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创建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创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农办农〔2009〕8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创建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创建组织协调工作,省级土肥推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创建的受理与现场审查。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为测土配方施肥和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肥料质量监管等重点工作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单位的化验室,本着自愿原则,经自查符合一、二款之一后,可向省级土肥推广部门提出申请。

(一)具有土壤肥料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化验室建设与管理符合《指导意见》要求;

2、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化验室检测质量抽查考核,且近3年无不合格记录;

3、无检验事故或其他不良记录;

4、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5、在规范业务管理、提升检测技术、强化质量控制等方面具有持续改进能力;为测土配方施肥等重大项目和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肥料质量监管等重点工作提供支撑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未通过资质认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化验室建设与管理符合《指导意见》要求;

2、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历年化验室检测质量抽查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3、化验室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

4、具有完整的质量体系文件,且运行有效;

5、近3年样品检测每年均在500个以上;

6、无检验事故或其他不良记录;

7、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在规范业务管理、提升检测技术、强化质量控制等方面具有持续改进能力;为测土配方施肥等重大项目和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肥料质量监管等重点工作提供支撑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条省级土肥推广部门收到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创建申请后,对《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申请书》(式样见附表1)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对于

申请资料存在问题的,限期补齐。省级土肥推广部门负责将符合申请要求的单位名单及《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申请书》集中报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第五条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对申请标准化验室创建的化验室组织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具有资质认定证书的化验室,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申请单位,由省级土肥推广部门对其制定现场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成员和审查工作方案,现场审查可免于实际操作考核;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申请单位,现场审查必须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未通过资质认定的化验室,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由省级土肥推广部门对其制定现场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成员和审查工作方案。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申请单位,现场审查可免于实际操作考核。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申请单位,终止标准化验室创建资格,不再安排现场审查。

第三章现场审查

第六条现场审查前10个工作日,省级土肥推广部门将现场审查有关事项通知申请创建单位和现场审查专家组成员,并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创建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将质量体系文件与工作总结提前寄送现场审查专家组成员。

第七条现场审查实行现场审查专家组组长负责制。现场审查组由有资质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现场审查专家组组长应由有实验室认定资质的评审员担任,现场审查时间不少于1天。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现场审查专家组应严格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现场审查报告》(式样见附表2)中现场审查记录逐项审查,现场审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化验室、现场质疑、实际操作、查阅档案材料和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形成现场审查结论,并按要求填写现场审查报告。实际操作考核项目数不能低于申请项目数的15%。

现场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现场审查结论为“基本通过”的创建申请单位,应针对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报现场审查专家组组长确认。

现场审查专家组在现场审查工作中须遵守有关纪律,对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者,取消其从事现场审查资质。

第九条现场审查组织单位发现创建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现场审查资格,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现场审查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十条现场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创建申请单位应在10日内,将《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现场审查报告》报送所在省级土肥推广部门。

现场审查结论为“基本通过”的创建申请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所有整改工作,并将《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现场审查报告》报送所在省级土肥推广部门。

省级土肥推广部门对《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现场审查报告》审核确认后,将推荐创建申请单位名单及《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申请书》和《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现场审查报告》复印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按年度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上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颁发“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证书,授权省级土肥推广部门按规定式样统一制作标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土肥技术推广部门要对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加强监督管理。

通过资质认定的化验室,各省(区、市)土肥技术推广部门须跟踪其三年到期资质认定复审情况,每次复审结束后及时将其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检验项目等材料收齐备案。

未通过资质认定的化验室,各省(区、市)土肥技术推广部门须每三年进行一次现场复查,复查和初次现场审查程序一致。

各省(区、市)土肥技术推广部门须将资质认定复审结果和现场复查结果及时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将采取能力验证和现场抽查等方式对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被授予“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称号的化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所在省土肥推广部门视其情况收回其“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证书和标牌。

(一)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检测能力严重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过期的;

(三)定期复查结果不合格的;

(四)可收回证书和标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