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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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的申报流 程及申报要求
• 7.3.1 申报流程
• (1) 汽车生产企业首先应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分 配的账号及数字证书介质, 如未获得, 应先进行注册 (网址: ht tp: / / www.dpac.gov.cn/ zhgl/ ), 提交 资料, 经审核通过后, 获得账号和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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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的申报流 程及申报要求
• 一、 企业应对相关信息备案 • 《条例》 中第 10 条明确指出, 生产者应将相关信息报国家质检总
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中心备案; 第 22 条规定了不履行信息备 案责任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 相关需要备案的信息有以下几条: • (一) 生产者基本信息 • 如法人、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等。 • (二) 汽车产品相关信息 • 1. 经销商信息 • 主要包括: 企业所有经销商名称、 维修站名称、 经销商代码、 法定 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详细地址、 电子邮件、 办公电话、 服务 电话、 业务负责人姓名、 月平均维修能力、 涉及品牌等信息。
(以下简称 《条例》) 已经 2012 年 10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19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条 例》 中明确要求汽车生产者承担信息备案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承担 质量投诉处理的具体工作。 • 召回工作具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中心进行管 理, 要求企业对批量缺陷汽车产品开展召回工作, 并对具体信息备 案和质量投诉处理提出要求, 对违反 《条例》 要求的企业提出了明 确的处罚措施。 • 汽车消费者可以在网上对缺陷车辆进行举报或反馈, 也可进行查询, 网址: http: / /www.dpac.gov.cn/ 。 见图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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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的申报流 程及申报要求
• 2. 车型系列信息 • 主要包括: 品牌、 车型系列、 车型名称、 型号、 境外通用名称等
信息。 • 3. 车型基本配置信息 • 主要包括: 车辆类别、 外形尺寸、 制动类型、 是否有 ABS、 轮
胎品牌与规定、 维修手册、 配件目录、 用户使用手册、 车辆规格与 技术参数等信息。 • 4. 车主信息 • 主要包括: 每辆车 VIN 号码、 型号、 发动机号、 生产日期、 经 销商名称、 购买时间、车主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等信 息。
牌、 车型、 召回原因、改进措施、 市场处理措施、 是否涉及中国市 场、 原始文件上传等。
• 二、 质量投诉、 召回处理工作
• (1) 《条例》 中明确提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监督部 门投诉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公 布受理投诉的电话、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等信息; 企业如不履行质 量投诉处理责任, 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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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管理的作 用
• 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在网上通过车企信息平台进行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 申报与反馈处理。网址: http: / / .dpac.gov.cn / 。 见图 7 -2。
• 汽车三包信息的查询处理也可在该网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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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执行的技 术法规、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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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的申报流 程及申报要求
• 5. 技术服务公告 (TSB) 信息 • 主要包括: 标题、 通报类型、 编号、 总成分类、 品牌、 车型系列、
车型、 发布日期、 原始文件名称、 原始文件上传等。 • 6. 境外召回说明 • 主要包括: 发布日期、 召回开始时间、 涉及国家、 召回数量、 品
第七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管理
• 7.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管理的作用 • 7.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执行的技术法规、
规范性文件 • 7.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的申报流程及申报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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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缺陷汽车来自百度文库品召回》 管理的作 用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以下简称 《召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626 号令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3) 质检总局公布的 《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总局令 176 号)。
• (4)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迁址通知》。 • (5) 《关于更新汽车产品生产者召回报告备案材料模板的通知》
(召管字 〔2014〕 78号)。 • 以上技术法规、 规范性文件, 随着文件的新增、 调整, 也应做相应
• (4) 企业只有首先完成第一条相关企业信息、 产品信息备案工作, 并通过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中心审核后, 才有权限进行网络质量投诉 处理以及召回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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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 -1 缺陷信息报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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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 -2汽车生产企业信息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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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汽车生产企业通过汽车产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 备案, 只有备案通过后, 才能处理其他工作。
• (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备案通过后, 通过缺陷信息采集系 统、 召回报告和数据管理系统进行后续的申报、 反馈与处理。
• 7.3.2 申报要求
• 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文件要求, 进行相关信息的备案和处理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 《缺陷汽车新产品召回》 执行的技术法规、 规范性文件泛指由质检 总局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中心发布的文件, 汽车生产企业应按 要求执行, 有关文件如下:
•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 《关于对 N 类和 O 类车 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 (2009 年第 24 号)。
• (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626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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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的申报流 程及申报要求
• (2) 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中心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网络系统, 收集、 汇总、 分析、处理各种有关缺陷汽车产品的信息。
• (3) 企业应开展质量投诉处理的相关工作, 对批量缺陷汽车产品 开展召回。 并在网络中进行关于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展申报、 召回 情况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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