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绩效考核)公司适用的经济责任制考核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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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考核标准(最新)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基本规定,经济责任制考核通用标准及各业务线管理考核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业务线考核。
1.3本标准中被考核单位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
2.引用文件
3.定义
4.职责
4.1 公司成立经济责任制考核委员会,负责经济责任制考核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经济责任制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核汇总。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定员定编、绩效、员工培训、干部人事、组织工作、劳动纪律工作的考核,负责薪酬、力资、社会保险工作的考核。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具体执行。
4.3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技术、生产调度、能源的考核,包括生产计划、统计、固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时用电、节能责任制等完成情况。
4.4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现场管理、减排责任制的考核。
4.5 机动工程部负责设备、工程管理的考核。包括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的考核以及设备故障与事故的分析与处理和工程项目、工程管理的考核。
4.6经营管理部负责经营管理线的考核,包括经营计划、价格、中间物料处理、经营纪律的执行情况等。4.7科技发展部负责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管理、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科协工作的考核。
4.8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资金平衡的考核。包括生产成本、可控费用、内部利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4.9审计监察部负责审计、效能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考核。
4.10保卫部负责内部治安保卫、消防管理、武装工作的考核。
4.11政治工作部负责宣传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共青团工作的考核。
4.12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债权债务和合同管理考核。
4.13公司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行政、党务管理以及公司综合性会议决议和公司领导批示执行情况的督查考核。
4.14企业管理部负责企业管理、部门职责、质量管理、金属平衡管理的考核,会同人力资源部负责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具体执行。负责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全面履行管理考核职责,对考核不力的部门向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5.经济责任制考核基本规定
5.1 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程序
5.1.1 各职能管理部门依据其主管的技术标准、技术经济指标、本专业管理标准(制度、规定、年度计划)等,制定本业务线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
5.1.2 企业管理部对各业务线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综合、归纳、汇总,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下发到各部门、单位执行。
5.1.3 各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本经济责任制和公司制订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年度或专题工作计划安排、会议决议等,对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逐月进行检查、考核,全面提高企业执行力和管理水平。
5.1.4 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填写经济责任制考核通知单,下达到被考核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通知单上必须写明考核时间、被考核单位名称、考核事件内容、考核金额数量、考核所依据的经济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条款号、考核单位等内容。
5.1.5各职能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送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对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经济责任制考核情况及奖扣金额进行汇总,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交人力资源部执行。5.1.6各单位申报的单项奖励,每月5日前报企业管理部汇总,由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奖励及奖励标准,交人力资源部执行。
5.2 横向考核规则
5.2.1 按照“一事一罚”的原则,在执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时,各部门对同一被考核单位的同一事项不得
重复考核。
5.2.2 当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同一事项规定的扣款标准不一致,或通用考核标准与专业考核标准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考核标准。
5.2.3 对因发生责任事故而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主管领导指定组织调查部门,并由该部门对责任事故单位进行考核。
5.2.4 加强对考核责任部门的考核。所考核的事项涉及到职能管理部门需承担责任时,由企业管理部对该事项的承担责任的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5.2.5实行“零考核”汇报制。职能管理部门月度无任何考核,由部门领导对“零考核”进行签字确认,出现问题无条件承诺承担被考核的责任,并送企业管理部。如果在职能管理部门确认“零考核”后,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了问题,视为该管理部门考核失职,由企业管理部按经济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对该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5.2.6各职能管理部门不按本业务线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对违章违纪者进行考核扣款的,扣50-200元/项.次,由企业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执行。
5.2.7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委员会对企业管理部履行对月度“零考核”而又出现问题的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的职责进行监督、考核。
5.3 纵向考核规则
5.3.1 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凡由公司主管部门查出、并已按本《办法》进行扣款的,被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将扣款金额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但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层层加码扣款。否则一经发现,由公司企业管理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将加码金额扣回,并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5.3.2 各职能管理部门所考核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各二级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各二级单位内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人员,由各单位按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5.3.3 由各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扣款,公司主管部门一般不重复考核。
5.4 仲裁
5.4.1 被考核单位对某事项考核结果持异议时,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程序为:提出书面申诉报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复议——企业管理部核实裁定。
5.4.2 被考核单位若对企业管理部裁定不服者,交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委员会终审决定。
6.经济责任制考核通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