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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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犯罪论体系构筑的意义 , 无外乎是要说明 在犯罪论 领域进行体系构筑的必要性和价值。我们试看一下犯罪论体 系构筑十分发达的大陆法系德国的情形。犯罪论体系构筑乃 至刑法体系构筑是今日德国法学最重要的 / 输出品 0之一, 几 乎可以说快成为国际上的一个样板。可是, 这样的体系构筑, 常常使得刑法的门外汉感到费解。其实, 如果真正 了解了构 筑学问体系的一般必要性和德国犯罪论体系的特殊历史发展 条件, 就会十分理解这种 情况的发生。德国刑法学 者许乃曼 曾论证了犯罪论体系构筑的价值与必要性。 首先 , 他认为, 学问的体系就在于将有关学问的个别认识 按照逻辑关系加以整序, 如果不这样做 , 即完全放弃各种学问 体系的话, 等于说永远处于学问的未成熟阶段。因为, 个别的 认识只有在一个整序的体系中 , 相互之间逻辑关系 才可以通 盘呈现出来。总之 , 个别的认识之间是逻辑相互调和, 还是相 互矛盾 , 惟有凭借体系才能认识清楚。

从字面上分析 , 犯罪论体系 由犯罪一词和体系 一词结合 而形成。所谓体系 , 按照康德的说法 , 是 / 各种各样 的知识在 一个思想下的统一 0, 是一个 / 根据各种原则组织起来的知识 整体 0。 所谓犯罪论 , 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大 冢仁指出 : / 刑法 学上, 把以有关犯罪的成立及形式的一般理论为对 象的研究 领域称为犯罪论 (V erbrechenslehre) 。0 因此可以说, 犯罪论体 系乃是关于犯罪论的知识统一体 , 是对犯罪论进行理论构筑, 其功用在于将杂多之犯罪成立要件要素整纳于一个有秩序有 系统之体系内 , 使人易于明了理解。例如 , 日本刑法学者山中 敬一就认为 , 所谓犯罪论体系 , 是将关于犯罪一般成立要件的 各种各样个 别认识和 理论说明按 照一定综 合的原理加 以整 序 , 并将这些个别认识与理论说明的内部关联性加以阐明, 从 而能够说明什么样的现象能成为犯罪 , 并能对这一 现象是否 符合成立要件而进行合理判断的实践的认识体系。
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理论发展历经百余年, 体大思精, 学 说发达 , 既对西方刑事法治影响巨大, 也对目前正处于犯罪构 成理论重构期的我国刑法学界具有借鉴意义。本文试对大陆 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 犯罪论体系的概念
文 献标识码 : A
1001- 490X ( 2006) 12- 119- 03

目前作为通说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诸要件 ) ) ) 构成 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以及责任这些抽象概念常使普 通人不解 其意。而且在这些概念各自 的背后, 潜伏着为了适 用这些概 念而不可或缺的复杂理论。因此, 刑法学初学者乍 一听这些 抽象概念只会感到 / 空洞无物 0, 但是经过刻苦的学习过程, 一 定会逐渐弄清它们的含义。那种企图抵制学问的传统取消刑 法学概念系统的做法 , 在如今已经具备了内容详尽、 体大思精 的体系之后是无法办到的。而且, 一切理论体系都 伴有实践 上的机能, 也就是说体系使得所有个别的命题尽可 能迅速地 被概观和加以分类 , 这种尽可能迅速把握问题的机能, 在整序 的概念层级体系中得以实现。正是这一机能, 使得 理论体系 在学问研究上受到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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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 , 在前苏 联和中国 刑法学 上, 一 提到犯 罪构成 的概 念 , 随之产生的联 想就是犯罪 构成理论 的四个要 件: 犯 罪客 体 , 犯罪主体,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和主观 方面。例如 , 俄罗斯 刑法学者库兹涅佐娃以一种不容置疑的口吻说 , / 与任何体系 一样, 犯罪构成包括完整 的许多分体系和要素。犯 罪构成的 分体系有四个 : 客 体, 主体 , 犯罪 构成客观 方面和 主观方 面。 哪怕一个必要要素不存在 , 更不用说一个分体系不存在, 就会 导致整个犯罪构成体系的瓦解 , 就会导致人的行为 不存在犯 罪构成。 0 这样一来, 仿佛犯罪构成就等同于作为通说的犯罪 构成四要件理论 , 使得四 要件说在理论上似乎不容置疑。其 实 , 过去在中国刑法学上就存在二要件说 , 三要件说或五要件 说。近年来 , 在中国刑法学重构论的思潮中 , 更有不少学者对 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提出了异议 , 转而主张 新的二要 件说, 三要件说 或五要件说, 等等。与 之相对, 从犯 罪论体系 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 , 它是一个含义开放的概念 , 这里所说的 开放性体现在容许不同的刑法理论家构筑不同的体系 , 容许 人们在体系性思考中对犯罪成立问题自由地进行争论。如此 看来, 犯罪构成的概念显然缺乏犯罪论体系的概念 所具有的 那种开放性和包容性。 二 犯罪论体系构筑的意义
者 : 陈劲阳 , 法学博 士 , 吉 林大 学法学 院 ; 吉林 , 长 春 , 吉 林 大 学 人 文 社 科 研 究 博 士 基 金 项 目,
如果将我国刑法上犯罪构成的概念与大陆法系刑法中犯 罪论体系的概念进行比较 , 可以看到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首先 , 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论体系的概念相比 , 后者属 于更上位的概念层次。剖析犯罪构成的概 念, 可以看到 这一 概念其实属于一种区 分犯罪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的体系 , 是一种较为具体的犯罪论体系类型。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在 总结犯罪论体系构筑 的种种见解时, 就曾指出其中一种 代表 性见解就是区分犯罪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的 体系。其实 , 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的阶层理论是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处 在同一个概念层次上的。而犯罪阶层理论只是犯罪论体系的 下位概念。可见 , 犯罪论 体系的概念能够涵盖犯罪构成 的概 念范围 , 抽象度更高。 其次 , 从本质上说, 犯罪论体系是近代以来人们对犯罪成 立的理性认识与规范 的刑法科学相结合的理论产物 , 是 刑法 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方面表明了现代刑事法治理念对封 建的罪刑擅断的否定 , 一方面人们借助体系构筑使看似 复杂 无序的犯罪成立问题成为刑法学上易于把握的理论问题。因 此可以说, 犯罪论体系也是学问的体系。刑法学的成立 离不 概念体系的构筑 , 犯罪论的体系构筑可以说是整个刑法 学理 论的中核, 理论史上诸多刑法巨匠们对刑法学的重大贡 献多 体现为他们所构筑的风格迥异的犯罪论体系。甚至在德日刑 法学上 , 常常干脆就 用刑法体系 的概念来称 呼犯罪 论体系。 因此可以说 , 学者们构筑犯罪论体系的同时是着眼于规 范刑 法学的理论建构的。与此相对 , 犯罪 构成理 论, 从 理论史 上 看, 提出这一概念的前苏联学者更多地从意识形态角度 审视 犯罪这一社会矛盾现 象的深层本质, 例如前苏联刑法学 者特 拉伊宁就曾说过 , / 犯罪和犯罪构成这两个概念 , 都充满着深 刻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 0 简要地说 , 两者一个着眼于经由 体系的构筑建立规范 刑法学概念范畴, 一个着眼于对犯 罪自 身的深层本质的揭示。

的 0思考 , 可以说至少在法学 领域是不可能的。因为 , 作 为法 学的对象的人类社会关系, 最初就是人们借助 / 日常语言 0来 把握的 , 原本并不能科学地记述。所以 , 在 法学形成之初 , 业 已由日常语言确立的整序的体系就经常被使用。从这个角度 来说 , 假使完全放弃法学的体系, 也并不能完全脱离开体系进 行自由的论证。当然 , 也 许法学就存在于日常语言表现 出的 世界观与世界秩序之中。 我们经常生活在 / 日 常语言之中 0, 而且语 言的效果被看 成是不证自明的事情。通常我们意识不到日常语言具有非常 大的行动引导效果与体系化效果。可是 , 事实上在人类 认识 中分离出来的多个对 象用同一用语表示的场合, 我们常 常浑 然不觉地将一个个具体的事物按照种属关系用语言来加以包 摄。这种语言包摄同样具有体系化的效果。正如比较语言学 所揭示的: 经验世界日常语言的整序与体系化, 能导致完全不 同的语言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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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 , 是对犯 罪论 进行 理论 构 筑 , 其 功用 在于 将 杂多 之犯 罪成立 要件要 素整 纳于 一 个有 秩序 之 系统 。 在刑 法 学领 域构筑 犯罪论 体系 是有 其 价值 和必 要 性的 。 建构 目 的合 理体系 , 还应 兼顾形式 合理的体系 以及实 质合 理的 体系的 要求 。 关键词 : 大陆法系 ; 犯罪 论体系 ; 目的合 理体系 中图分 类号 : D F611 文章编 号 : 作 130012 基 金 项 目: 2006BS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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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 , 犯罪体系论是与要素论相对的。 如有日本学者指出 , / 思考确定犯罪成立的一般要 素, 并将各 个要素做更进一步理论挖掘 , 乃犯罪要素论的课题。可是, 社 会现实中生成的犯罪现象同时也是成为可罚性判断对象的犯 罪 , 因而这些犯罪一般要素决不是散乱的像所谓马 赛克那样 粘贴在一起。将诸要素进行 体系整序, 阐明其内在 关联性的 同时, 对现实犯罪认定判断加以阐明是必要的 , 而这些问题乃 体系论的课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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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 许乃曼认为完全放弃法学 体系意味着以下的 事情 出现 : 社会纷争的解决将会在日常行为领域或日常语言 体系 范围内达成 , 造成的结果是在这一领域和范围内可以找 出各 式各样的观点、 立场以及形形色色的论据。可惜, 多元化的思 路与结论无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可见 , 在刑法学领域构筑犯罪论 的体系是有其价值 和必 要性的。而且, 在刑法学领域 , 体系性的思考也确实具有很多 优点。我们认为 , 体系性思考具有如下的优点 : 第一 , 有利于减少 审查案件的难度。在一个信条性 体系 中组织和区分刑事责 任的所有条件, 可以避免遗漏应该 检验 的条件 , 使实践中审查案件的工作大大简化并且避免造 成错 案。 第二 , 有利于平等 地区别适用法律的 条件。在一个 体系 中的不同条件, 对刑事责任发挥不同的作 用。根据统一 的评 价标准 , 可以保证相同的情况获得相同的处理, 不同的情况获 得不同的处理, 从而保证法律得到平等和理性的适用。 第三 , 有利于简化法律并使法律 适用工作具有更好 的操 作性。 第四 , 有利于法律 和法学的继续发展。在一种思想 的引 导下 , 对知识进行专门的体系化整理 , 对这个领域中的法律发 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 犯罪论体系的类型
2006 / 12
论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
陈 劲 阳
摘 要 : 大陆法 系犯 罪论 体 系乃 是关 于 犯罪 论的 知 识统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 原本没有 犯罪论体系这样一 个术 语, 在探讨犯罪成立问题时一般使用犯罪 构成这个概念。犯 罪构成的概念源自前苏联刑法理论。前苏联学者特拉伊宁将 犯罪构成定义为 / 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 , 危害社会主义 国家的作为 ( 或不作为 ) 为犯罪的一切客观 要件和主观要 件 ( 因素 ) 的总合 0。 从目前俄罗斯的刑法理论中仍可看到这一 定义的影响 , 如俄罗斯刑法学者库兹涅佐娃认为, 犯罪构成是 / 构成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和主观必要要素的体系 , 其要件在 刑法典总则和分则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中加以描述。 0 我国 刑法对犯罪构成的理 解也明显受到前苏联的影响, 通行 的观 点认为 , 犯罪构成的含义 是指 /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 决定某 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 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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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体系 0的类型。首先, 仅就 / 体系 0一词而言, 它是指依 据某种原理或规则组织而成的知识统一体。它不是单纯的知 识集合或分类, 而是由贯穿全体知识的原理予以 支配、 统一 , 并使其保持有机关联的组织。关于体系的 类型, 我国台 湾学 者洪福增曾概括为下列 五种: ( 1) 演绎的体系 ( System atische Deduktion), 此系由普通原理, 推断特殊事实方法之体系; ( 2) 归纳的体系 ( didaktische Syste m atik), 此系由能感觉 ( 能知 ) 之 事物 , 向无一定感觉 ( 不知 ) 之一般原则建立有秩序之事态也。 亦即使用由特殊事实 以推见普通原理之方法, 所建立有 秩序 之系统也 ; ( 3) 分 类的体系 ( Syste m atische Classifikation), 此系 自 / 类 0概念向 / 种 0概念分支 而成立之 ) 系统 ; ( 4) 范畴 论的 体系 ( K ategor ia le System atik), 此乃基于事物本身之论理 , 以引 出一定之体系。例如以 / 行为 0之逻辑概念为出发点所构成之 犯罪论体系 , 即为范畴论的体系。 ( 5) 目的论的体系 ( teleo l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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