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基础知识(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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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

考试指定教材:

1.《核保核赔师资格考试学习精要--理赔理论与实务》(下)上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理赔管理规章制度

3.理赔相关法律部分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财产保险基础理论、基本原则的认识,对理赔原理和管理的理解,理赔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掌握和熟悉程度,以提高其专业理论水平和应用能力。

【考试内容】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第一章)

掌握:

财产保险的概念及内涵

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财产保险的内涵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质财产或有关利益。这表明

财产保险的自然属性是为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提供保险保障,揭示了财产保险的本质就是通过特殊的经营手段处理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所面临的风险集中与分散问题。这里所说的财产泛指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物质,利益则包括由于财产价值的变化对于财产所有人的经济活动的影响和人们社会活动对他人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影响两方面。

2、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其价值。货币是社会商品交换发展

的产物,货币的价值尺度功能使财产保险建立了赖以衡量保险标的的标注,表明了财产保险与慈善行为和社会救济的区别,揭示了财产保险的社会属性。所以,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江河、政府信用、人的寿命和身体等,不能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熟悉:

1.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1)财产保险的理论分类

①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钟保险,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②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的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③按保险保障范围不同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资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④按保险标的性质分为积极型财产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积极型财产保险是以已经存在的现实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过错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财产保险的法定分类

新《保险法》第95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5条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了解:

1.财产保险的比较特征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按保险业务划分的两大分类。作为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类,两者由于标的性质的不同,存在着许多差异,其主要区别如下:

(1)基本职能不同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金给付。(2)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3)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的;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因而其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基础上,依照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

(4)保障合同性质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几乎都为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多为定额给付型合同。

(5)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为1年或1年以内的短期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外,大都属于长期性质的合同,其通常为数年直至数十年。(6)经营技术不同

财产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不太规则,并缺乏稳定性,损失概率相对缺乏规律性,因而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的精确。

(7)不具有储蓄性

财产保险一般不具有储蓄性;而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则具有储蓄性质。

2.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是指财产保险承保人通过各种保险业务的开办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以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按所承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

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包括防灾防损职能、融资职能等。

二、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掌握:

1.保险利益的含义与必要条件,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式和适用时限

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式:

(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合同利益。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有一些财产保险如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载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要求领取赔款的人(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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