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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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金融市场化改革,另外在加入WTo后,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正在逐步开放国内金融业市场,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开放的程度都在不断扩大,对外资银行的一些限制也在逐步取消。
目前外资银行已经相当广泛地参与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竞争。国内银行业已开始了与国外同行全方位的竞争。截至2004年7月底,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643亿美元,总资产市场占有率达1.82%;在华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市场占有率达17.8%,人民币资产总额857亿元。戴至2004年8月底,外国银行已在我国设立了近200家营业性机构,外资法人机构已有14家,外资银行代表处已有216家。13家外资银行获准在华开办网上银行业务,5家外国银行分行可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外资银行在法规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约有100个。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占市场份额下降到58%。2006年以后我国金融将全面开放,内资银行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
银行业是比较特殊的行业,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与其加权折算后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它被国际银行界认为是衡量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和稳健性的重要指标,也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最主要指标之一。1998年以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补充到8%以上。但由于银行效益不佳,无力用经营利润补充资本金,加之不良资产的曰益积累,致使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又降至8%以下。虽然现在包括中行和建行在内的部分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已经超过了8%,但资本充足率总体仍较低。2004年3月9曰,银监会对外公布的我国金融机构的有关数据显示,200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达到27.64万亿元和26.57万亿元.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为15.19万亿元和14.58万亿元,据此计算,我国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负债率高达96%,这样低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将无法与国外大银行抗衡。并且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不良债权。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约为25%,部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高于这一比例。这反映了我国金融领域聚集着大量的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还存在较高的风险水平。
税收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金融税制是否科学不仅直接影响到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且将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业税收制度。它主要包括:一是营业税,主要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劳务收入课征;二是所得税,主要对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利润课征;三是对金融保险企业征收的其他税。本文将着重对银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
二、我国银行业税收负担分析
(一)银行业流转税分析
1.银行业流转税税负过重。银行营业税是针对资本流动课征的流转税,过高的税负往往会对资本流动产生消极影响。从理论上分析,对资本流动课征的税收越少越好。我国一直把对金融业的课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实行重税政策。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流转税负担主要包括:
(1)营业税,税率为5%。由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也不像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税负测算结果表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2%与5.8%.不仅高于其他服务行业的营业税负担水平,也大大高于4.0%的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业边际税负处于最高水平。
(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分别适用7%、5%、1%的不同税率。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建制镇内,所以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3)教育费附加,统一按照3%的附加率征收。
(4)印花税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税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向交易的双方征收。所以,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
2.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流转税负担不公平。从表面上看,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但是由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营业税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内资银行。
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本金和储蓄存款.而我国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自有资本金很少,存款所占比例很高,因而存款的利息支付也很大,在当前“借贷”、“慎贷”现象普遍,存货差额增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贷款业务收入是银行的主要收入…对银行一般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是以可获得的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的。而我国对银行业实行的高税负,显然没有考虑到虽然其贷款利息收入大,但存款的利息支付也很大的实际情况。
与国际同行业税负相比,我国营业税税率也处于较高水平。为减少税收对金融业的负面影响,国外一般是少征营业税或者征收登记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税率也很低。如,韩国实行金融业0.5%的营业税税率;欧洲国家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的印花税或登记税;意大利、德国只选择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业所得税分析
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重。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我国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分别是1991年、1994年开始实施的,而近年来,世界各国特别是我国周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下降趋势。我国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奥地利为34%,西班牙为35%),但是已经高于韩国(27%)、泰国(30%)、巴西(25%)、俄罗斯(24%)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及经济转轨国家,也高于英国(30%)、澳大利亚(30%),加拿大(25%)和新加坡(22%)等经济发达国家。另外,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我国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税负不合理。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是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在工资扣除方面。按照现行计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扣除额为800元,最多可以上浮20%(即960元)。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金融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的税负影响较大。加之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的工资支出不受任何限制…不仅加重了内资银行的负担,也不利于内资企业吸引人才。
2.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所得税负担不公平。内外资银行分别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在具体规定上存在不少差别,导致中资、外资银行在税负方面产生巨大的差距。
(1)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曰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吝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资银行负担了比外资银行高得多的税负…无法同实力雄厚、税负又低的外资银行竞争,显然不利于内资银行的发展。
(2)中资、外资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总而言之,外资银行的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中资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