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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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
一、排污交易权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又被称为排污指标交易、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条件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环境有偿使用为前提,通过核定区域内排污总量,建立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建立供求双方交易市场等措施,探索出来的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径。排污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Dales在1968年提出。他在《污染,财产与价格:一篇有关政策制定和经济学的论文》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Emissions-TradingProgram)的理论设计:把环境当作一种商品,政府是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作为环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在专家的帮助下,把污染废物分割成一些标准的单位,然后在市场上公开标价出售一定数量级的“污染权”。排污权的发放由政府机构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代表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拥有人,出售排污权,排放企业从政府手中购买排污权,同时企业之间也可以彼此交易。这样,使得在政府的宏观控制下,企业遵循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排放的交易,利用了市场的调节自愈机制,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所谓的“排污权交易”,其实质在于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这种污染权政策,后来发展成为‘买卖许可证制度’。它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把排污权的初次分配逐渐从无偿转向有偿(拍卖、奖励等),还出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使排污指标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流转。”
二、可交易排污权的经济学分析;
(1)环境资源的产权化
环境的产权化是对环境的有偿使用权利进行明晰,并采用经济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前提,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所在。对于企业来讲,他们要进行污染物的排放,就要在几种情况中进行选择:要么去购买排污权,要么自己去花钱治理污染,要么去出售自己从政府那里获得的排污权。当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购买排污权的成本时候,企业就会放弃治理污染,转为购买排污权;当治理污染的成本低于购买排污权的时候,企业就可以出卖自己的排污权,转而治理污染,这样,企业在利益面前,通过产权交易,遵照市场规则,拥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2)排污权交易的经济价值
在政府环境目标的制约下,排污权的总量在政府的调控当中,而且这样的排污权总量随着环境治理的好转是在逐步减少的。由于总量控制,所以在市场中排污权价格的变化并不会造成环境排放总量的增加。由于企业对排污权的需要取决于其治理排放的边际成本,在市场竞争中,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需求减少就会降价,需求上升就会涨价。一些经济效益差或者治理污染成本过高的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就会处于不利位置,导致被市场经济淘汰,促进了市场的优化配置。
(3)排污权交易的环保价值
排污权的市场交易,使得企业对治理污染有了积极性,因为高效益的污染治理工作就等于减少了企业经营的成本。所以,促使一些企业对环保治理污染进行投入,寻求更加先进的污染控制设备。同时,也促进了一些环保企业的发展,因为更加先进的、效益高的污染治理设备更加适合市场需求。有的企业甚至会把自己的排污权节省下来,到市场出售,这样排污权就成为企业收益的一部分。排污权的总量控制原则
使得政府在污染的控制上得心应手,而且工作更加具有目标性。随着环境的改善,技术的发展,政府可以逐步削减排污总量,这样政府的排污总量控制工作就成为促进市场中企业进行排放竞争的动力,促进环境的改善。同时,这还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了污染治理的政府投入的资金。
三、国外可交易排污权的先进经验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首先被美国环保总局(EPA)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早在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就制定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并将此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等污染源的治理工作,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体系,取得了经济和环境效益。世界上最有名的排污权交易事件是1990年以后美国推出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整个政策以一年为周期,通过确定参加单位、初始分配许可证、再分配许可证和审核调整许可证四部分工作来完成污染控制的管理目标,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美国的酸雨计划是排污权交易最的成功案例。该计划用最小的社会成本,将传统的控制手段进行创新,用排污权交易来控制大气污染。根据资料:2003年,电力工业企业的SO2排放量比1980年下降
了38个百分点,可以看出,酸雨计划的控制效果显著。在水资源排放权方面。1996年美国环保局正式颁布《基于流域的交易草案框架》,在《框架》的指导下,流域排污权交易在美国得到更进一步的推广。截止于2009年2月,美国已有18个州实施或开始规划,另外还有州际间的流域排污权交易,如切萨皮克湾流域的水体营养物质排放权交易。就目前总结而言,美国的水排污权交易实施情况有以下特点:
1.开展试点的范围广
2.以流域的水质标准作为控制目标
3.实行定期的实施效果评估,不断完善实施方案
四、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或实证分析
我国从1991年就已经开始了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工作,但目前仅限于制度层面,在实践工作上还有一段路要走。
1、背景分析
(1)必要性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是环境问题严峻。2007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对黄河、长江等四大流域的污染调查得出了惊人结论:四大流域的整体污染现状已成为常态。研究统计表明,全国大于10km2的天然湖泊已经从《中国湖泊志》统计的656个减少到目前的581个,总面积从85256.94km2缩小到目前68671.58km2。重点监控的9个大湖泊中整体水质为V类和劣V类水质的就达7个。V类水已不能和人体接触,劣V类水更是丧失基本生态功能,甚至不能用作农业用水。低碳时代又面临着削减排放的沉重负担,对经济的影响巨大。因此,寻求一种低成本、高效率治理污染的手段无疑具有环境和经济意义。原有的排污收费政策起不到控制排放的效果,一些企业缴费排放,同时企业对收费认同程度低。环保部门只收费不治理,政策起不到整体控制排放的目的。企业对于治理污染没有积极性。
(2)发展情况分析
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简称为4+3+1。如今这项实验已经进入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