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贷款企业信用评级及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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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企业信用评级及其方法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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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贷款企业信用评级概况

从国际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历史看,信用评级原本是评级机构对债券及其发行人的信用评估,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自由化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债券和贷款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信用评级范围也由此逐步扩大,国际著名评级机构便开始利用其高度先进的债券评级技术对贷款和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据不完全统计,仅1997年一年,穆迪、标准-普尔就为1114家贷款企业、5680亿美圆的贷款进行了评级。

所谓贷款企业信用评级,是指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或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机构运用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立足客观公正的立场,对银行贷款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及其可信度进行评价,并以一种简单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1995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证管理办法》“银发(1995)322号”,该文件在关于“企业资信等级记录”中明确规定:“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经发证机关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评定的资信等级,可在此部分公布”,同时规定:“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作出的资信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发布了《贷款通则》,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以上两个文件分别于1996年4月1日和1996年8月1日实施,其后,上海、福州、南京、武汉、沈阳、厦门、天津、宁波、深圳、杭州等地区根据人民银行的文件精神,先后下发文件,陆续开展了对银行贷款企业的资信评级工作。

第二、贷款企业信用评级的总体特征

总体来讲,全国各地开展贷款企业信用评级具有如下特征:

一、各地普遍重视贷款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发布以后,上海、福州、南京、武汉、沈阳、厦门、天津、宁波、深圳、杭州等地区根据上述规定精神,陆续开始对申请贷款证企业进行资信评估(评级)工作,并发布了有关通知,如:人行天津市分行“津银调〔1998〕11号”;人行南京分行“南银发〔1999〕395号”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发〔1999〕205号”关于做好1999年度上海市《贷款证》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上海市《贷款证》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银〔2000〕113号”关于组织开展福州市1999年度贷款卡(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人行武汉分行“武银发〔2000〕29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行沈阳分行“沈银统研字〔2000〕387号”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登记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人发[2002]233号”关于开展2002年度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等等。各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为贷款企业评级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在评级工作开展之前,人民银行一般给予必要的指导,如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认定评级机构、评级范围和评级结果的使用,而在具体实施中人民银行也进行了具体的协调和组织,如组织制定评级方法、指标体系、参考值的确定、评级软件的开发等,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银行信贷企业评级活动的开展。信贷企业评级涉及到商业银行、贷款企业中介和评估机构等方方面面,如果没有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这项工作是不可能全面而顺利开展。各地银行贷款企业评级都是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但由于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视程度的不同,各地这项工作开展的程度也不相同。经验表明,在人民银行领导力度大的地方,这项工作开展就很顺利,成效就比较显著,反之则非常困难。

三、对评级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并实行统一的评级标准和指标体系,这有利于保证评级工作的质量,提高评级机构之间评级质量的可比性,但从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不同评级机构之间技术和品牌上的差异性,遏制了评级机构在评级技术上的创新能力的发挥。

四、在评级对象的选择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一些城市将所有持贷款证(卡)的企业都列入评级对象,由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多、范围广,而评级机构人员有限,加之时间紧,对评级质量产生不利影

响。大多数城市将贷款余额达到某一规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列入评级对象,采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法,确保了评级活动的质量。

五、评级结果的使用对提高信贷安全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信贷评级工作开展不平衡,评级结果的使用带有很大的地方色彩,有的地方也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从目前银行信贷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情况看,部分地区的人民银行对此比较重视,把信用评级与贷款证年审结合起来,企业信用等级必须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登录,并作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参考依据。但也应看到,尽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证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已有六年时间,但银行贷款企业评级仅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开展,评级标准、方法不规范,充斥恶性竞争,贷款企业评级活动的地域局限性,使评级结果只能在区域中发挥作用,限制了评级活动的社会效应。

第三、贷款企业信用评级的

作用

贷款企业评级之所以有必要,首先是目前比较低下的企业信用状况和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决定的。中国经济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非常脆弱。企业状况良莠不齐,许多企业财务数据普遍存在不实等问题,在信贷活动中,商业银行无法掌握完整的企业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上部分企业主观上存在故意赖账不还的不良倾向,给信贷管理带来许多隐患。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需要中介机构运用信用评级技术加以揭示。

●对中央银行

信用评级的作用是:

其一,帮助中央银行有效掌握商业银

行资产质量。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总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肩负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必须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规模、方向和质量进行持续的了解和监控。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在追求目标和利益上存在巨大差异性,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央行追求维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一对一”的搏弈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独立的意见,便于央行更有针对性的进行金融监管。

其二,检验信贷政策。中央银行信贷政策的准确与否反映在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之中,中央银行通过借鉴独立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可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操作进行总体上的把握,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来对国家信贷政策进行检验和修正。

其三,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针对商业银行信贷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中央银行利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商业银行提出具体的“窗口”建议,并通过采取相应政策措施,防微杜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安全区”建设,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

●对商业银行

信用评级的作用是:

其一,帮助商业银行全面了解企业,识别不同企业的风险程度。信息不对称迫使商业银行必须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以减少信贷风险,保全资产质量。银行“惜贷”问题严重,固然有存贷款利率空间越来越小、与贷款风险不相配等原因,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在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充斥下,对企业贷款的选择越来越难以把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可为商业银行全面认识和把握贷款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其二,指导具体的信贷活动。利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原则,从而考虑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例如,对于一定级别以上的企业可以考虑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也可以给予优惠,对其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优先办理贴现。反之,对于一定级别以下的企业,则可以采取诸如要求企业通过提供信用担保、实物抵押等手段来提高特定债务的信用等级,以保障贷款偿还的安全性。以信用等级作为发放贷款的参考,是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对贷款企业

“信用升级能给筹资人带来潮水般的钱,而信用降级则意味着筹资人即使要筹资解决一些小问题也很困难”,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著名经济学杂志《经济学家》这样评论评级机构的作用。具体到贷款企业,信用评级的作用是:

其一,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信用意识,改善信用形象。不理想的信用等级的公开,将会增加企业的压力,使其在信用经济的市场环境中寸步难行。依靠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客观、公正的评级活动,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发现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公司管理层借助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相应对策,改善和提高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

其二,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企业能够获得成本相对较低的贷款或信用支持。特别是,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供应商比较愿意提供较优惠的支付条件和信用期限,国外供应商大多愿意用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高信用等级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商业信用,减轻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有量,使企业的融资成本大为减少。

其三、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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