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天文台重要方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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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启动和实施我台的“创新2020”及“一三五”(即一个定位、三个重大突破、五个重点培育方向),在原来台青年基金的基础上,台里将自筹经费组织安排台重点项目。该经费将作为启动经费培育我台重点领域项目。

第二条 重点项目的组织要符合我台“创新2020”、“一三五”和“十二五”等规划,注意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院先导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相衔接;与创新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台重点项目分为两类:台层面重点项目和研究室(中心)项目。

台层面重点项目:台每年安排75万元用于资助依据台“创新2020”、“一三五”和“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点项目。每年遴选三个项目,每项每年最高资助25万元,项目组匹配经费应不低于台资助经费的50%。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两年,对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将实施滚动支持。

研究室(中心)项目:台每年安排25万元用于支持研究室(中心)项目(含举办会议),每个研究室(中心)年度申请经费额度为5万元,执行期限为一年。项目由各研究室遴选,报科技处审核。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重点项目重点支持来源于我台“创新2020”、“一三五”和“十二五”等规划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或已获得重要进展、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领域前沿项目;或科研人员提出的项目建议。 第五条 重点项目应具有下列特征和条件:

1. 具有明确的目标,通过进一步培育,在未来几年内可望获得国家各部委、科学院等的支持;或可形成实用和可转化的高新技术;或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形成新的科学技术积累和竞争优势。

2. 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合理的研究路线,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研究队伍结构合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1.台层面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

(1)科技处定期征集项目建议;

(2)各研究室(中心)每年推荐一个项目,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3)科技处委托台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推荐项目名单;

(4)项目负责人编制《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重点项目任务书》(下称《任务书》),交科技处;

(5)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对任务书内容和预算审批后,报台务扩大会议批准,通过后开立课题。

2. 研究室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

(1)各研究室(中心)遴选项目(含举办会议),填写《任务书》报科技处审核;

(2)科技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开设课题。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1. 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保证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 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 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台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 及时向科技处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应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重点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10月底前提交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科技处。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任务书》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科技处负责项目征集、评审和立项后项目管理,组织节点检查及结题验收;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到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须报分管台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预算审核;项目结题审计。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技术报告、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2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全套验收资料,应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如不能按时验收,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经科技处审核,报分管台领导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科技处组织,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通信评议、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熟悉专业技术专家、财务处代表与科技处代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有义务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项目不符合规定的经费将核减,结余经费将收回,由台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科技处根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

验收并建议滚动支持”“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分管台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 未能实现《重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 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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