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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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我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文明执法。
维护“两烟”正常有序经营,保护国家税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处罚等执法行为。
3 职责
3.1 局长(经理)组织召开局长工作会,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组织查处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2 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年度专卖工作计划》、对专卖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把关。
3.3 专卖监督管理科是市局(公司)纪审监察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专卖工作计划》草案并组织全市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依法开展,具体组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处罚等执法行为。
3.4 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在专卖监督管理科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本局的专卖监督管理管理工作,专卖监督管理科对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
4 工作内容
4.1 制定《年度专卖工作计划》
4.1.1 专卖监督管理科根据省局、市局的安排,编制《年度专卖工作计划》、《遵义市烟草专卖工作目标检查考核》草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本部门及各部门专卖人员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4.2.2 《年度专卖工作计划》草案内容包括卷烟市场的规范管理、烤烟种植、收购、销售的合同管理、卷烟、烤烟专卖运输准运证的审核、开具以及各类许可证的办理、审核等方面的工作安排。
4.2 工作流程
4.2.1 依法办理烟草专卖烤烟运输准运证、烟草专卖卷烟运输准运证的办理流程:办证程序公示——申请受理——资格、条件审查——证件办理或未办原因说明;
4.2.2 烟草专卖执法管理流程:法规、政策宣传——执法纪律、制度、目标效果制定——执法程序公示——执法培训与考核——两人以上亮证说明来意——依法检查、取证——被检查对象违法确认——处理告知——文书下达——处理实施——必要事项公示——(上级受理行政复议)——受法人委托法庭应诉——非规范执法后果承担和非规范执法行为纠正——档案建立。
4.3专卖执法
4.3.1.1 执法要求
a) 严格遵守并执行《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b)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许可、监督、检查、处罚等执法行为,做到行为合法。
严禁配备警械执法检查,严禁酒后执法或酒后驾驶机动车执法。
c) 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做到法律、法规透明,政务、程序公开。
d) 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或检查非经营性场所。
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需检查的,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该执法机关进行检查。
e) 在依法实施检查时,专卖执法人员须亮证执法且不得少于2人。
严禁不出示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
f) 在案件调查、处理中,不得以非法方式进行身份核实,或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不得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
g) 在进行调查询问时,须充分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和压制性语言。
调查询问结束后,不得强制当事人离开或留置。
严禁打人骂人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
h) 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4.3.1.2 调查询问和检查取证
a) 实施烟草专卖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说明来意,并使用“你好”、“请”等文明用语进行询问,或提请配合出具与烟草专卖监督管理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
b) 在执法检查时应先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并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详细进行记录,保证记录真实、清楚。
c) 调查询问完毕后,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询问记录,以核实询问内容,最后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盖章)。
d) 检查中,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并对已翻动的物品尽可能地复位。
进行抽样取证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先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需现场封存的,于现场封存后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e) 检查完成后,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
4.3.1.3 对专卖违法行为的处理
a) 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不配合签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字的,由两名(含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签字认可,并制作送达回执,说明未签字原因。
b)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c) 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不配合签字的,按2.3.1执行。
d)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并妥善保管。
e) 最后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4.3.1.4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
4.4.1 应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4.4.2 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4.4.3 提请被送达人签字(盖章)。
4.4.4 送达必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送达人因其他原因未能签收的参照4.5 行政处罚的执行
4.5.1 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书,不得敷衍了事。
处罚决定书必须要求明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以及处罚的依据。
4.5.2 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4.5.3 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5 证件审批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遵照以下条款进行专卖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5.1 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5.2 从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工作。
5.3 服务窗口要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申请表的过程中,对不符合项进行修改或指导申请人进行修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出受理以外的要求。
5.4 在许可证审批时,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2次。
5.5 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6 行政接待
6.1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6.2 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
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6.3 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同时执行4.2条的规定)。
6.4 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7 受理举报
7.1 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7.2 认真、准确地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7.3 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8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9、相关文件:中华人们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们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们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0、相关记录
9.1 案件档案
9.2 案件报表
9.3 电话举报记录9.4 来信来访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