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人权问题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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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
这份迄今已被翻译成200多种语言的联合国文件宣布:“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方面处于平等地位。
1950年,联大决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
人权问题既有普遍性,又存在特殊性,中西方在追求人权的基本理想目标、价值和内容上存在着广泛的共同性,但是,受历史、自然、文化、社会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西方在对人权的理解和实现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西方资产阶级文艺复兴和近代革命反对的是压制个人的封建专制制度,在提出人权概念的时候,强调的是个人权利、政治权利,其目的在于以人权对抗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君权、神权和等级特权。
但在近代中国,面对的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帝国主义给中国带来的人权灾难。
这就决定了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反帝与反封建并举,并最终导致了中国走的是一条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与争取个人自由权利并举的独特的人权道路。
在这一时期,对中国来讲,以民族独立和解放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人权的实现自然成为首要的人权,国家主权和独立问题不解决,根本谈不上个人人权的实现。
从义和团运动到孙中山领导的民主革命在内的历史表明,只有实现了中华民族的集体人权,才能进一步实现个人人权。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实现了集体人权,为个人人权的实现打下了基础。
调解决民生问题,强调各项权利的均衡发展。
比如,近代中国的悲惨遭遇以及中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匮乏、自然条件相对恶劣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发展权历史地成为人民的首要人权;同时也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必须互相适应、协调发展、稳步推进。
文化比较强调自然人即人的自然属性、个人性、利己性以及个人与他人的分离性;而中国文化则比较强调社会人即人的社会性、道德性以及个人对他人的依存性。
从孔子开始,中国就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强调“人者,仁也”,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规定人,把个人对他人的关爱和义务置于首位,注重行为符合道德要求,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相应地,在人权观上,西方比较强调追求私有财产和个人幸福的权利,注重个人权利,而中国则是比较强调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联系。
西方文化注重“争”,中华民族讲究“和为贵”,强调合作与对话,任何事情都可以对话。
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中国在人权问题上主张对话、反对对抗的重要思想文化基础。
要揭露西方“民主”的实质和虚伪性,说明我们的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说明社会主义中国最尊重人权,最爱护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权利,中国的民主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
我们认为人权、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在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具体内容。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由于我国有两亿文盲,总的文化水平还不高,除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外,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尚不能进行直接选举。
同时,我们奉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我国现有8个民主党派,它们是参政、议政党,它们不是反对党,也不是在野党。
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核心,不是自封的。
解放前,中国共产党同其他党派为推翻旧制度进行了长期并肩战斗和合作,形成并确立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两个基本民主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在不断加强民主建设。
中国有11亿5千万人口,以占世界7%的耕地解决了占世界人口22%的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最大的人权,人的生存权。
如果11亿多人民吃不饱,穿不暖,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也不利于亚洲乃至世界的稳定。
(1991年6月29日会见津巴布韦副总统恩科莫时的谈话)
人权学说的两大理论基础,即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
前者树起了彻底否定现实社会的新的标范,后者仿佛从传统社会的废墟开始构筑全新的社会。
人权学说也确实构成新社会的基石。
然而在深层里,人权学说正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产物。
人权思想家所激烈否定的传统的西方社会,正是人权学说产生的母体。
这些思想家本身也是久远的西方思想传统哺育出来的。
人权,是指在世界范围以内,在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制度的同时,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现在的人类社会构成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公民具有相当大的利益影响,所以人权应该也包含人人参与政治的权利,人人对政治的期望,从而使政策合理的适应大多数人的需求,这就使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具备了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之后,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继而又扩展
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
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
(二)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包括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利和公开提出不满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一个人的意志和观点都应该受到保护,但煽动和侮辱及诽谤性的言词是明显违反法律的。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没有稳定的社会,健全的法律,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不能保障的。
(四)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全世界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的立场是主张死刑。
(五)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政治权利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方式,——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和自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律的保障,所以民主立法是关键所在。
(六)法律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但人权在本质上是全人类的问题,改善人权,是世界上每一个人类都应该重视的问题,但改善中国人权同时也是中国的内政。
(七)评价一国的人权,是言论自由的问题,每个人都有每个人观点,但如果割断历史,脱离国情,片面看待,甚至肆意挑唆和攻击,也会使当事国人民的感情受到伤害,这是不太道德的行为。
(八)对话与合作及互相提示性的监督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良好途径——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及希望国际社会提出意见,一个人都会有很多缺点,何况一个国家呢,人无完人,国家也是如此,了解缺点,改正了就一切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