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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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WJ 2470-1997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

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3 定义

3.1 危险品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

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

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

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

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

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用于设计抗爆间室、抗爆屏院、抑爆间室和防护墙(板)。

3.8 危险等级

依据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危险品,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和危害程度,将建筑划分成不同的危险等级。

3.9 危险区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与存放危险品的区域。

3.10 内部距离

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内危险性建筑之间、危险性建筑与非危险建筑之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3.11 外部距离

危险性建筑外墙与市区、城镇、企业、事业、街道、村庄和道路等被保护目标边缘之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3.12 防护屏障

在A x、B x级危险性建筑外设置的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墙等设施。用以减小空气冲击波和飞散物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3.13 抗爆间室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4 抗爆屏院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了控制经泄压面飞出的飞散物和减小空气冲击波对邻近建筑物的破坏作用而设置的、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屏院结构。

3.15 抑爆间室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冲击波可通过能控制激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且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6 安全出口

当危险性建筑物内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时,可以从该危险性建筑物内直通室外地面的用于人员疏散的出口。

3.17 安全窗

除窗的作用外,还可供安全疏散用的出口。

3.18 抗爆门

具有承受危险品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整体作用和碎片侵彻局部作用的装甲门。

3.19 防护墙(板)

当墙(板)的一面发生爆炸事故时,为了减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和碎片对墙(板)另一面人员或物品的损伤或破坏,而设置的钢筋混凝土墙或钢板墙。

3.20 爆炸试验塔

用于炸药的爆炸试验、火工品和引信的起爆试验或弹丸杀伤破片收集试验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或钢结构试验装置。简称试验塔。

3.21 火工品销毁塔

用于对报废的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和炸药进行炸毁或烧毁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或钢结构装置。简称销毁塔。

3.22 弹药爆炸威力试验井

用于弹丸或战斗部的爆炸威力试验并进行杀伤破片收集的地下构筑物。简称试验井。

3.23 火工品销毁井用于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和炸药的废品进行炸毁的地下构筑物。简称销毁井。

3.24 碎片

在爆炸时,飞出的爆炸制品、设备、工具、包装物及建(构)筑物的碎块。

3.25 危险碎片

系指冲击能量大于79J的飞散碎片。

3.26 危险碎片密度

危险碎片不小于1块/55m2时的密度称为危险碎片密度。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性建筑危险等级

4.1.1 危险性建筑危险等级划分

危险性建筑的危险等级划分为A x、B x、C x、D x级四级。

A x级一建(构)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具有整体爆炸的危险性。

B x级一建(构)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及其制品,具有局部爆炸和抛射的危险性。

C x级一建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固体推进剂、液体火药及其制品,具有剧烈燃烧呈燃烧转爆炸的危险性。

D x级一建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具有局部燃烧或爆炸的可能,但药量很小,没有整体爆炸的危险性。

4.1.2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的作业

4.1.2.1 在A x级建(构)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

a.奥克托今、黑索今、特屈儿、太安、梯恩梯、黑火药、烟火药和破坏能力相当于或大于这类炸药的其他单质炸药,以及含有这类炸药的混合炸药的研制、加工、试验和拆分;

b.硝化甘油及含有硝化甘油的双基火药、双基推进剂、三基火药组成物的配制;

c.在存放间(库)内,贮存上述炸药或其药柱、药块;

d.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单质起爆药或混合起爆药;

e.在存放间(库)内,贮存装填上述炸药的大中口径炮弹、火箭弹、地雷、航空炸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

f.在存放间(库)内,贮存火帽、枪弹底火、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品;

g.在存放间(库)内,贮存黑火药、烟火药及其制品。

4.1.2.2 在Bx级建(构)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

a.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的研制、加工、试验、拆分和销毁过程中,对炸药、起爆药不进行直接加工的作业;

b.对不含硝化甘油推进剂组成物的配制、三基药的捏合、复合推进剂的装配包装作业;

c.对炸药、起爆药进行直接加工的作业;

d.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品均设在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装置内的作业;

e.在工房内,对起爆药进行溶剂、水中作业或湿态作业,而使其危险程度有明显降低的作业;

f.枪弹振动试验、火工品起爆试验、导爆索爆炸试验的作业;

g.在建筑物的暂存间内,起爆药在溶剂或水中贮存或湿态贮存;

h.在工房或存放间(库)内进行较钝感的炸药(如地恩梯)的研制作业或贮存;

i.在存放间(库)内,贮存特种手榴弹、炮弹、制导炮弹、火箭弹及航空炸弹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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