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习题——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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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由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A.土地管理部门
B.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C.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D.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A.60年
B.50年
C.70年
D.40年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
A.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B.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C.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D.取得宅基地
4.典权的期限是指()
A.典权的存续期限
B.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
C.出典人不得回赎典物的期限
D.典权的让与期限
5.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所享有的回赎权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6.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最高年限为()
A.40年
B.50年
C.60年
D.70年
7.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典权的最长期限为()
A.15年
B.20年
C.30年
D.40年
二、多项选择题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
A.划拨
B.出让
C.继承
D.承包
E.留置
2.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所享有的处分权可表现为()A.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出售
B.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C.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出租
D.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权
E.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他人
3.农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A.期限届满
B.国家征用
C.土地被收
D.混同
E.土地灭失
4.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括()
A.地役权转让上的不可分性
B.地役权发生上的不可分性
C.地役权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D.地役权享有上的不可分性
E.地役权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5.地役权人的义务表现在()
A.瑕疵担保义务
B.维护设置的义务
C.支付费用的义务
D.回复原状的义务
E.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6.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
A.土地灭失
B.目的事实不能
C.混同
D.抛弃
E.供役地被分割
7.用益物权的特征表现在()
A.用益性
B.独立性
C.占有性
D.客体为不动产
E.物上代位性
8.典权人的权利表现在()
A.转典权
B.出租权
C.修缮重建权
D.优先购买权
E.费用求偿权
9.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包括()
A.留买
B.作绝
C.别卖
D.找贴
E.回赎
10.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表现在()
A.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
B.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
C.具有期限性
D.具有物上代位性
E.具有让与性
三、简答题
1.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3.简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4.简述典权的特征。

5.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有哪些?
四、论述题
1.试述地役权的特征。

2.试述地役权的内容。

3.试述典权人的权利义务。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如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B4.C5.C6.B7.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CE3.ABCE4.BCDE5.BCD6.ABCD7.ABCD8.ABCDE9.ABCDE10.ABCE
三、简答题
1.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答: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其法律特征如下:(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即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即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

(3)用益物权具有独占性,即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而不包括动产和权利。

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其特征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期限性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让与性是指法律允许土地使用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3.简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答: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体现为农地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农地承包人
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农地承包人有权使用他人土地,并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

(2)投资补偿权。

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后,农地承包人对于土地的投资尚未收回的,有权要求发包人予以补偿。

农地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为:(1)支付费用的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农地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承包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方法及目的使用土地。

(3)返还土地的义务。

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时,农地承包人应当将土地返还给发包人。

4.简述典权的特征。

答: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具有如下特征:(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5.典权消灭的特殊原因有哪些?
答:典权的消灭原因除具有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包含以下特殊的消灭原因:(1)回赎。

回赎典物是出典人的一项权利,如果出典人在回赎期限内以原典价行使回赎权而回赎典物,则典权予以消灭。

(2)找贴,即按时价找贴,是指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出典人表示将典物出卖于典权人的,由典权人按典物的时价,将原典价抵销卖价的一部分,然后由典权人支付差额的制度。

通过找贴,典权予以消灭。

(3)留买、作绝、别卖。

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如果典权人留买的,则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归于消灭;如果典权中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的,则出典人在期限届满不回赎的,典权归于消灭;如果典权中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的条款,则典权因典权人将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消灭。

四、论述题
1.试述地役权的特征。

答: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其特征如下:(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地役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为限,即地役权存在于土地之上,而且该土地为他人的土地。

实际上地役权是在他人土地上或他人使用的土地上所存在的一种负担。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并不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在于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用,提高利用价值。

所谓“便利”,是指方便利益,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地役权的便利内容主要有:第一,以供役地供使用;第二,以供役地供收益;第三,排除相邻关系任意性规定的适用;第四,禁止或限制供役地为某种使用。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地役权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不是需役地使用权内容的扩张。

但是,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存在于供役地上的,所以,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使用权分离单独存在。

地役权的从属性包括:第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第二,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只能随同需役地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即需役地使用人在需役地上为他人设定某种权利时,地役权也应成为该权利的标的。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存在于供役地上的,为实现这种便利的目的,地役权只能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存在,也只能存在于供役地的全部之上。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地役权发生上的不可分性。

在地役权设定时,需役地或供役地为共有时,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需役地为共有时,各共有人不得仅就自己的应有部分取得地役权。

同理,供役地为共有时,各共有人也不能仅就自己的应有部分取得地役权。

第二,地役权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在地役权设定后,需役地为共有时,各共有人不能按其应有部分,使已经存在的地役权一部分消灭。

在供役地为共有时,各共有人也不能仅就其应有部分消灭地役权。

第三,地役权享有或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设定后,
需役地为共有的,地役权由需役地共有人共同享有,非由需役地各共有人分别享有;供役地为共有时,地役权由供役地共有人共同负担,非由供役地各共有人分别负担。

因此,需役地经分割的,其地役权为各部分的利益仍为存续;供役地经分割的,地役权就各部分仍为存续。

但是,如果地役权的行使,依其性质只涉及需役地或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地役权仅就该部分存续。

2.试述地役权的内容。

答: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地役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第一,供役地的使用权,即地役权人当然享有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第二,地役权的让与权,即地役权人可以将地役权随需役地而同时让与他人,或随同需役地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第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即地役权人为达到地役权的目的或实现权利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可以为一定的必要行为或为必要的设置,以便更好地实现地役权。

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第一,维护设置的义务,即地役权人对于其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所为的设置,负有维持的义务。

第二,支付费用的义务,即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为有偿时,地役权人负有向供役地人支付约定费用的义务。

第三,恢复原状的义务,即地役权消灭后,如果地役权人占有供役地,则应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的原状。

(2)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

供役地人的权利表现为:第一,设置使用权,即对于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所为的设置,供役地人在不影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有权使用之。

第二,费用请求权,即在有偿的地役权中,供役地人享有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

第三,供役地使用场所以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即当事人在设定地役权时,定有权利行使场所以及方法的,如变更该场所以及方法对地役权人并无不利t而对于供役地人有利益,则供役地人对于地役权人有请求变更地役权的行使场所以及方法的权利。

供役地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第一,容忍以及不作为义务,即地役权是存在于供役地使用权之上的一种负担,对于该负担,供役地人有容忍以及不作为的义务。

第二,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即供役地人有权使用地役权人所为的设置,但为公平起见,供役地人应按其受益程度,分担维持设置的费用。

3.试述典权人的权利义务。

答: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典权人占有典物是典权人行使用益权的前提。

典权人的用益权是典权法律属性的必然反映,也是典权人设定典权的目的之所在。

典权的用益方法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依典物性质可实现用益目的的方法,典权人均可为之。

(2)转典与出租权。

转典权是指在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出典于他人。

典权人无须征得出典人的同意即可转典,但转典须在典权存续期间为之且不能超过原典期,转典价也不能超过原典价。

转典后,转典权人取得转典权,在原典权范围内,享受转典权的利益。

但典权人对典物因转典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转典后,原典权关系不受影响,故出典人回赎典物,既可向原典权人为之,也可向转典权人为之。

出租权是指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出租于他人,无须征得出典人的同意,但出租典物须在典权存续期间为之且租赁期不能超过典期。

典权人因典物出租而使典物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让与权,即典权人有权将典权转让于他人。

至于让与典权是否有偿,取决于让与人受让人的约定。

如果是有偿转让,其价格不受典价的影响。

(4)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留买权,是指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修缮重建权,即在典权存续中,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时,典权人有权修缮或重建,以继续使用收益。

(6)费用求偿权,即典权人就典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

典权人就典物支出的费用有三种:第一,必要费用,即为保存典物所支出的不可缺少的费用;第二,有益费用,即为增加典物价值所支出的改良费用;第三,修缮重建费用,即修缮重建毁损灭失的典物所支出的费用。

典权人
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保管典物的义务。

典权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用益物权,因此,典权人在占有典物期间,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典物。

(2)返还典物的义务。

典权消灭时,除典物已灭失或典权人已经取得所有权外,典权人均负有返还典物的义务,而且返还典物时,应当恢复典物原状。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如何?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体现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1)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第一,土地的占有、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目的在于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因此,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和使用出让人依法交付的国有土地。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

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处分权。

该处分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即土地使用权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即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即土地使用权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人为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依法占有使用的土地范围内,进行非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

(2)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一,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补偿以及安置费用等。

第二,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不得违反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得闲置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

第三,返还土地的义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将土地返还给土地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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