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身体的碰撞——谈福柯《规训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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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是一位奇才,奇就奇在他总是超越人们的常规认识,道出些叫人大感困惑但又颇受启发的玩意儿。他不是那种思想上的"二传手",他总是充当大臂力扣球的角色。他算不上那种前后左右霞光万道、祥云朵朵、紫气东来的精神领袖人物,他也不愿和大家在同一条研究道路上挤得人仰马翻,他喜欢独自另辟蹊径,研究一些从未被人系统探索过的东西。福柯被称为巴黎结构主义巨头中最年轻的一位,但他自己却宣称从未有意使用过结构主义方法,对这一称号不以为然。瑞士发生认识论创始人皮亚杰曾指责福柯,说他以自己的直觉和自傲,试图以思辨的即兴之作取代一切科学的方法,是"没有结构的结构主义"。福柯在后来对此作出解释时说,他使用的是"知识考古学"的方法,是探索观念史的主题和界限、测量历史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那些观念变化。
福柯的《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是一本还不太为国人所了解的著作,这本著作目前在法国已成为行政管理学的必读书,在美国则被视为越轨行为社会学的杰作。福柯这本书的用词怪异,语义模糊,有时甚至到了诘屈聱牙的程度,让我们这些读惯方块字的中国学生费力耗神,颇感头痛。这里仅就《监禁与惩罚》一书谈谈知识结构和权力结构的互动作用。
一、惩罚的密码和规则
惩罚是一门惨酷的艺术,里面凝聚着很多人类在折磨自身上的"创造性想象"。早在公元前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282条法规的详细阐述,我们在里面可以找到诸如沉河、焚烧、溺死、断肢、砍头这样一些骇人的字眼。表面看起来,这些只是人类为造成肉体的痛苦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个别制裁手段,如说谎者割舌,偷盗者断手,逃跑者裂肢,反叛者枭首等,但实际上,这些手段之间存在着深层的法律密码,后者把犯罪的性质与体罚的部位以及痛苦的长短、程度联系起来,那些表面看来都是偶然性手段的东西,实际上是经过精密考虑和计算的。然而,在十八世纪以前,人类的体罚手段和认识手段一样,在知识结构上都没有完成理论上的抽象。
直到十八世纪末期,权力阶层才学会了惩罚的经济学,对刑法进行了新的道德和政治论证,废除了旧的习俗和命令,创立了新的法律和量刑理论。在一七六九至一七九一的二十几年中,俄国、普鲁士、宾西法尼、奥地利和法国相继颁布了新刑法,从而开辟了历史上刑法的新时代。这个新时代意味着一种双重的变革:一是废除公开示众的污辱性场面,如钉耻辱柱,身
着犯人的多色衣服和五花大绑游街;二是废除体罚和折磨。对这一变革的实现,过去西方一般都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去解释,因为在十八世纪中叶,我们在西方法律学家、法哲学家和政府要员的著作中可以听到一种普遍的呼唤:"废除非人性的惩罚,对轻罪的刑罚要有所节制,只对杀人犯处以极刑"。福柯并不否认人道主义在这一变革中的作用,但他认为问题并非这么简单,这一变革还有它更深层的认知结构上的动因。
福柯认为,刑法新时代的本质特征是把"时间"作为统一的量刑标度,过去是用各式各样的拷打折磨来体现处罚的轻重,而现在只需用监禁的时间长短来度量就可以了,轻者一月或半载的囹圄岁月,重者十年、二十年以至终生的铁窗生涯。在极刑方面也有类似的变迁过程,过去人们有上百种的处死技术,用剑刺死那还是对骑士和贵族的"照顾",处死百姓庶民有剜眼、碎割,甚至还要鞭尸、焚烧。但从十八世纪末开始,欧洲采用统一的极刑工具--断头台,法国著名的一七九一年刑法第三条规定,不管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一律以断头台执行死刑。在福柯看来,在惩罚手段上对监禁时间这一统一标度的发现,意义不亚于牛顿发现了统一苹果落地运动和行星运转的万有引力定律或亚当·斯密发现了价值和货币学说,它们都是人类理性在走出纷杂现象,寻求"普遍规律"进程中创造的伟绩。
我们都熟悉证人出庭时起誓的一幕:他将右手举起说,"我讲真话,全都是真话,我只讲真话"。这种形式至今仍在延用。从神权审判到宗教法庭审判和现代法庭审判,有一个共同的三部曲程序,就是断清罪行的程度,断清责任者和断清依据的法律。但在这种不变中隐藏着一种巨变,就是从"审判肉体"转变为"审判灵魂",并由此创造出一整套控制、改造、监视、强制、惩罚的现代系统。福柯的主旨就是要通过研究惩罚手段的变化来揭示权力关系的变迁史。
我国古代在惩罚技术的发明上可说是走在世界的前列。早在秦朝时死刑的方式就有:戮、弃市(弃杀于市)、腰斩、车裂、颠(凿顶),抽肋、囊扑(以囊盛受刑人,扑而杀之)、枭首、夷族。此外还有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等。这些刑法后来日臻完善,发展成中国封建时代著名的五刑:墨(即黥)、劓、刖、宫和大辟,就是脸上刺字、割鼻、断足、去势和斩。直到辛亥革命前,清帝光绪新政变法,懂得了"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于是"参酌各国法律",制定了《大清现行法律》和《大清新刑律》,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至于以监禁时间的长短作为惩罚轻重的统一标度和以枪毙作为死刑统一执行手段,那还是从西方引进的新技术。正如在中国天人合一的知识结构中,可以产生李时珍《本草纲
目》那样包罗万象的植物分类学,但却不可能出现以抽象分析手段为基础的分子理论,在中国的刑律学说中,如果不是引进了寻求普遍规律和理论抽象的观念,我们至今也不会想到以监禁时间的长短把数百种惩罚手段统一起来。
福柯不是象其他历史学家那样简单地从人道化方面解释惩罚方式的变迁,而是从知识结构的更深层次来探索,这样就开辟了一条历史诠释的新途径。福柯使用这种方法,操笔撰书象杂技演员耍杂技,在那些已被熟知的历史领域一玩就是一个新花样,似乎早已耕翻过多少遍的知识土壤在他手下都成了未被开垦的处女地,任他红花绿叶的装扮。他的结论往往叫人瞠目结舌,却又发人深思,予人启示。
二、对"现代化"的探讨
在西方的语言里,"现代"是和古典时代相对应的,"现代化"并不是指未来的事情,而是指从古典时代向当代的转化,这种转化不仅仅发生在经济领域,而是包括组织形式、权力结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以及艺术观念等各个层次。关于"现代化"的研究课题,目前在西方是一个热门。人们在走过那段跨越世纪的路程后,回首往事,才发现每一步都那样坎坷悲壮。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西方现代社会的权力是如何构成的?它与知识的结构有什么关系?在福柯的笔下,现代监狱的模样并非在几根铁栅上加一把大锁,也不是关押基督山伯爵的那种孤岛地牢,而是一个按照严密组合方法建立起来的圆形空间系统。这个系统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对惩罚轻重的等级处理和禁锢空间的分配都是依据科学的理性原则,犯人在那儿受到隔离、禁闭和行为约束,他们的行动按照统一的时间表进行,监狱有一整套控制、监视、管教、改造和惩罚的组织管理手段,由此建立起现代的纪律和训练观念……这就是福柯发现的现代微型权力结构,并以此作为掀动整个社会的杠杆支点。在他看来,最早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模型就是美国在十八世纪末建立的费城沃尔纳特(Walnut)监狱,今天的医院、军营、学校、工厂和行政机构都是按照这一模式建立起来的。社会如同一座大监狱,各个机构那一道道高墙就是囚室的四壁,宽阔的街道只不过是监狱中散步的走廊和放风的庭院。福柯带有强烈社会批判色彩的分析是惊世骇俗的。他自信从监狱的诞生过程中发现了现代社会的知识--权力共生结构,认为人类在知识结构中追求统一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