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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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3期(总第153期)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No.3,2018(Sum ,153)
社会建设
摘
要: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学术界从概念界定、产生原因、
发生机制、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通过梳理既有研究成果发现,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愈加中性化和去政治化,更加重视媒体网络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并主张理性化和法治化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应对策略;研究述评中图分类号:C91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701(2018)03-0080-04近年来国内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
张国军,史明玉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1120)
收稿日期:2018-04-08
基金项目:2016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青年项目(编号:2016QNMK02)、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7CZZ0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国军(1982—),男,山东滨州人,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史明玉(1997—),女,河北秦皇岛人,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
20世纪90年代以来,媒体中经常出现某地发生
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人们对群体性事件一词早已不再陌生,甚至自己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和经历者。群体性事件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有着重大
的影响,政府和学术界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力图探究群体性事件蕴含的深层问题,以便能够快速应对、有效解决和积极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目前,学术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力图从多个角度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为进一步研究群体性事件提供参考。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变与界定
“群体性事件”一词是经过了多个阶段的演变而最终确立的,学术界从多个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从“群众闹事”“骚乱事件”这样明显带有批评意味的概念到如今对群体性事件客观中立的界定,学者们在给群体性事件定义时也蕴含了自己的价值判断。
1.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变。对群体性事件这一
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时期、不同学科对此有着不同的界定。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是,群体性事件一词是经过许多阶段的演变才
最终确定下来的。不过,不同学者对这一概念演变过程的具体阶段的划分有着不同的见解。曾海若将群体性事件的语词演变划分成五个阶段,分别为“群众闹事”、“治安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或“突发
事件”、“紧急治安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1]
。肖唐
镖的考证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他认为自1988年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近似称谓有“突发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群众性闹事”等数十种,第一次使用群体性事件一词是在1994年,并在2003年以后成为统一且较为正式的用法[2]。
2.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的多元化。群体性事件
概念的界定比较多元化,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分别从各自学科的视角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政治学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界定为人民内部矛盾,如王伟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抗和激化的具体表现,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干扰乃至破坏正常社会秩
序的社会冲突事件”[3]。他们认为,通过合理可行的
方式可以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其风险是可控的,并从组织规模、目的要求、后果影响等方面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定义,着力突出群体性事件的针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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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表现形式。社会学学者从社会矛盾、社会危机和风险等角度定义群体性事件[4],其中蕴含着对群体性事件所带来的社会风险的评估和判断。社会学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主要强调两点:一是部分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得不到满足,二是其结果危害了社会治安和稳定[5]。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的利益导向性,参与者试图利用冲突达到他们的目的。法学学者强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产生原因和区别对待问题,主张对群体性事件界定的中性化。他们认为,不仅应考虑到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引发治安问题等负面影响,也要看到它是一种人们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方式。群体性事件异常复杂,因此要“细分群体性事件的不同属性以及不同类别的刑罚所涉对象,进而审慎地作出刑事政策的正确选择”[6]。
3.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变与界定中的价值判断。不论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演变被划分为几个阶段,也不论不同学科如何界定和出现了多少与“群体性事件”近似的词语,这些定义体现了人们不同的价值判断。“群众闹事”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采取的聚众闹事的暴力行为,对社会治安乃至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词语本身的含义上可以看出这是个批评性的词语,被视为无理取闹,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群众性械斗事件”则被理解为主体是群众、所用方式是机械斗殴、对社会稳定和治安构成极大威胁的事件,同样是批评性的。若从违法行为和消极影响角度界定群体性事件,无疑会使人们更加关注它对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而并不关注事件组织者、参与者的行为原因和目的,这种界定背后的价值判断同样是否定性的。批评或否定性的价值判断影响着人们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思路和方式,因而传统的基本思路是维稳,以压制为主。也有学者从群体性事件的积极意义出发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社会安全阀的功能,对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政府施政过程的改善、民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具有积极意义[7]。相较于众多聚焦于群体性事件消极性后果的批评性研究,这种观点有利于政府更加客观、全面地看待群体性事件,毕竟批评性研究更容易使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而采取行动予以压制,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非探究事件的根源并妥善处理民众诉求。当然,群体性事件的积极功能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的,现今的问题是,一些人抱着事情闹得越大、问题就越好解决、得到的好处就越多的心态,使本不严重的事情产生了恶性后果,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浪费了公共资源,还形成了不良的示范效应。
二、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
根据国外解释群体性事件的价值累加理论来看,有利的结构条件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一环,了解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对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具有基础性意义。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些地区之间差距较大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经济转型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动了一些人的“蛋糕”,利益受损的人们相较于其他人更有可能发起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主要涉及利益冲突这一点与很多学者给出的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是契合的。
从一些学者的调查和新闻媒体的报道中不难看出,群体性事件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征地拆迁、劳资关系、环境保护、医患冲突等。利益分配不均衡,同时,诉求表达不到位,正当权利不能得以维护,便诱发了群体性事件[8]。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是,在生产生活中自身利益受到某种程度侵害的人们带着共同的目的聚集在一起,希望通过游行、罢工等方式引起政府或企业的重视来谋求问题的合理解决。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背景有近乎一致的观点,但对其产生原因的认识则有所差别。总体上来看,学术界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一是情感机制所致。“因表达不畅所致的弥漫性民怨及民众对不满的道义建构,使情感成为主导群体性事件发生与演进的最重要机制”[9]。利益相关者在情感共鸣的作用下聚集到一起谋划解决事情的办法,群体性事件就成为他们的出路乃至发泄出口。二是阶层之间的差距所致。阶层之间存在的巨大鸿沟使得弱势群体在许多方面与精英群体相差甚远,这种差距使弱势群体对精英存在怀疑和不信任,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时会加重这种不信任。当协商等正常途径无法解决利益冲突时,弱势群体就倾向于采取集体行动,试图通过将事情闹大、向相关部门施压的方式获得解决。三是政府不作为或治理失误所致。一些地方政府在群众反映问题时含糊其辞,推脱责任,甚至回应过激,都会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升级[10]。四是资源的有限性所致。人们出于争夺有限资源的需要结成群体以扩大行动力量[11],从而导致并放大了群体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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