成果,并结合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具体的影响进行研究,在借鉴国际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此次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对各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以现代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运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综合、比较、归纳等研究方法,总结了一些国际经验,揭示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对各行业的一些主要的影响。
2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8年1月1日起将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其最大的特点是体现了“四个统一”、“居民企业”概念的引进和“一个过渡”:即统一税法,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外资企业实行五年的过渡期[1]。下面就这几方面做简单介绍:2.1 统一税率
最优所得税理论的一个主导思想就是税收公平。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统一规定为25%,与原内资企业33%的法定名义税率、外资企业30%所得税税率以及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相比,下降了8个百分点。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纳税义务人的税负水平。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而我
国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7个百分点。比世界所得税平均税率低3.6个百分点。这在我国周围几个国家中甚至世界范围中也是偏低的。
2.2 统一扣除标准
改革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较之后有较大差异,如内资企业员工工资实行限额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是据实扣除;内、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等方面也不一致。具体如:(1)工资及福利、工会、教育三项经费支出,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予列支;福利、工会、教育三项费用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而外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据实列支工资支出,并以实发工资为基数计提14%、2%、1.5%计提三费。
(2)公益、救济性捐赠,内资企业在不超过纳税调整前所得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于外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没有限制,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
(3)广告费比例,内资企业中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七大行业为销售(营业)收入的8%,制药行业为25%,其他行业为2%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则没有广告费的限制比例。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仅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没有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中对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对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最低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等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5)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内资企业不得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而外资企业不低于原值的10%,无残值或无使用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2.3 引入企业居民概念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进行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进行纳税。这就要求外国资本在进入我国之前,应当从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是否在我国境内设立企业,如果设立企业,应
当设立何种类型的企业。因为在中国的投资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将形成不同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和财务管理要求。
2.4 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基本上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上述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是:(1)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作为纳税人。对于内资企业而言,从新税法实施开始,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汇总缴纳。这样,总、分机构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抵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整体的所得税负担。同时,由于非法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变化,导致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非税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度降低,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
(2)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产生影响。一是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选择。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还是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二是法人企业与自然人企业之间的选择。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在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也将影响企业的决策。
2.5 统一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多寡、优惠的方式以及内容是直接决定企业税负高低的又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影响税制公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总结十多年来原税法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发展、综合国力提升的需要,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项目以及企业优惠为主;以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以结果优惠为主转变为以过程优惠为主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较之前的关于优惠内容为:
(1)保留的优惠政策。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主要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保留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取消的优惠政策。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