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权的入宪过程背景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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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的入宪过程背景及意义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软件工程130707班

20134070334 郭洒洒

一,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入宪过程背景

我国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人们对财产权作为一种人权的问题开始关注,近几年来,工商联、法学界一再呼吁私有财产权应当成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写入宪法,“不久的将来”这一建言终将变为现实。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明确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摆上了颇为显著突出的地位,建议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是所有权。为此,近代宪法中的财产权概念,基本上指的就是财产所有权,而所谓的所有权,在大陆法系民法上通常被理解为是物权的一种形态,指的是对物的全面的、一般性的

支配权,包括对所有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随着经济权利的发展,现代宪法在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推演出更广义的财产权这一概念,用以泛指财产上的权利,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从其内容看,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传统私法上所创设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另外,许多外国学者认为,财产权甚至还应包括合同的自由,因为财产权的保障,不仅意味着财产权不可侵犯,而且还意味着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干涉。在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理解有了统一的认识,即为以私人资格出现的公民或者私人团体所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法上的权利和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从民法上借鉴而来的。民法上的财产权在近代之前就已产生。近代之前的宪法并不以人权为其价值追求,因此也无所谓公民宪法财产权;近代之后,宪法成为人权的保障书,财产权升格为个体的元生需要,从而使公民宪法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有了一定的区别。

首先,二者体现的实质内容不同。公民宪法财产权体现的是人权。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甚至也不可分割。而民法上的财产权所指向的是具体的利益和服务,这种利益和服务是在公民宪法财产权得以保证的情况下才产生的,是可以分割、可以转让的。

其次,二者对应的权利体系不同。宪法财产权同自由权、平等权等相并列,其对应的部分是国家权力中的国家财产权—国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公共权力所支配财富的一种转化。宪法中的财产权是公民

的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任何宪法权利一样,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

再次,二者对应的义务不同。宪法财产权对应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是特定的。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通过规制公共权力来达到这一目的的,宪法对公民财产权进行庄严宣示,以使国家在行使公共权力时遵守必要的原则。而民法中公民财产权的义务主体是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是不特定的。

二, 我国私有财产入宪的重大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正案表明我国在宪法中首次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地位,确立私有财产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那么,私人财产写入宪法具有怎样重大的意义呢?

第一,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支柱。财产权的平等意味着主体的自由平等,反之亦然。市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要求不同的市场主体以平等身份公平参与竞争,也要求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财产法律制度,从而能够形成一种合法的财

产秩序,最大限度地加快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完善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效率的内在要求,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第二,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十五”大已经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宪法》中也提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却没有明确“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这就使得很多私营企业、个人不完全相信国家政策,出现了企业短期行为和转移资本的现象。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各阶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阶层的绝大部分财产都是通过合法的经营、正当的途径获得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当私有财产得到保护后,劳动者才会为了自身高水平、高质量的生活设法去实践自己的“创造、探索”行动,设法去“试探、寻找”盈利的机会,从而不断地提高国民收入,推动经济的发展。

第三,顺应了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私有财产权在西方国家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近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基石。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不仅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限制国家的权力,从而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划分明显的界限,是有限政府形成的催化剂。而政府存在的宗旨是保护包括公民财产权为核心的各种权利。没有私有财产权,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建立,具有抵

御公权效力的私有财产权则无法划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国家权力无法得到制约,有限政府只是空谈,宪政体制将失去坚实的基础。因此,私有财产权具有抵御公权力侵害的效力,将之纳入法治的轨道,有助于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中国法治的发展与实现。

第四,有利于促进人的自由发展。没有私人财产,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人就会缺失自由活动的空间,个人的价值就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哈耶克认为:“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防止强制的基本条件,尽管这绝非是唯一的条件”。“对财产权的承认,显而易见,是界定那个能够保护我们免遭强制的私域的首要措施。”[11]

第五,开启了宪法诉讼的契机。私有财产权作为我国人权性质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受到国家权力侵害的事例。在我国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宪法有规定而普通法律无相关规定救济不能时,必然引发私有财产权需要宪法救济的现实。虽然我国现行宪政体制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但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宪政机制的突破性发展,对于为我国宪法诉讼机制的建立提供适宜的契机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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