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解释版)
深圳医学律师咨询网2010年08月13日23:04 评论»
07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司)[1990]6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帽状腱膜下血肿须有影像学资料支持;头皮外伤性缺损须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山东:帽状腱膜下血肿是指帽状腱膜下弥漫性出血(出血范围一般宜掌握在75平方厘米以上),不能与头皮血肿、头皮肿胀混淆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创口指深达皮下组织,须手术缝合。
应注意向委托人及当事人了解致伤工具,同时,在检验时更应运用自己的医学和法医学知识,鉴别创(包括瘢痕)的类型,合理、准确地适用条款。一般而言,相对于钝器创而言,锐器创的创角通常较为尖锐,创缘比较光滑整齐,创缘之间没有组织间桥,创底较少头发等异物,创口两端(有时为一端)可能有划痕,颅骨表面可能有切痕;相对于钝器创遗留的瘢痕而言,锐器创所致瘢痕通常具有外观形状比较规则、表面增生较为整齐、周围甚少或根本没有星芒状结构、两端(有时为一端)可能有划痕等特点。在无从获得准确的致伤工具信息,又难以从创口、瘢痕形态特点推断致伤工具时,应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适用锐器创长度的标准进行鉴定。
山东:钝器创与锐器创并存(同一加害人的同一个伤害行为造成)的,按照锐器:钝器=8:6(儿童6:4)比例换算成一种后,再根据本条评定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注:“砍痕”须影像学支持。山东: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骨折。鉴定时应特别注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在操作上宜非常慎重,原则上不以此条作为评定依据。其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同时具有:(1)确证头部有明显的钝性暴力损伤(如头皮肿胀、挫裂创等);(2)意识障碍与近事遗忘(特别是逆行性遗忘)同时存在,临床上有呕吐、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体征;(3)经调查,确证受伤当时有昏迷倒地的情况。实际检案时若有争议和疑问的,应避免使用此条。认定意识障碍应
首先考虑旁证支持。认定近事遗忘应以伤者在事发后向公安人员报案时的陈述笔录或伤后第一次就诊记录作为判断依据。
第九条眼损伤(注:眼损伤影响功能应为永久性的损害,鉴定应当在三个月后完成。)(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山东:是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的条状疤痕达1cm以上,或遗留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或睑闭合不全(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的分之一暴露以上,损伤致眉毛永久性缺失,一侧眉毛缺失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缺失达一侧眉毛的二分之一的,参照本款评定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注: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应当包括:(1)外伤致角膜损伤行角膜移植的;(2)外伤性瞳孔散大,伤侧瞳孔直径大于健侧一倍以上者;(3)外伤性虹膜缺损或根部离断,范围大于1/4象限者;(4)晶体脱位或半脱位者;(5)外伤性白内障H度以上;(6)外伤性继发性青光眼;(7)外伤性玻璃体积血或玻璃体机化条索形成,或因此行玻璃体切割手术以后者;(8)确证眼球全层破裂伤;
(9)外伤致黄斑裂伤或变性等;(10)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视神经挫伤者;(11)球内异物或眶内异物存留的;(1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的。一旦出现上述改变,即使其对视力影响尚较轻的,也应评定为轻伤。若确实因视力下降显著达重伤范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定为重伤。山东:1.本款是指:外伤性散瞳致瞳孔直径达0.6厘米以上,且对光反射消失或明显迟钝;虹膜根部断离达周径的四分之一以上;晶状体脱位(含半脱位);角膜白斑(中央性白斑直径达0.2厘米、周边性白斑直径达0.4厘米);晶状体轻度混浊或中央性白斑、周边性局限性白斑直径达0.1厘米;玻璃体出现絮状混浊;视网膜损伤(裂孔、变性)、视神经萎缩等。单纯视网膜震荡不适用本条。2.损伤致眼球后退达0.1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山东:1.视功能(视力、视野等)情况应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的视功能为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鉴定时限在伤后三个月以上。认定外伤所致的视功能障碍,有关病变情况必须与损伤程度及病程相吻合,且有以下三项中的一项:(1)眼球结构器质性改变;(2)视神经及视觉传导通路的外伤性改变;(3)视觉中枢外伤性改变。2.本款中的较伤前视力下降0.2或0.3以上,分别适用于伤前视力已低于0.7或0.5的。3.视野轻度缺损是指:视野向心性缩小致单眼视野半径小于50度的或双眼视野半径均小于55度的,单眼视野象限性缺损达一个以上象限的。视野半径是指各方向视野半径的平均值。视野检查以白视野为准,认定视野缺损须经两次以上视野计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下同。4.颅脑损伤等造成视野缺损未构成重伤的,参照本款评定。5.损伤致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单眼活动度减少百分之十五,双眼活动度减少达一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眼球活动度指眼球各方向转动范围的总和。下同。
(六)外伤性斜视。【本条指斜视达15度以上。】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原则上以粉碎性骨折评定伤情,以原始CT片为依据。山东: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是指复位前经X线片或CT 片等证实,骨折断端分离或重叠均在0.2厘米以上或成角20度以上。)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注:鼻中隔骨折需手术治疗的。)
疑有鼻骨骨折的,宜摄鼻骨侧位X线片;摄片后疑有鼻骨骨折伴移位或粉碎性骨折的,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