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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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1]29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05.17

【实施日期】2001.05.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

(公通字[2001]29号2001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1995年公安部发布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7号令)和《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公通字[1995]43号)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政法机关在警用车辆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淘汰退役的警车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拆除警灯、警报器,不清除警车标志,甚至违反警车管理的有关规定,随意私自将警车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一些地方擅自扩大警车号牌、公安专段民用号牌的发放范围。三是一些地方使用无牌无证

车辆充当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标志。四是一些政法人员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违反交通法规,滥用警灯、警报器。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警民关系,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公安政法部门的形象。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并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公安部决定今年7月至9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范围

通过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要达到的目标是:警用车辆的使用和配备制度健全,管理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的警用车辆的警车标志、警灯警报器、号牌的安装、核发以及车辆更新报废等符合《警车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的规定;不再发生未办理过户手续将带有警车标志的退役车辆转卖给不符合警车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民警驾驶警用车辆时,能够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使用警灯、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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