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探析_百度文库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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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探析
刘黎明张颂梅
[摘要]:“利益相关者”治理就是要让所有通过专用性资产的投入,而为企业的财富创造做出过贡献的产权主体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公司所有者”理解的更新,人力资本因素地位的提高,社会契约理论,管理的伦理道德化及社会本位思潮,是“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产生的理论基础。比较国际上几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较符合我国的法律选择。“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的法律价值是社会正义和经济民主,“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很多相似之处,然而利益相关者内涵更加明确的。“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并不是最完善的,它只是在诸多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的一种,但它顺应了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治理模式从单边走向多边利益主体共同治理的趁势。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法律价值社会责任职工委员会
一、概述
传统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物资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劳动和资本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中,为公司提供物质资本的…资本家‟的权利是资本所有权,为公司提供劳动的…雇员‟的权利只是一种对资本运用的他物权。由于所有权主宰所有的他物权(即一切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和体现所有权),就必然要求作为企业主的资本家控制整个公司,公司作为企业主的…东西‟,在法律上的表现便为所有权确立并被理论化”[1],是为“股东本位”原则,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只有股东有权支配经营整个公司,并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关于公司治理的问题,实际上是围绕如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问题。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多且分散,公司管理日趋复杂,并不是所有的股东愿意并且有能力管理好公司,因此众多的出资者组成了股东会,选任一部分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非股东)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制定公司的经营决策,并聘任经理人员管理日常事务,由此引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才有了真正意义上公司治理的讨论。本文的讨论也就主要是围绕限制经营管理者权力,保障股东利益进行的。
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兴起一股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的并购风潮,恶意收购者高价收买被收购对象的公司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解雇大量工人,公司股东却往往从中获利。这种恶意收购风潮引发人们对股东、经营者责任的思考,并从深层次的引起了有关公司性质的重新思考。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的过度原子化,要求建立合作包容型的新的社会关系,使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参与到社会之中,其中这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包含的一个方面就是“协调资本与劳工关系,提倡双方建立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利权
人”(stakeholders[“stake”,在《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除了有“赌注、赌金”的意思,还有“interest or concem(in sth.”,即“利害关系”的意思,在本文中之“权利人”(stakeholders )其实有“利害关系的拥有者”的意思,在本文译为“利益相关者”,而国外和我国台湾的著作中常表述为“利害相关者”或“利害关系人”。] ……是与“股权人”(stockholders相对应的,指的是在公司管理中参与公司运行的各种人员和组织都成为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和利益的分享者,各方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2]在经济学领域,1937年美国的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企业契约的理论”,将企业概括为“生产要素的交易,确切地说是劳动和资本的长期的权威性的契约关系”[3],由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公司理解一个由物资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间的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即具有不同资本的个人和组织通过谈判来分配各自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谈判的结果就是形成一份有约束力的企业契约。可见公司不只有股东一个人的利益主体,债权人与股东投入了物资资本;经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是人力资本的投入者;顾客、社区等投入社会资本(信誉资产)。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都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利益请求权,这种利益可以通过经济形式也可以通过非经济形式表现出来。
1984年,美国的弗里曼(Freeman )在《管理策略》(Strategic Management)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利益相关者探讨》(A Stakeholder Approach)的文章,挑战了传统的公司原则,认为股东的利益不应该被看作居于最高地位,而应是利益相关者网中的一员[4]。公司实际上影响着比股东范围更大的一批群体,反过来也受到他们的影响,公司是一个利益关系网,每个关系网中的各个要素都是建立在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将公司仅看作是股东所有的公司是一种狭隘的观点。因此在公司治理中
公司的管理者不但要为实现股东利益服务,也应该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0世纪80年代后,许多国家开始在公司法中规定,允许经理对比股东范围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其实是要构建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
“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后果具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和个人,由此可以看出,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社区、相关的社团、社会组织还有政府等都可以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显然利
益相关者的范围是宽广的。美国的克拉克森认为“利益相关者是对于公司及其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活动享有或主张所有权、权利或者利益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克拉克森进一步把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两大类:一级(primary )相关团体,是指那些对于公司的生存不可缺少的人。包括公司的所有者、客户、职员、社区及政府,也可能还包括其他方面,比如供应商和债权人等。二级(secondary )利益相关团体,包括与公司的生存关系不大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但公司的经营对他们的利益有影响。二级利益相关团体包括有关各方,比如环境主义者、媒体、学者和批评家、贸易组织,甚至竞争者[5]。然而二级相关团体更多的是个涉及影响企业外部环境的力量,我们关于公司治理模式的研究主要是从影响公司制度安排的各种内部因素出发的。“管理者们也基本都同意,他们主要对五大利益集团负责,这些集团可称之为主要的相关利益者:消费者,股东,雇员,政府和社区”[6]。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利益相关者”指的是“通过专用性资产的投入而为企业的财富创造做出过贡献的产权主体”[7]。“利益相关者”治理就是要让所有这些通过专用性资产的投入,为企业的财富创造做出过贡献的产权主体参与到公司的组织机制、决策控制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中去。
二、“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不是在空白的状态下出现的,它的产生、发展并得到认可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本文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显的分析。
第一,有关“公司所有者”理解的革新。公司不只有股东一个人的利益主体,在市场资本模型中将股东看作为公司唯一所有者就是一种误解,布莱尔指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