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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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结合学分制教学管理需要,按照教育部[2005]第21号令及红河学院教学总则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相关学院请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学生凭应缴费用的交款收据在相应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学院在开学两周内向教务处报注册统计表以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注册。

如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招生就业处备案,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两周内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所属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由学院审核报招生就业处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后取得学籍,由学院安排在下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学院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教务处报《注册统计表》,教务处据此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经过注册的学生才有参加选课、听课等教学活动的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六条学制,本科标准学制4年,专科标准学制3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学生可以在3—8年内毕业(含8年);专科专业学生可以在2—6年内毕业(含6年)。

第二节修读形式
第七条学生按《红河学院教学总则》中关于选课的原则、方法、规定进行课程修读。

第八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计划,在适当的时候选择学习有关的课程,学生在一学期内选修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

第九条每学期第12周开始选修下学期课程,选课时间为4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学生普遍选课阶段,学生将受到教学班人数上限控制。

第一阶段结束后,经教务处数据整理后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为学生调整阶段,该阶段选课结束后将确定最终的选课数据。

第十条学生一旦选定课程,就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所有教学活动和考核。

无故不参加考核,成绩记为“缺考”字样。

第十一条 教师有权拒绝学生参加考核(见第二十一条),学生亦可要求缓考(见第二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免修 已选课程中,学生如认为自己掌握了某门课程,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安排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可准予免修。

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在该门课程授课前进行。

必修课中的政治、体育、实验课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十三条 免听或间断听课 因所选课程时间安排冲突,或认为通过自学或间断听课能掌握该课程内容者,可申请免听或间断听课,但必须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并参加各阶段的测验和考试。

免听或间断听课申请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首先经任课教师同意,经开课学院领导批准,可准予免听或间断听课。

对免听或间断听课者,任课教师应作好必要的记录。

必修课中的体育、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间断听课。

申请一式三份,学院一份、任课教师一份、学生一份。

第十四条 重修 有补考不合格、缺考、作弊、被拒考等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生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收费。

凡擅自缺考、作弊及被拒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重修课程必须通过学校选课系统重新选课,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再修 成绩合格,但对学分绩点不满意者可以申请再修。

学生按学分数缴纳再修费。

再修学分绩点与原学分绩点取高者记录成绩。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不论必修还是选修,学习结束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根据教学计划执行。

考核成绩以考分与绩点载入教学管理系统,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1、学分和绩点的获得
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课程可获得学分和绩点,其绩点的计算方法参见《红河学院绩点计算方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试行)》。

2、有关考核的其它标记
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注明“未通过”;缓考注明“缓考”字样;被教师拒绝考核,记为“拒考”字样;违纪记为“违纪”字样;作弊记为“作弊”字样。

3、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平均绩点=
4、绩点与等级的对应关系
∑学分绩点 ∑学分
y为绩点。

表中
第十七条学科平台课、专业课的考核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考核,具体考核方式根据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通识课考试在每学期第18周进行。

学科平台课、专业课考试在每学期第19、20周内进行。

第十九条正式考试综合成绩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同学需补考,补考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

第二十条成绩考核一律使用百分制。

考试课程的综合成绩评定,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

实验课程的学期成绩总评,期末成绩占30%—40%,平时成绩占60%—70%。

考查课程的综合成绩评定,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自主学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章节测验、期末成绩等方面的评定。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绩点。

第二十一条拒考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可以拒绝学生参加课程考核。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和其它与学习本课程有关的情况,决定该生是否能参加考核。

若教师认为有必要拒绝某位学生参加考核,须报教师所在学院同意,在考试前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被拒考后,该门课程是必修课的,必须重修;是选修课的,可以重修或改选。

第二十二条缓考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对已修读的课程申请缓考。

缓考申请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批准后方有效。

缓考申请一式三份,学生保留一份,任课教师保留一份,开课学院保留一份,任课教师登录成绩时记为“缓考”字样。

缓考课程的考核由开课学院安排(注:若该门课程接下来的学期未开出,可由开课学院进行单独命题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登录,缓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计算综合成绩时平时成绩应计算在内。

第二十三条补考学生在计算补考课程的综合成绩时与正考学生一致,即平时成绩、期中成绩等也应与补考成绩一起计算综合成绩。

如补考后的综合成绩高于60分(含60分),该门补考课程的实际绩点为计算绩点的80%。

第二十四条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不得正常补考,该课程务必重修,按学分数缴纳两倍重修费。

第二十六条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按本规定第八节及《红河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大学本专科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毕业前未能通过测试者不能毕业。

因病或残疾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向学校提交免测申请,经批准后须填报相应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因病或残疾学生,必须选修公共体育基础课,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项目考核,同时参照学生上课态度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八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要求进入教学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一式两份,经相关教师签名后,学院及教师留底各一份。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专业课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通识课、学科平台课由开课单位存档。

学生如对成绩有疑议,可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查阅申请,经同意后由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军训、社会实践、专业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为必修课。

军训由
武装保卫处(军事教研室)根据学生军训情况评定成绩;社会实践由各学院根据社会实践情况评定成绩;专业见习、实习根据学生在见习、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见习、实习总结由各学院评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根据《红河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若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平均绩点≤1.0,学校应对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转专业的范围限于高考同一学科(文科、理科、体育、艺术)内、限于学校同一培养层次的专业之间。

特殊专业(音乐、体育、美术类专业)不能转入普通专业;普通专业不得转入特殊专业(音乐、体育、美术类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手续如下:
1、其它高等学校的在学学生要求转来我校学习,应先向原校申请,由原校发函到我校教务处联系,经我校审核符合有关规定者,可准予办理手续。

2、学生如需转学到省内其它高校就读,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出。

3、学生如需转学到省外其它高校就读,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由教务处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发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

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通知我省主管部门和我校后,方可转出。

4、转学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学年成绩表、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综合量化考评成绩、学校一级审核意见和省高教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凡上述材料不齐全者,不能转学。

5、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转学进入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出国的学生,必须在校学完一个学年以上的课程并已评定成绩者,才发给学历证明和成绩表。

学习不满一年者,不予证明。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转入学院按其程度编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就读,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交费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或转学产生的多余学分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每次申请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不得超过一年,可以连续申请,但累计时间本科不能超过四年、专科不能超过三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

学生休学起止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
2、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4、学生本人因故申请休学得到主管部门批准者;
5、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的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发给休学证明。

同意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带工资休学的学生,其工资福利和医疗费,由
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办理;
3、休学学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4、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或违纪违法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5、休学期满既不复学也不申请延长休学期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6、休学、复学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

休学前已交的费用,复学后凭有效缴费单据可以冲抵。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必须离校,学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安排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准备复学,应在复学前一学期,通过互联网完成选课,或在选课期间与教务处联系完成选课;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按通知规定日期返校注册;
3、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检“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院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果该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由学校统一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5、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标准缴纳。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等事故负责。

第六节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年限者;
2、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经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因病本应休学,但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当次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按照学校其他规定应退学者;
以上1—7条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须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它原因受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如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消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其他情况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原为在职职工由原单位接收;其他的由家长和抚养人负责领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若所修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于退学通知下达后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5、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十五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考勤纪律
第四十六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生上课、见习、实习、军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考勤由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组织实施,将考勤结果中有问题的学生报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

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两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批。

学生一学期内各种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二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

学生请假审批手续的原件均由所属学院存查。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六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

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第八节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

对符合红河学院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授奖条件者,奖给相应的奖学金。

对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对在单科专业课程学习、各种学习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对一学期内旷课学生视其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为12至23学时者,由学院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为24至35学时者,由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为36至59学时者,由学院报教务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的学校领导批准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处分累加:
1、累计两次警告处分为一次严重警告处分计;
2、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作一次记过处分计;
3、累计两次记过处分作留校察看处理;
4、累计两次留校察看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十四条考试违纪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学生视情况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内无违纪行为,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否则,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按其他规定应开除学籍者。

第五十七条处理权限:
1、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各学院作出,报教务处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院报教务处处理;
2、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审批后报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3、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

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

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书面告知当事人。

允许当事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归入本人档案;对学生的处分记入校存学籍档案。

第六十四条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九节毕业、结业、肆业
第六十五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基本学分,学分结构符合相应版本教学指导书相应专业的要求,课程平均绩点≥1.0,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综合量化考评合格,可提出书面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办理。

第六十六条高职教专业实行毕业证及资格鉴定证双证书制,除具备上述毕业条件外,取得至少一个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证方能毕业。

第六十七条超过标准学制(本科四年、专科三年,自入学之日算起)学习的学生,不
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或待遇。

在校学习的,须缴纳所有应缴的费用;在校外自学的,申请参加考核时,应缴纳考务费。

第六十八条各学院应提前一年对即将毕业的同学给予学业上的特别关注。

第六十九条各学院应提前一年将可能提前毕业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七十条已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若本人愿意按结业处理的,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基本学分;
2、已修满基本学分,但学分结构不符合要求;
3、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第七十一条学生结业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因第七十条第3款规定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参加工作的,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尚在我校修业的,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2、证书持有人的毕业时间从证书换发日算起。

第七十二条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已修满40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或未修满40学分者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七十三条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法律作用)。

第七十四条毕业论文未通过的,可申请在下一学期答辩。

论文答辩不能超过2次。

第十节学位
第七十五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具体规定按照《红河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

第十一节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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