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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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2014)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2-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分别向核发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甘肃省辖区内。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申请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两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记录。

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范围。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的以下人员必须进行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一)甘肃省实施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医师。

(二)全省省、市(州)级医疗机构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师必须至少在一个县级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

(三)全省县级医疗机构中级以上职称医师,或五年以上住院医师必须在至少一个乡镇、社区级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

以上医师每年的多点执业完成情况由新增执业地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考核意见,纳入医师年终考核成绩。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除外)和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申请表》(见附表1)。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

第十条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医师执业证书》到新增执业地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一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它执业地点,应填写《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取消执业地点申请表》(见附表2),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三条医师申请取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取消执业地点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它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七条医师在一个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

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任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应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及备案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时,不作为校验、审核该医疗机构时的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二)多点执业的期限;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由医师和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四)医师多点执业期限需延续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三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医师执业证书》中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1年10月26日原省卫生厅印发的《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医政发〔2011〕4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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