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探讨

反保险欺诈探讨
反保险欺诈探讨

车险反欺诈问题探讨

欺诈被喻为保险业无声的巨灾,无时无刻不在吞噬着保险业微薄的盈利空间,是围绕保险公司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保险行业整体形象的一颗毒瘤。车险经营之所以一直处于亏损边沿,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车险欺诈的泛滥。车险经营具有经营链条长、涉及主体多、保障范围宽等特征,往往成为恶意欺诈者的攻击对象,成为最易遭受欺诈的险种之一。在市场经济中,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普通的私法人,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没有行政、司法机关的支持和行业性组织等的配合,是很难完成对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取证的,更谈不上加大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打击力度。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车险欺诈防范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车险欺诈进行有效的反击是推动车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目前车险反欺诈存在的问题

目前,车险反欺诈还处于起始阶段,只是在个别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较为正式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车险反欺诈还没有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只是被视为车险理赔质量管理中的一个环节。目前,该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认识上不足

尽管车险领域欺诈盛行,骗保、骗赔是保险业的毒瘤,但保险界对治理车险欺诈的态度和动作却不多,较多人对治理保险欺诈的可行性表示怀疑,持无奈的态度。

(二)法规制度上不足

现存的与保险反欺诈有关的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58条、《保险法》第17、28、106、123、128、131;《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68条、《刑法》第198条等。除刑法条款外,其他法条只是对欺诈行为的一般民事、刑事界定,这给在法律实践中认定保险欺诈造成了很多困难。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在保险公估人做出的虚假公估报告要求索赔的情形下,对该公估人是否构成对保险人的欺诈就不容易那么认定。

民事责任豁免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实施车险反欺诈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制前提。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互负有最大诚信义务。保险人一旦发现某起赔案有欺诈嫌疑,则势必要延长理赔周期,这样被保险人就难以在正常的周期拿到赔款,如果在保险人对赔案进行调查的同时,允许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保险人侵权或向监管部门投诉保险人侵权,这时正常的保险反欺诈就无法开展。

另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保险保密方面缺失对反保险欺诈例外的规定。《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有关客户的业务、财产情况和个人隐私负有

保密义务,这对保险公司和行业组织利用建立“黑名单”、“灰名单”和车险信息技术平台打击车险欺诈造成了法律上的障碍。

(三)经营上的不足

由于观念认识上的不足,保险公司在经营方面对如何有效防范和遏制车险欺诈也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业务流程方面对车险反欺诈的关注少;二是在承保、理赔部门之间缺乏有关保险欺诈信息的交流;三是缺乏专门的骗保骗赔案件的调查机构和人员;四是缺乏相应的反车险欺诈的人才培养机制。

(四)方法上的不足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开始采用诸如调查人、独立调查人、医疗费用审核、集中定损、定损复核、理赔审计、信息技术平台等办法进行反车险欺诈,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方法还处于适用阶段,有些方法的推广和使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车险反欺诈探讨

当前反车险欺诈,必须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特别是要搭建“多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模式,建立一套包括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立法者、执法者、新闻媒体、消费者在内的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安全防范网。其中,建立保险公司、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为主

体的“三道防线”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公司是防范保险欺诈的第一道防线

保险公司是最坚强的一道防线,可以通过加强核保、承保和理赔三个阶段的管理来防范欺诈。保险公司的这道防线要做好制度、人和数据的“三结合”。

1、在内部控制中引入车险反欺诈有关具体制度。保险公司至少应该引入如下制度:一是验标承保制,要求对车辆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事先检查,然后再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条件承保。二是建立和完善理赔操作规范,理赔质量控制有助于防范理赔人员实施的欺诈,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和减少错误的赔付。三是审计监督制度。

2、建立特别调查机构。(调研后)

3、加强数据管理。公司内部的业务数据库主要储存客户投保、理赔方面的有关数据资料,并通过不同的界面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连接。通过设置反欺诈功能,保证可能与欺诈有关的各类业务信息能够及时(最好是同步地)项业务查询系统集中,依托业务查询系统进行数据配对查询,分析赔案得疑点,以有效防范各类欺诈。

4、设置识别性的关键指标。依托理赔人员的日常经验积累,编制一些关键指标表,如车损案件欺诈关键指标、人伤案件欺诈关键指标。一旦理赔人员发现一起赔案出现表中所列特征,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结合案件的其他一些具

体情况,作出是否提交特表调查机构调查的判断。

5、设置欺诈警示语。欺诈警示语是指那些告知保险欺诈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惩罚的具有一定警示作用的语句。警示语可以印制在投保单、保单、理赔单证的某个显著位置,一方面可以起到提示客户不要采取欺诈或欺骗性的手段以骗取保险金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那些蓄意进行保险欺诈的客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6、在保单条款上注明信息保密范围。在反车险欺诈中,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标的车的信息对于识别和防范车险欺诈具有重要作用。采用黑名单、灰名单的做法可以遏制保险欺诈,应该说仅限于本公司使用黑、灰名单不构成对《保险法》32条保密义务的违反,但如果要进一步扩大有关保险信息的使用范围或改变信息使用的目的,则至少应该在保单或其他保险文件中予以约定。

(二)行业组织是防范车险欺诈的第二道防线

行业组织这道防线对防范那些突破了第一道防线又属于在保险公司之间的车险欺诈是一道重要的防线。可以在同业公会的理赔委员会下设防范保险欺诈委员会,具体工作如下:

1、帮助会员单位树立反保险欺诈意识。

2、推动各保险公司内部的车险欺诈数据库建设并联网。

3、推动保险公司和其他相关部门,如交通事故管理部

门、被盗车辆管理部门等的数据联网。

4、建立行业性的数据库。

5、为上述数据库确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6、进行专业人才的培训。

(三)监管部门是防范保险欺诈的第三道防线

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遏制保险欺诈犯罪和提高消费者反保险欺诈的意识。具体工作如下:

(1)对保险公司和行业组织的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

(2)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有关反击保险欺诈计划,并对之进行审查。

(3)要求保险公司对有关重大的保险欺诈案件进行专项报告。

(4)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的检举。

(四)完善有关反击保险欺诈的法制体系

在提取《保险法》修改意见时,建议增加与反保险欺诈的相关内容:

1、引入保险交易的概念,为保险欺诈确立起一个广泛的主体范畴,将修理厂、医疗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等纳入保险欺诈的主体范畴。

2、保险信息保密制度的例外规定。

3、增加民事豁免制度。

催收员工作总结报告

催收员工作总结报告 篇一:外访催收人员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XXX,自XX月XX日来到XXXX催收与反欺诈部这个大家庭。首先学习了我处贷后催收工作的相关知识,及岗前各位同事的指导和总部的催收培训。然后正式上岗催收一个月。在这一个月里我秉着一边向优秀的同事学习,一边自我总结的工作原则。说说我的认识。 首先、催收能力有待很大的提高,我们是直催部门不是总部电催部门,如果我们的水平还停留在提醒式催收的水平那我们部门就没有存在的竞争力了。我们的另外一个优势就是能落地上门催收,各家银行各家催收公司都在实施上门催收如果不能有过人的技巧怎能保证优先挽回我行的损失。 其次、催收的技巧问题,我们在催收中总会用到交通银行北京办事处司法组这个称谓,首先我们的法律知识要学习,民事诉讼流程、诉讼费、罚金、强制执行、支付令、刑事诉讼流程、刑法条款、刑事处罚后果。如果这些基本知识都不能掌握牢了,轻则客户认为你不专业、重则认为你是骗子。在催收中我们的客户90%以上都是换了单位住宅,怎么能掌握客户的现在资料。对于很多我不是不还就是没钱这种客户我们怎么能督促他想办法把钱还上等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

还要不断的学习。 再次、思想认识要改变,催收也是销售的一种。以前觉得催收就是要账谁要回来的多谁的任务完成的好就是优秀的了。我们直催部门也是银行的一个窗口部门,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银行的形象。我们不但是催收也是客服。最后、我对我们行的催收工作的疑问。1、我们的外访考核每月25单,如果我只是为了完成这个任务去外访,我可以把明知道无效的地址集中外访一遍,快又简单。2、我们做的都是一手直催案件,但是我这两个月都会收到很多180+的账户并且金额大无催收记录,这样的案件我是否可以认为是电催的失职或者就不是一手案件呢?3、很多的欺诈案件按正常案件委托给我们是否有点不公平?(其他银行欺诈由专人负责并且提成都很高) 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催收员个人总结 时光如水光阴如梭,本人自 XX 年 3 月份担任催收员工作至今,已经有 快一年时间。一年中,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各方 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记得当初面试的时候,自己连什么是催收,外方是 做什么的都不清楚。所以,当我被单位录用以后,如何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xx市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健全更加完善的医保运行和监管体系,打造全方位的阳光监管平台,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复查窗口报销的大额票据。对xx年度以来窗口经办的单次大金额(1万元及以上)及单人高频次(同一参保人全年报销4次及以上)的报销票据作为重点,进行票据复查,并与就诊医院核实,确保报销票据真实可靠。如发现骗保、套保行为的向前追溯至所有报销票据。 (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冒名就诊,串换药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利用医保卡非法谋利等行为。实地抽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三分之二。 (三)巡查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实地核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零售药店 第 2 页共 6 页

保险理赔调查保险反欺诈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XXXXXXXXXXXXXX 保险理赔调查保险反欺诈合作协议 甲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XXXXXXXXXXX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相互协作的原则,甲方指定乙方作为甲方的服务供应商,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并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调查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乙方在调查咨询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途径、方法等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任何因乙方调查咨询业务取证方式不当而造成甲方任何的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负责对调查咨询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甲方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 4.对于未按照甲方调查咨询服务委托书要求处理的业务件,须及时无偿按甲方要求进行重新调查咨询服务。 5.乙方对所出具的各类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6.对于非乙方原因(如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文件材料的提供方等)导致的调查咨询服务结果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已提供服务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 7.乙方应提供对接甲方的指定人员及联系电话、邮箱,便于双方在服务过程中及时相互沟通。 三、服务费用 1.对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应按附件要求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除前述服务费用外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提供配合工作所需成本(若有,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服务需求确认、平台对接开发、相关服务所必需的数据、用户测试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在乙方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协议中未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上述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四、增值税条款 (一)价格相关条款 含税金额: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费用金额或费率均为含增值税金额,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发票相关条款 1.乙方根据协议约定,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具发票。乙方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发票开具要求。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总结_新晨范文.doc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总结_新晨范文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要求,按照《反欺诈和反欺诈保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我区采取多项措施,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取得了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I 、迅速召开反欺诈和保险专项治理安排会议。本地区医疗社区所有成员单位负责人、医疗保险负责人、本地区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人和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出席会议。会上,向两个机构公布了本地区今年反欺诈和保险专项治理的工作安排。现场和XXXX年间,对8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并在日常检查和防欺诈及保险专项处理中进行了处理。9家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结算暂停2个月,对29家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集中和单独访谈。违法收费资金减少5倍,实施了顶层治理。结果以实名制上报,全区。XXXX,各定点医疗机构经费减少427.XXXX。该局试图运行“一案一审”评估系统。对今年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所有住院病例进行“逐案”审查。成立专业审查小组,由医疗机构领导的医院的医学专家、医疗保险监管部门的人员和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首先通过智能审计系统筛选出可疑数据,然后根据临床诊疗标准、临床路径管理标准结合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人工审查。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有挂床、超治疗、超量收费、超标准收费、低标准入院等。。5月7日开始的审查活动。疑似低标准入院、检查住院,超范围、超额收费、过度治疗和抗生

素滥用仍然存在= 2 五、下一步: 1.重点检查指定零售药店; 2.改进“逐案审查”制度; 3.准备一份检查欺诈和保险欺诈的指南,根据该指南确定问题,检查缺失并填写缺失。 4.继续加大反诈骗和保险诈骗的宣传力度。 反欺诈和保险欺诈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2018年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2018年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举报医保欺诈最高奖励1万元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近几年云南医保基金的收支结余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结余较大,监管责任较重。近日,云南省人社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食药监局共同发出《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专司反医保基金诈骗、监管医保基金安全。该法将于5月10日起施行。 现状 无法可依难遏医保欺诈 ,一些不法诈骗分子以医保中心名义,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先套取市民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银行账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进而盗取市民银行账户内的钱财;,云南丽江破获医保诈骗案,假住院手续叫卖千元,诈骗医疗保险200多万元现在各种诈骗层出不穷,以往可能是针对银行卡,近年来,针对医保卡的诈骗成上升趋势。 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最为严重,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严重的欺诈骗保现象,经办机构却显得整治乏力,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律武器,处理欺诈骗保案件多以追回款项了事,当事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处分,欺诈

骗保者无所顾忌,顶多就是把骗来的钱退回去。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正是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应运而生的一部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出台这部办法之前,全省各州市各自拟定医保反欺诈办法,这部法规弥补了云南省缺少一部省级法规指导反医保欺诈的现状,这部法规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主体职责和违规罚则,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从制度建设和部门协同方面加大医保基金反欺诈工作力度。 目前,除了法规即将施行,省医保中心在3家省市级医院试点启用医疗保险费用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查处,提高医保费用审核监控范围,减少基金支付漏洞。,全省医保系统查出少缴漏缴缴费基数651万元,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71万元,追回64万元;全省按协议查处违规两定机构555家,违规费用1877万元,追回1870万元。 解析 骗保不止退钱那么简单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针对医疗保险欺诈的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反欺诈打击。 办法正式实施后,由社会保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药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 1 社会保险全监管 办法对本省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

保险公司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 2 2020年4月19日

进行欺诈活动,给公司、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失的风险。 欺诈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监测与计量、处理与报告。 第二章总体规划与政策 第三条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划是: 欺诈风险管理是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经过建立欺诈风险管理框架,构建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总经理室负实施责任、监事会监督评价、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直接领导、反保险欺诈(以下简称反欺诈)职能部门组织推动、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定期审计、相关部门具体落实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操作规程,强化贯彻执行,提高信息化水平,有效管理公司欺诈风险。 3 2020年4月19日

第四条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政策是: 在公司风险管理总体框架下,围绕公司的经营战略和业务特点,以风险为导向,经过健全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操作规程,强化贯彻执行,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采用恰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对欺诈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监测与计量、处理与报告,以零容忍的态度,切实有效防范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和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总体政策; (二)审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 4 2020年4月19日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预防研究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预防研究 班级:汽检134班 学号:131602407 姓名:王明易 指导老师:毕慧娟

汽车保险 欺诈骗赔特征与预防研究 【摘要】在本文中,讨论了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特点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汽车保险欺诈骗赔预防措施 前言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现象是国内外汽车保险行业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毒瘤。汽车保险欺诈骗赔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有历史原因、社会原因、投保人的原因和保险公司的原因。在本文中,讨论了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特征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汽车保险欺诈骗赔成因 历史原因 从法律上买卖合同概念的诞生以来,欺诈骗赔这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就开始滋生蔓延。汽车保险行业的出现更为专门从事欺诈行为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汽车保险对于欺诈骗赔的不法分子具有吸引力的原因在于, 在相关的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 投保人可以获取极高的赔偿金额。为了获取这笔高额的赔偿金,这些不法分子想方设法企图从中骗取额外的利益。 社会原因 现今,虽然汽车成为大多数家庭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是实际上社会公众对于保险知识及其业务的了解并不多,缺乏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意识,他们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保险欺诈骗赔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 ,所以在不法分子向他们请求帮忙骗赔保险金的时候,没有及时拒绝,导致保险骗赔的现象更为普遍。 投保人原因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参与保险欺诈骗赔违法活动的原因可以有三类:第一 , 某些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就妄想着通过比较小的保险费支付来获取高额的保险金赔偿,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大笔财富,由此可见企图骗赔的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就已经动机不单纯 ;第二 , 某些投保人在投保开始的时候并没有怀着不良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 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XX市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专 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健全更加完善的医保运行和监管体系,打造全方位的阳光监管平台,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复查窗口报销的大额票据。对xx年度以来窗口经办的单次大金额(1万元及以上)及单人高频次(同一参保人全年报销4次及以上)的报销票据作为重点,进行票据复查,并与就诊医院核实,确保报销票据真实可靠。如发现骗保、套保行为的向前追溯至所有报销票据。 (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冒名就诊,串换药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利用医保卡非法谋利等行为。实地抽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三分之二。

(三)巡查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实地核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的三分之一。 (四)核查部分参保人员。对xx年以来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高到低排名在前的参保人员各取100名进行重点核查,查询这部分人的病史、病历,核实其疾病与配药剂量、配药品类的关联度。 (五)核查其他欺诈行为。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恶意参保套取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或减用降低入院标准等其他违规欺诈情况进行核查。 开设举报电话XX及邮箱XX,及时收集有关违规违法案件线索。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xx年7月起至xx年12月底结束,为期6个月。总体分为动员部署、梳理排查、整治处理、规范完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7月上旬)。县人社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物价局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XX县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手册等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梳理排查(7月中旬至8月初)。县医保处对本县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等涉及的医疗费用开展内部排查,对xx年度以来

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公司反欺诈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d18697176.html, 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公司反欺诈对策研究 作者:李涛 来源:《时代经贸》2014年第10期 [摘要]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也层出不穷。保险欺诈一般可分为虚 构标的、谎称事故、故意损财、故意损人、提供伪证等多种类型。其表现形式包括投保时欺诈、出险报案时欺诈、索赔时欺诈等。近年来,保险欺诈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征,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欺诈是一个产生原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甄别困难、影响恶劣的顽疾。要彻底根除绝非易事,只能通过全社会尤其是保险行业自身加以足够的重视,并在保险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创新反欺诈的机制、完善相关的策略和方式手段,以期降低保险欺诈发生的概率、减少因欺诈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 商业保险;保险欺诈;反欺诈;对策 [中图分类号] F620 [文献标识码] B HIAA对保险欺诈的界定是:“在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要保、费率制定、保费支付、保单签发、核保理赔、复效等各环节中,一切通过故意误述、隐瞒信息,颠倒是非,而导致合同另一方受到损失或放弃权利的行为。” 一、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的变化趋势 自从商业保险产生之日,保险欺诈便如影随形。不管是保险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在快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欺诈一直是保险业发展中的痼疾。近年来,保险欺诈现象越来越严重,欺诈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不断刷新。商业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导致的非正常支出也在不断扩大。以美国为例,每年因保险欺诈产生的费用高达上千亿美元,比例占到保费收入的10%—30%,最高甚至达到50%。而在我国,保险欺诈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保监会数据,2013年各级稽查部门共累计查实违法违规资金23亿元、违法违规行为118项,对639家机构和820人实施1764项次行政处罚,指导协调保险公司完成责任追究172起案件,组织行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车险欺诈案件2375起,涉案金额1.3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7580万元;对6.7亿元股本资金来源、4531家新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进行反洗钱审查,对1万多名高管进行反洗钱培训测试。保险欺诈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业不得不面对的共同难题。近年来,保险欺诈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征。 (一)利用新《保险法》的漏洞进行欺诈的现象日增 《保险法》诸多条款的修订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相关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其中部分条款给了欺诈者的可趁之机。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2020年最新开展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总结范本

XIAOLIFEIDAO 开展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键入文档副标题] 李生晓梦 [选取日期]

开展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自查自纠 工作总结 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飞行检查有关要求,进一步聚焦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加大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实现源头防范,持续强化医保基金安全监管工作。为了认真落实贯彻此项工作,我院立即召开全体医务人员整改落实会议,对医院是否套用项目收费、挂床住院、过度医疗、是否存在串换药品等几方面进行实地全面检查与深入剖析,同时认真对照医保服务协议,对相关条款逐一比对,认真查找自身原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医院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合法合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未发现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所有入院病人均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不存在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情况。

三、无将医保外不予支付的医药项目变通记入医保基金支付,利用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超量购药、搭车开药、从中牟利等行为发生。 四、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等情况。 五、无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发生。 六、无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 七、无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病种治疗药物的、医嘱外用药等情况。 八、严格财务管理,完善各项财务制度。由医保专干、财务每日对账,专人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 九、在日常的病例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未完善门诊检查直接收入院。整改措施:从4月12日起所有住院病人,必须在门诊完善相关检查,严格把握住院指征,签到责任状,责任到首诊医师。 2、个别住院病人,理疗项目超标。整改措施:从4月12日起所有住院病人,中医康复科会诊,务必严格执行中医适宜技

2020年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2020年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以下是小编工作总结频道为大家提供的《2019年工伤保险工作总结》,小编还为大家提供优质的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包括党支部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财务工作总结及试用期工作总结等多种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相关推荐:年度总结|年终总结|个人总结|年底总结|工作小结|党支部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来,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3月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下达了XX年工伤保险征缴扩面目标,明确全年新增扩面人数达到4.5万人,其中:农民工扩面3万人,基金征缴XX 万。二是突出扩面重点。今年来,我们始终将农民工扩面、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重点推进了建筑行业、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在去年年底两局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今年初,经与市建设局衔接,我们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程序、登记管理、“本人工资”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地推进了建筑企业参保工作。3月份,通过深入调研,我们拟定了商业服务业“以面积定人数”的工伤保险参保办法,5月22日,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下发了《关于商业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发[XX]21号)。目前,全市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全面启动。桃源县在去年全面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该县大型商业企业进行了参保可行性调研,完善了参保办法,该县花源酒店、丰彩超市等大型商业企业都已全面参保。三是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组成专门的扩面督导班子,对市本级部分事业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对部分县市区事业单位参保扩面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宣传发动,常德日报社等单位已全员参保,安乡县、鼎城区等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财政代扣代缴工作已落实到位。石门县于今年元月全面启动了机关公务员参保工作,133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8600多人纳入了工伤保险管理范畴。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全面启动。今年来,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精神,坚持实行“六统一”、“七审核”、“三监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一是完善市级统筹政策体系。经过深入调研论证,3月份,我们提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市工伤保险征缴管理、事故调查、待遇支出、基金支出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根据市级统筹两个综合性文件规定,为确保市级统筹经办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征缴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管理的通知》。上述文件的颁发,标志性着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从管理层面到操作层面的政策体系已日益完善。二是加强区县征缴管理。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全市统一管理、分级征收”的原则,今年来,我们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异动、缴费基数、费率浮动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管理。对县市区XX年度工伤保险征缴方案进行了严格审核,确保了全市工伤保险征缴工作“政策一致、标准一致、基数一致”。三是加强区县待遇支付管理。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对各县市区一次性待遇、长期待遇及大额医疗费用给付、辅助器具配置与康复治疗等进行了全面审核、规范,确保了全市范围内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统一,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四是加强市级储备金调剂管理工作。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反欺诈,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和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这些部门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反欺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协调反欺诈工作。 (三)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查处重大欺诈案件。 (五)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六)移交应当由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欺诈案件。

(七)奖励举报人。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稽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二)与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三)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检查。 (四)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对涉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六)对情节严重的欺诈案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 (一)监察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二)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 第十条地方税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谎报、瞒报、漏报情况的检查。 (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或者专项提供与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立案调查。 (二)对已注销户籍的参保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户籍注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财产保险公司认真贯彻保监会、总公司关于严厉打击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司理赔事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保联动、密切协调的优势,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活动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保险诈骗高压态势,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紧密协同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打诈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遏制了当前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沉重打击了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挽回了公司的利益损失。 截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总共查处涉假案件157件,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其中事故现场拒赔/部分拒赔案件85件,在案件理算、核赔环节发现疑点后调查确认造假案件72件,主要包含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被盗抢假案、摆放虚假现场、故意夸大损失、“倒签单”(先出险后投保)、伪造事故证明等各类保险犯罪行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在打击保险犯罪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打击保险犯罪工作责任 在省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的正确领导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到打击保险犯罪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统筹兼顾,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将打击保险犯罪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内容,始终对保险犯罪活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进一步健全了打击保险犯罪应急预案、案件备案、责任追究制、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完善了打击保险犯罪考评工作体系,充实和细化考核办法和标准,做到权责明晰,目标明确,把打击保险犯罪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在市市分公司、省公司营业部和新区分公司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打击保险犯罪工作格局。 二、牵头联动,明确打击保险犯罪工作重点 今年,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紧密依托和市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打击盗抢机动车和保险诈骗犯罪工作办公室”,警保联动,以打促防,综合治理,有力确保了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卓有成效地实施。通过运用完善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沟通汇报,对涉及保险犯罪案件线索提前介入和开展调查,并及时移交,通过公安机关的深度介入,借助法律赋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职权,联合打击,对保险欺诈犯罪将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从根本上打压保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的势头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突出重点,注重打击保险犯罪宣传实效 加强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披露典型案件,起到警示作用。通过多渠道宣传,让广大民众熟知保险欺诈是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危害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损害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保险合同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有损社会公平正义,败坏社会风气,危害性极大的经济诈骗行为,营造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社会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氛围,实现打击保险犯罪活动全社会综合治理。 四、提高警惕,强化打击诈骗意识和技能 保险犯罪活动的高发,有社会因素,也有行业因素,也有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激发从上到下各

债权催收工作总结

债权催收工作总结 2016年催收员年终总结报告 白驹过隙,来到公司也半年了,从菜鸟催收员成长为老鸟催收员,经手了几百个案子,了解了几百种案情,分析了几百个债务人,发现做催收也是一门学问,一门考验我如何分辨真实与谎言、如何选择顺势或逆势、如何处理事实和狡辩、如何战胜自己和敌人的大学问。做的好与不足,都已成为过去,重要的是如何在即将到来的一年中发扬自己的长处改善自己的不足,以迎接未来更大的挑战。现将过去工作中的事情向领导汇报,希望领导批评指正。 一,业绩总结。 2016年7月份至2016年12月份,总回收金额元,为公司创造佣金元,为部门创造业绩*=元。对于这份成绩单,自己都很不满意,有愧于公司领导的信任和栽培。 二,工作总结。 在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债务人说马上付款,这些人中的绝大部分是不能在三天之内付款的,原因有两类,一类是:忘了付款、财务忘了付款、老板没有签字等等;另一类是打马虎眼、找托词。对付这类还算友善的债务人,先不着急发飙,接下来要做的是问清没有及时付款的原因以及了解公司大体状况,付款人是谁?公司账上有没有钱?工资能否正常发放?领导知不知道欠款的情况?负责付款的最高领导是

谁?这些情况了解之后再要领导的联系电话,最好是手机和邮 箱。顺便核实一下地址、工商登记资料。 接下来的是直接找付款的最高领导,找其他人都是浪费时间。俗话说“阎王好见,小鬼难缠”,在催收过程中很多时候碰到的都是小鬼,销售部推付款要找财务部;财务部又说流程还没走到她们这里,要销售部去走完流程再找她们。还有一个有必要提到的,那就是前台,前台这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是万万不能得罪的,她在公司的体系中是没有一点话事权的,但却是公司信息最灵通的,哪个部门负责、该找哪位领导前台最清楚,包括他们的电话。前台这类人,我们称之为“绵羊”,一般情况下是很好对付的,直接说事找谁负责就可以。碰到个别厉害的,能用各种理由借口挡住我们,我们也无法核实真实情况,这时候就需要晓之利害、道之以德理、威之以利益,这类人我们称为“狐狸”。销售部和财务部两个并列的部门,或多或少都有互掐的苗头,至少不会有阖家欢乐一家亲那么深层次的友好关系,对付他们一个反间计就差不多了,打销售部一巴掌,给财务部一颗糖,马上就能找到最后的BOSS。 和领导通话要保持最起码的尊敬态度,再怎么说也是领导,肯定有过人之处。碰到行事果断、视野远大这类领导,一般都能顺利解决付款问题,这类人我们称之为“鹰”。碰

关于医疗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问题的研究报告

关于医疗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问题的研 究报告

关于医疗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问题的研究报告 文/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课题组 内容提要:遏制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是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医保制度健康稳健运行的重要课题。本文紧密结合管理实践,试图对医保欺诈的行为特征、主要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对其性质进行科学界定,同时从管理层面和社会学角度,对医保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剖析和理性思考,着重就防范和打击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欺诈行为,从“三改”并举联动推进、健全法制建设、构建社会诚信、规范医保管理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反欺诈研究 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是防范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重要课题,特别是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基金管理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管理者与违规欺诈者的博弈。本课题研究,试图结合医保基金的管理实践,对医保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对医保反欺诈,重点是防范和打击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欺诈行为提出对策建议。 一、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基本特征及主要特点

欺诈行为就是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医疗保险欺诈是指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法规和政策,采用虚构保险事故以及其它方法,向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医保基金或非法获得医保待遇为目的。据对天津市医保启动以来发生的26件医保违规案例分析,其中绝大部分案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以欺骗手段获取医保待遇或医保基金,而且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诈骗性质,涉及诈骗金额共计211.79 万元。其中:虚假申报费用骗取医保基金的12例,涉及金额107.65万元。违规出让医保专用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4例,涉及金额 99万元。将非医保项目按医保项目申报,骗取医保基金的6例。涉及金额2.18万元。采取“挂床”住院的办法骗取医保基金的4例,查实145人次。冒名顶替就医骗取医保基金的3例,涉及金额0.79万元。虚开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1例,涉及金额0.17万元。据统计,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累计拒付医疗机构不合理住院医疗费4666.1万元,平均拒付率为4.01%,这其中,有一些明显不合理费用的产生是与欺诈行为有关的。 其次,实施手段主要是经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即故意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2020)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202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11月26日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发生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行政处理处罚等职责的,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处理处罚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开展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依法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有关调查、基金追回和警示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基金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独立实施基金监督检查项目的,应当明确检查目标、内容、标准等,提供法规政策指导,并对采用的检查结果负责。

反欺诈经验分享

反欺诈经验分享

反欺诈经验分享 2012年,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十二五”规划稳步实现,我省的保险业在保监局领导下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已逐步成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金融行业中越来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2012年作为保监会部署的“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之年,意义重大,为提高理赔服务的社会满意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司在不断夯实理赔“反保险欺诈”工作,大力推行“反保险欺诈”举措工作,使我司“反保险欺诈”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我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向贵局汇报如下: 一、队伍建设 1、培训工作 我司从2007年开始就抽调骨干人员建立培训队伍,聘请 福建省公安专等高校的教授作为外聘老师,长期对我司查 勘员进行定向重点培训工作,着重对“痕迹判断”、“调查 的手段”、“拍摄的技巧”、“笔录的制作”等方面结合实际 进行培训,让一线查勘员、骨干人员形成调查的思维、调 查的模式,养成“反保险欺诈”习惯。 2、标准化建设 我司从2008年就开始对现场查勘、定损、调查、旧件回 收、收单缮制等全流程各个环节根据各可能存在的理赔

“渗漏点”制定可量化,可执行的细化动作,并根据公司 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提升,使得所有理赔过程的动作都有章 可循,有依可据,使整个理赔队伍以统一的,标准化的动 作对外服务。 3、专职重案调查、定损队伍 对理赔过程的查勘、调查、定损进行区分分离,各人员各 司其职,并逐步优化人员配备、完善动作要求,使得各个 步骤的执行更专业化,更体现其价值,使得“反保险欺诈” 动作有序的进行。 二、重案管理 1、内部调查工作 内部调查减损工作是指公司内部理赔人员通过查勘定损、 材料审核、询问走访、信息调取、说服引导等方式发现、 获取关键证据和材料并实现减损的操作,因此在公司内 容,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机制,引导鼓励理赔人员参与 内部调查工作,在全员参与情况下取得不俗的成绩,2012 年截止11月内部调查案件3685笔,调查减损金额6564.95 万(含人伤)。 2、外部调查工作 外部调查减损工作是由公安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外部调 查机构通过主动调查或协助我司开展调查以及由外部人 员举报等方式发现、获取关键证据、线索并实现减损的操

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伤保险工作总结Work summary of work injury insurance

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来,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3月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下达了XX年工伤保险征缴扩面目标,明确全年新增扩面人数达到4.5万人,其中:农民工扩面3万人,基金征缴XX万。二是突出扩面重点。今年来,我们始终将农民工扩面、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重点推进了建筑行业、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在去年年底两局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今年初,经与市建设局衔接,我们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农民

工参保程序、登记管理、“本人工资”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地推进了建筑企业参保工作。3月份,通过深入调研,我们拟定了商业服务业“以面积定人数”的工伤保险参保办法,5月22日,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下发了《关于商业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发[XX]21号)。目前,全市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全面启动。桃源县在去年全面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该县大型商业企业进行了参保可行性调研,完善了参保办法,该县花源酒店、丰彩超市等大型商业企业都已全面参保。三是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组成专门的扩面督导班子,对市本级部分事业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对部分县市区事业单位参保扩面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宣传发动,常德日报社等单位已全员参保,安乡县、鼎城区等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财政代扣代缴工作已落实到位。石门县于今年元月全面启动了机关公务员参保工作,133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8600多人纳入了工伤保险管理范畴。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全面启动。今年来,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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