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哲学对于心智本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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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心智哲学对于心智本质的分析
在笛卡尔证明了心和身的区别时,已经表明了心和身的种种差异和对立,从发面说明了心灵的本质规定,但仅仅说明心灵和身体的区别,说明心灵不是什么,还不足以表明心灵的本质特征。心身关系问题,只是我们了解心智本质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心智哲学的本质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我们认识和分析,例如,我的心灵和他人心灵的关系问题,认识自己的心灵和认识他人的心灵有什么不同;心智的认识功能和意向内容或命题内容;人的心智能力与人工智能的关系等等。在此,我们简要介绍心智哲学对这些问题的分析。
1.1.1“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
(1)“第一人称”。自笛卡尔开始直到本世纪的上半叶,对于心灵的了解和把握,一直是“第一人称”景观占主导地位。所谓心灵或意识的“第一人称”景观,即把心灵或意识看作是我自己私人性的东西,我对我的心灵或心理状态有一种直接的把握或接近的优先性,认识我自己的心灵意识状态要比认识外物容易得多,关于心灵的知识要比关于外物的知识可靠得多。“第一人称”景观可以归结为两个最基本的观点,一个是心理状态的私人性的观点,一种是认识自己心理状态的直接性和优越地位的观点。。然而,这两个观点在本世纪中叶受到了现代心智哲学家的批判和否定。
(2)对“私人性”的批判。首先,维特根施坦在《哲学研究》中对于“私人语言论证”的阐述,批判了“第一人称”景观的意识或心理状态以及它们使用的语言的私人性的观点。他在对所谓“私人语言论证”的批判中证明下述这种观点的不一致性,即感觉的名称和经验的名称是通过一个与心理“对象”相联系或通过心理的(私人性)的实指定义而被赋予意义的。
近代哲学的主流包括经验论者、唯理论者和康德等人都认为,知识的确立从而语言的确立都是以私人经验为基础的,我们大家所说的语言是私人性的,学习语言就是把词语和主观经验联系起来,或者是参照主观经验来对词语作实指定义。交流思想无非是在听者心中刺激起与说者心中具有相同性质的联系模式。维特根施坦认为,私人语言论证有一系列的预设或曰理论前提。首先,它预设了奥古斯汀的“语言图画理论”,按照这种,词语的基本功能是给现实中的事物命名,句子的基本功能是描述事物的状态。其次,私人经验被设想成是私人拥有的,不可让渡的。也就是说,只有我真正知道我所有的疼痛,别人最多只能够相信或猜疑我在痛。第三个假设是自我认识和自省。我自有的内省功能可以使我对我的心
理经验的接近具有优先地位。第四,他人的经验不能直接接近。人们不能通过自省的途径获得他人的经验,对于他人的经验只能获得间接的知识或信念。第五,预设了心身(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区别和怀疑论或唯我论。一切语言都是私人性的,严格地相互不能理解的。
总之,私人语言不是仅仅由一个人所说的但能教给他人的语言,也不是一种能够被他人破译的私人密码,也不是一种表达个人的感觉或心理状态的公共语言,而是一种仅仅由它的创造者用来表达他的内部感觉或他人不知道的情绪的,实际上它是一种假定的、想象的语言。这种论证实际上是笛卡尔的二元论式的、内省式的论证。维特斯根坦对这一论证发起了猛烈的攻击,他认为,没有人能够有一种他人不知道的绝对的私人经验,没有人能够有一种绝对的私人语言来表达他自己的私人经验。他论证,心理现象是主观性的而不是私人性的,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感觉是所有的人所共同的而不是私人的,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感觉是所有的人所共同的,我们能够决定我们的感觉是否和他人的感觉相一致。语言是一种遵循规则的活动,没有规则就没有语言,私人语言把主观感觉作为真和假的规范,取消了语言必须遵循的规则,所以就根本不存在语言。
(3)对“直接性”的批判。“第一人称”景观的另一个观点是“认识自己的心理状态比认识他人的心理状态或外界事物更容易,关于我自己的知识比关于他人的知识更直接,更可靠”。现代心智哲学家们对上述观点强调的两种认识方式(认识自己的心理状态和认识他人的心理状态)的差别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他们对“我们如何认识自己的心理状态”和“我们如何认识他人的心理状态”分别进行了考察,他们要追问这两种知识是如何可能的。
首先,我们自己知识的获得和理解是否可能。肖梅克尔似乎是坚持认为,我相信我在一中特殊的心理状态中和我正在那个状态中是没有区别的。所以一个人关于他在什么状态中的信念是不会出错的,关于这些状态的忠实的陈述始终是真的,我们认识自己心理状态的唯一方式是“意识到”或“意会到”它们,而不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肖梅克尔把第一人称的心理陈述分成两组,一组是“可修正的”,一组是“不可修正的”。在前一组中又有一种日常类型的直觉陈述和不辨真假的记忆陈述。第二组中,有关于私人经验和心理事件的陈述,此类陈述,只要忠实地作出断定,它们永远是真的,诚实地作出断定就是它们为真的在逻辑上的充足条件。
阿姆斯特朗则反驳了肖梅克尔关于现时的心理事件的内省报告在逻辑上是
不可修正的和无可怀疑的,我们每一个人对于我们自己的心理经验有一种逻辑上优先接近性的观点。首先,阿姆斯特朗认为,不可修正性与不可怀疑性应该与逻辑的必然性区别开来。我们关于自己的心理状态的信念并不是不可犯错误的。反过来,逻辑上的必然的陈述也不需要是不可修正的。其次,阿姆斯特朗赞成J.J.C.斯马特等人的观点,把心理的状态看作是大脑的状态。如果我们承认内省的存在的话,我们必须把内省和内省的对象二者都设想成是大脑的状态。内省必定是一种自我的可能产生错误的搜索过程。他预见,将来大脑科学可以提供这样一种强有力的心身相互关系,以至于通过对大脑的直接考察就可以说出某人处于何种心理状态之中,如果那时我就我自己的心理状态所说的与大脑技术人员所说的不一致,我就可以通过推论得出结论,我错了。
理查德·罗蒂对于自我对于主观的心理经验有接近的优先权也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我们通常容易犯两种错误,一种是事实上的错误;一种是词语上的错误。当人们报告他们的心理状态时,我们不能排除他们对于这些状态运用了错误的词语的可能性。因为那时我们无法将词语的错误和事实的错误区别开来。但是这一论证又与“关于我们自己的心理状态的报告在事实上是无误的”观点直接抵触。
(4)“第三人称”。我们关于他人心灵或心理状态的知识是如何得来的也是一个问题。由于证实主义的影响,主体间的可证实性成为科学公正和语言意义本身的标准;物理主义和科学主义强调主体间的可观察性、公共性,它们对任何事物都采取“第三人称”的观点。在认识他人的心灵或心理状态的问题上集中体现了“第三人称”的观点。
我们如何认识他人的心灵或心理状态呢?认识他人的心灵或心理状态与认识自己的心灵或心理状态有什么不同呢?通常认为,认识自己的心灵,只需反省自身,就会对于自己的心理状态了如指掌,无需通过观察我的行为和活动来作出判断。而要认识他人的心理状态,则要听其言、观其行,我们只有依赖于他(她)的行为来推断他(她)想些什么,有什么感觉。但是认识他的心理状态,仅仅依据他的行为作为参考中介似乎又不够。关于此,许多哲学家又围绕到底是运用“类比方法”还是借助“行为标准”的方法展开了讨论。
伯特兰·罗素认为,认识他人的心灵或思想活动所采取的方法应该是“类比”。从自身的实例和A与B因果关系出发推导类似结果的前边应该有一个类似的原因。但是原因是否唯一则未能给出合理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