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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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适应住房商品化的要求,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未享受过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包括公助私建、廉价划地建房、单位集资购、建房,租住公房,以及购买解困房、廉价房、配套价房和房改房),均可按本办法领取住房津贴。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后,实行住房津贴制度的单位不得再购、建职工住房。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每月按如下标准领取住房津贴:一般干部职工350元;科级干部400元;处级干部450元;厅级干部500元。
津贴标准每年递增10%。
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因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
第五条凡经本市职改办确认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在职单位聘用为高、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可享受相应级别干部的住房津贴标准,部队师、团级转业干部按转业时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营级(含营级)以下干部按转业后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其从部队转入新单位前的军龄可作连续工龄计算。
第六条符合条件领取住房津贴的人员,领取津贴时间共为15年,但连续工龄须满5年方能领取住房津贴,满5年后,在第六年的第一个月一次性领取5年的津贴。
本办法实施时已满5年以上工龄的,也可以一次性领取5年津贴,一次性领取的5年津贴不计算递增,以后的津贴逐月领取。
第七条未领足15年住房津贴而离退休的,离退休后其津贴继续按月发至15年止;本办法实施前离退休的,可按其离退时的职级的住房津贴标准领取至15年止,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因自动离职、被开除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从离开之月起,停发住房津贴;在领取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住房津贴。
第八条配偶双方均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分别按各自职级领取住房津贴,但配偶一方无论是否在上述单位工作,只要其享受了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之住房优惠之一的,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津贴。
第九条职工领取津贴后,可通过抵押贷款(供楼)形式购买商品房。
有关银行可按规定提供楼宇按揭。
首期付款有困难的人员,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住房津贴的来源为单位的房改基金,不足部分按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