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法律冲突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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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 1939年《泰国wk.baidu.com际私法》第16条规定: 把动产运出国外时,依起运时其所有人 本国法。
?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的。在有些情况下,如运 送中物品的所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 运送中的物品,导致运送暂时停止,或 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 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等也可适用该 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 民通意见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 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 属设备为不动产。这意味着其他物均为 动产。
?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 对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否限于有体物,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普通法系国家法律 和法国民法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和无体 物;但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明确规定物 为有体物,但又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物权 的客体。
? 1)适用送达地法。如1989年《瑞士联邦 国际私法法规》第101条规定:对运送中 的货物的物权的取得丧失,由目的地国 家的法律支配。土耳其和南斯拉夫的国 际私法也作了类似规定。
? 2)适用发送地法
?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 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依照契约运送 的货物,其权利之得失,依该标的物发 运地法。
?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
? 物之所在地法一般用来解决下列问题: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1811 年《奥地利民法典》规定:池塘里 的鱼和森林中的野兽为不动产。
? 德国民法将临时房屋如展览用房屋视为 动产。
? 英国法视土地权利证书为不动产。
? 《法国民法典》规定:为不动产便利使 用而设置的物,如种子、农业用具、耕 用家畜、池沼中的鱼类、巢中的蜜蜂、 制造场中器具、房屋内的设置、土地上 尚未收割的庄稼、、树上的果实等,它 们也都属于不动产;
? 3、对位于某一国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 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 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国际物权关系 的稳定。
?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最普遍适用
的法律,因此,物之所在地的确定非常 重要。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 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易。而动产是可以 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 然性,不易确定。
? (3)利益需要说。该说认为法律是为了集体 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 “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
? (4)方便说和控制说。该说认为物之所在地 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 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只有物之所在地国 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并且与所在地法冲突 的判决通常不能生效。
第五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第三节 国际信托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
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十三四世
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出不 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 用当事人属人法。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 法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 的一致承认。
? 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 取如下两种方法:
? 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 间上的限定;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 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 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 产适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或其 他物权发生时该动产所在地法。
? 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比如《土耳其国际 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23条规定:运 输中的财产的物权适用财产送达地法律。
?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 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 定;
?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是基于 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的,各 国法律对其方式及条件都有自己的规定,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一般根据物之所在法。
?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 决定。
? 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 用。
?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 法决定;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 役权、和担保权三大类。
? 190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包括 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 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10类。
? 我国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抵押权(包括最高额抵押权)、 质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 中国民法通则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 民通意见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 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 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 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 主张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这 样的规则,即“动产随人”、“动产附 骨”或“动产无场所”。随着资本主义 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从 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
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 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 根据 (1)主权说。该说认为任何国家都有自
己的主权,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是主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 (2)法律关系本座说。该说认为物权关
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 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 须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
? 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 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1、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 希 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与支配同位于本国境内 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 2、物权关系的标的是物,标的物在物权关系 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 在地的法律控制 下,物权才能得到最 有效的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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