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油田改善房政策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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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油田改善房政策之惑
华北油田公司启动了改善房建设,为改善员工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就在几天前,油田公司出台了《改善房相关规定和政策要点》(以下简称《政策》),但其似乎有不尽情理之处,有些内容甚至与推进改善房建设的初衷相悖!今不揣冒昧,就一些疑问提出一二,还望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解惑。
一、《政策》规定,“同一批次选房时,局处级高工家庭按照局级-处级-高工的顺序按分别排序先行选房,直到指定的房源选完为止;剩余房源由一般人员家庭依排序选房”。
既然我们一再强调,改善房是商品房,是按市场化方式进行,油田公司只是以组织形式推进,那么,在商品房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凭什么还要按照行政职务来排序选房?!遥想当年,我们的金地小区住房就是以商品房的形式推出,而购房者也没按行政职务排序购房,而是摇号排序,因而民众也鲜有怨言。那么时至今日,我们的观念、我们的以人为本是否应该倒退?!如果改善房是福利房,那么按照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头顶乌纱者优先,以中国老百姓的公认宽容,相信大家也都默认了;但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商品房应该是每个人都有同等的买房、选房权力,然而,作为商品房仍要在选房中论资排辈,让普通员工情何以堪?!岂不是又要人为制造出新的不公正、生成新的矛盾?!这也是与建设和谐矿区相悖的!
二、《政策》规定,改善房是“旨在改善矿区‘油田人员’家庭居住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油田人员’是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华北油田矿区内各单位(含相关单位社会职能分离和改制时)的人员”。
油田公司多次表明,改善房是民生工程,是把企业的改革发展成果惠之于民。显而易见,这个企业当指华北油田公司本身,而非其他!在华北油田所在地,住矿单位颇多,除华北油田公司外,还有渤钻、渤装、炼化、油建、井下、物探、测井等企业,而在《政策》中亦将其他企业人员也一并纳入华北油田公司企业的改善房申购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其他企业,如炼化、渤海等企业在他们自己的住房建设分配中,有华北油田公司员工的份额吗?显然没有!他们只是满足自己企业员工的需求!那么,我们企业又为什么要把其他企业的人员纳入我们的考虑范围呢?这无形中加大了华北油田公司员工的购房竞争难度,也侵犯了本企业的员工利益,是把本企业的改革发展成果惠及他人了!如果考虑到住矿单位的关系问题,及所谓的“和谐”,那么也可以在满足华北油田公司本企业员工的需求之后,再考虑其他住矿企业人员的购房需求。
三、《政策》规定,“一般人员家庭按照报名人参加工作时间早晚排序”。
按照这种规定,那么企业中七、八十岁的老人参加工作时间无疑是最早的,即使他们中的一些人工龄不长,但因参加工作年份较早也会排在前面,而使现今仍为企业发展效力的中、青年员工在排序上无法望其项背,继而无缘改善房的购买!既然是让员工享受企业的发展成果,那么就应以员工为企业的工作时间长短来考量,即工龄,抑或是为华北油田工作的“油
龄”,而不是参加工作的时间!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相对的公平。
四、《政策》规定,每个“油田人员”家庭都可以购买改善房。
改善房,重在住房条件的改善,其核心内容就是居住面积多寡。改善房提出的初衷,是现在居住面积没有达标的员工家庭增加住房面积,提高生活质量。就在此前,有关方面对改善房的适用人群还规定了原金地小区住户、已经参加集资房认购的员工不再参加改善房购买。而《政策》如今又规定所有人员都可以参加改善房的购买,这岂不大大增加了真正住房面积还没有达标这部分员工的购房难度?!在这方面,完全可以优先满足住房面积为尚未达标的员工群众,而后房源如有富裕再考虑其他员工购房!
五、《政策》提出,“由油田公司设立‘社区服务站’(成立‘居委会’)或地方政府派住‘居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载明,“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很显然,国家法律已经明确了居委会只是一个群众性组织,从法律上讲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因此,我们根本没有必要要求“地方政府派住‘居委会’”,进而人为的把居委会行政化,否则,我们企业又要支付相关的费用,而换来行政上的指手划脚。
以上几条浅见,未知当否,还请领导拨冗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