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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实践课题关于税收方面的案例分析
关于税收方面的案例分析
我是XXX县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在学习法学这门专业期间对税务执法案件很感兴趣。
同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各种涉税争议如: 1.税收管理争议;2.税务违法案件争议;3.涉及债务的税收争议。
都需要我们去认真的解决,但是由于现行税收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要在中间进行调节,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调节方式:1.税务机关与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2.行政复议解决;3.诉讼解决;4.其他方式;同时税收争端作为一种税收管理的一种衍生物,它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税收争议来发现我们税收征管的中存在的问题,减少税务争议的发生。
[基本案情]:
甲企业与该企业职工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某车间租给李某生产经营,由李某按期付租金给甲企业。
李某承租该车间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以甲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
2003年1月,其主管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李某一年来的账册进行了检查,发现此间李某共偷逃税款计125670元,遂于2月15日对李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李某接到决定书后,将资金和货物转移后出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
4月5日,该县地税局对甲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缴纳李某欠缴的125670元税款。
甲企业以自己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由拒绝缴纳李某欠缴的税款。
4月25日,该县地税局向甲企业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在限期内,甲企业仍未缴纳税款。
5月20日,经局长批准,该县地税局对甲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查封了甲企业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一辆小汽车,在该企业仓库保管,并责令企业有关人员看管。
5月25日汽车被盗。
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6月20日向该县地税局的上级机关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税务机关撤消县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并赔偿企业被盗汽车。
[争议问题]:
(一)偷税及其偷税的处罚。
(二)对本案中已被税务机关查封的物品,在由纳税人保管期间遭受损失,应由谁承担?[法理分析]:
首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本案中出租方甲企业未能履行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对于李某欠缴的税款应承
担连带纳税责任。
因此税务机关可向甲企业追缴李某欠缴的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对该县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在没有缴清税款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前,当事人无权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按规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经该县地税局局长批准。
因此该县地税局采取的保全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维持。
再次,企业应该承担小汽车被盗的保管责任。
依照《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税务机关查封的小汽车在该企业仓库保管,因此保管责任应由企业负责。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的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直接损失。
”可见本案中损失的责任不是由税务机关造成的,因此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
因此该市地税务局复议人员经过细致的审查,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了如下决定:1.因甲企业未缴清应纳税款,拒绝受理甲企业提出撤消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
2.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确认税收保全措施合法。
3.甲企业应承担保管被查封物的责任,被盗小汽车的损失,不属于税务机关赔偿的范围。
最后针对当前我国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减少法律法规的漏洞。
在税收立法前应当进行范围较广的调查,了解当前税收征管的实际,倾听作为税收管理者和纳税义务人双方的意见,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落实有法可依。
2. 清理法律中相互矛盾的规定使纳税人能够跟更好的执行税收政策,避免使纳税人处于双向违法现象的出现,维护法律尊严。
3.继续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使纳税义务人能够了解完成纳税义务的光荣性,以及争取其对税收管理的支持。
4.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使之与我国的税收发展的形势相适应。
5.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不断革新征管手段使之更好的服务与纳税人。
6.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完善税务干部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
7.税务机关应当树立正确的争议解决观,面对税务争端作为税务机关要积极应对,不应消极回避,建立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
对于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原因引起的争议的应当据理以争,维护税务机关的尊严;对于税务机关的过错应当寻找原因进行改进。
8.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务干部之间的沟通,将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予以归纳分析,了解税收情况的动态变化,定期反映给决策机构,并及时将结果或意见反馈给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