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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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从当代中国的语言实践来看,法律意识通常是指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
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历来为学术界关注。
经过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辛勤耕耘,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法理学的繁荣和指导思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当从当代中国的语言实践来看,法律意识通常是指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
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历来为学术界关注。
经过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辛勤耕耘,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法理学的繁荣和指导思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当我们静下心来理智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这一问题的研究说法或观点,很抽象而不具体。
任何一种理论或科学当它不能圆满解决相关的问题时,修正或完善就在所难免。
一、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包括
(一)法律意识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础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是广大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进行的活动。
具有广泛的民主性。
立法是对个人行为自由与行为限制的界定。
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的最优化统一。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度、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要想立一部法,首先要意识到立此法的作用、目的、任务。
立法是一项非常严格的程序,必须经过起草、修改、表决、通过等各项程序。
也就是说,要起草一部法律。
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和坚实的心理基础,这与一个普通的案件取证一样,取一个证据,第一要意识到取此证据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证据在案件中起什么作用。
能够证明什么问题。
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使国家之间有了分别,公共行政作为一种由行政机关这个特定的主体从事的活动从国家活动中分离出来,行政法上的这种职能分工后的公共行政具有从属性质;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活动从属于法律。
公共行政的从属性为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和基础。
因为在国家职能未分工之前,根本不存在制定约束国王、皇帝及其所统属的国家机关活动的法律的机制。
没有一种法律能够约束封建皇帝和国王。
这就难以避免行政的专横与任性。
(二)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
法律本身反映了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的适用是实现立法者的目的。
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以此。
有学者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在人治社会下,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掌权者的个人权威;是否适用法律,如何适用法律,不是依照通过民主协商制度的规则决定,而且凭少数掌权者的个人意志。
这种社会没有一个保证全面。
严格地实施法律的有效机制。
法治国家的意义在于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是依法而治,而不是依人而治。
执法也属于法的适用范围,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
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如人们在讲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
(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础
守法即法的遵守,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在通常人们所讲的“奉公守法”中守法的涵义,大多限于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
这是消极的、被动的。
我们所说的守法,当然包括这种消极、被动的守法,但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行法律。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制定法律者,本身不受法律约束,法律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君主专制的个人工具,主要由服务于专制统治的封建官僚机器中的所有官吏来遵守。
广大民从被法律所统治,当然也必须遵守法律。
中国共产常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体现了党在人治与法治问题上的认识飞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为了实现这个方略。
不仅普通公民要守法,依法办事。
给其他公民起模范领导带头号作用。
这是因为:一方面,他们手中握有一定的公共权力。
另一方面,他们的行为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具有一种示范或榜样的作用。
如果他们不守法,不仅会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以权废法,而且会极大地破坏法律的权威,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如果他们严格依法办事,就会带动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用法、护法、宗尚法治的新风尚,为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重要条件。
会计112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