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与土地权利人复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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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敦好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张三(土地权利人)
为维护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顺利
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其使用的位于敦好镇敦好村 1 社的 500 平
方米农村建设用地,交付甲方用于实施复垦,其中房屋面积为 200 平方米,附
属用地为 300 平方米。该地块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乙方,使用年限可
不填年,土地使用权证号敦xxxxxxx 。
二、乙方自行落实房屋居住后自愿交出其用于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乙方与
甲方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并拆除房屋后,甲方协助复垦项目业主给予乙
方房屋拆迁补偿费 30000 元,附属用地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5000 元,共计
拆除补偿费 35000 元(大写:叁万伍仟元),并于施工前和
验收合格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由甲方分两次支付给乙方。同时甲方根
据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文件规定对乙方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购房予以补助。
补偿费用为:购房补助费 6000 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4000 元,共计 10000 元(大写:壹万元),并于验收合格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红
色部分涉及户改的才填)
三、复垦后的耕地所有权属非户改填个人、户改填集体。
四、乙方自愿将其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交付甲方复垦为农用地,于协议签订
当日向甲方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本协议签
订30日内完成搬迁并达到复垦工程的施工条件;确因其他原因不能搬迁的,乙方
应征得甲方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五、本协议履行中的纠纷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上级有关部门或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单方擅自更
改协议无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持一份。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或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